职位设置及薪酬待遇具体工作意见

时间:2020-11-27 10:23:00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职位设置及薪酬待遇工作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社区建设、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劳动就业、司法矫治、卫生服务、老年人服务、青少年服务、婚姻家庭服务等领域提供社会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

二、实施原则

(一)遵循科学合理,适应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发展的原则;

(二)坚持实行职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的原则;

(三)坚持职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和薪酬待遇相对应的原则。

三、职位名称与等级

(一)基础社工的职位名称与等级

基础社工指一线服务类社工。我市一线服务类社工人才职位从低到高分为员级、初级、中级和高级四个等级,即社会工作员、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其中,员级为社会工作员;初级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二档;中级分为社会工作师一级、社会工作师二级、社会工作师三级三档。高级社会工作师待国家出台该职称政策后另行确定。

(二)专业管理类社工的职位名称与等级

专业管理类社工指督导类社工。我市督导类社工人才职位从低到高分为督导助理、初级督导、中级督导和高级督导四级。

(三)行政管理类社工的职位名称与等级

行政管理类社工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行政类从业人员。我市行政管理类社工职位从低到高分为助理级(干事级)、部门主任级(项目主管级)、副秘书长级(副总干事级)和秘书长级(总干事级)四级。

四、任职资格与晋升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聘用。符合如下基本条件: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履行社会工作专业守则。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水平,取得相应的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员、行政管理类除外),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同时,按以下规定实行聘用及晋升:

(一)基础社工的任职资格与晋升条件

1.社会工作员:未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具备社会工作及相关专

业本科、大专学历的,首次聘用时暂定为社会工作员岗位;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

学历,且在社会工作领域实际从事社会工作满 5 年,经过社会工作专业系统培训并达到相应要求的现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暂定为社会工作员岗位。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社会工作员评价办法后,以上级单位的评价办法为准。

2.助理社会工作师:持有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考取证书后首次聘用为

二级助理社会工作师。原则上二级助理社会工作师晋升聘用为一级助理社会工作师的工作时间不低于 2 年。

3.中级社会工作师:持有中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考取证书后首次聘用为

三级社会工作师。原则上社会工作师区间内由低到高晋升聘用每级工作时间不低于 3 年。

4.高级社会工作师:待国家明确该职称政策后另行确定。

(二)专业管理类社工的任职资格与晋升条件

1.学历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

2.资质要求:担任督导助理需具有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资质;担任初级督导、

中级督导需具有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资质;担任高级督导需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资质。

3.经验要求:晋升督导助理,需获得大专或本科学历、学位,并具有至少



2 年的

社工实务或督导工作经验;获得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研究生学历、学位者,需具

有至少 1 年社工实务工作经验。晋升初级督导,需具有至少 2 年督导助理工作经

验。晋升中级督导,需具有至少 3 年初级督导工作经验。晋升高级督导,需具有

至少 5 年中级督导工作经验。

(三)行政管理类社工的任职资格与晋升条件

行政管理类社工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行政管理相关岗位工作经验、良好的

文字表达和语言沟通能力。达到报考条件后, 3 年内应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五、薪酬水平指导价

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按照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资历等要素确

定。建议应由基本工资、职位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补贴四部分构成,各自权重

比例由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其中,基本工资所占权重比例应不低于 75%。社

会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障政策,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考核。

职务犯罪人员管理工作总结

20** 年我区实施社区矫正以来,对职务犯罪的罪犯社区矫正效果较好,现试进行分析:

一、对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适用社区矫正的优势

对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适用社区矫正的优势,主要可以从行刑的方式和犯罪类型这两方面来分析。

一是,相对于在监狱内服刑,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使其在社区内服刑,既有利于刑罚资源的优化配置又有利于服刑人员自身的发展。

社区矫正在社区内服刑,使得服刑人员能够在不脱离社会的条件下得到教育改造的机会。狱政管理和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共同构成了狱政制度,其中突出劳动改造罪犯功能,让罪犯在劳动中接受教育;突出教育改造罪犯功能,体现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是根本的改造;突出狱政管理功能,通过严格、科学的管理规范罪犯行为,促进其心理矫正和行为矫正。但是这种制度也有其短处,其严苛的制度和狭小的空间范围,使得犯罪分子从生理上和心理上都完全的与社会脱节,即使脱离监狱环境也需要较长的时间适应,并且容易在回归后造成生活上的困难。而长时间的适应期也使犯罪分子容易因为生计维艰或者因在监狱中受到其他罪犯的交叉感染,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对于将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置于社区内对其进行监管教育,使之不脱离社会让他有自力更生的机会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又能够通过家人的关怀,志愿者和相关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帮扶教育,扭转其错误看法及其扭曲的心态,从根本上矫正其犯罪行为、矫治其犯罪心理,达到教育改造犯罪分子,避免其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目的,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二是,与其他类型的犯罪相比,职务犯罪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般来说,犯罪人再度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可对其适用社区矫正。

职务犯罪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其主体和客观要件上。如前所述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所谓职务犯罪中的职务,所指的主要是以下四种: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职务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但是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在伏法后,主体所有职务即已不复其所有,丧失了再犯同罪的资格,自然也不具备犯同罪的客观要件;而且职务犯罪的主体通常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或专业技能,产生暴力性犯罪的可能性较小,一般来说置于社区内

对辖区内公民人身财产威胁不大。

综上,我区认为对于符合条件,可以被判处社区矫正所适用刑罚的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鼓励实施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方式。

二、实践中对职务犯罪主体适用社区矫正应注意的问题

在社区矫正的工作实务中,各司法所具体承担了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作为实践主体我们应依据职务犯罪所具有的特殊性,对其除常规管理办法和监管制度外,还应该依据其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管理,以达到改造犯罪分子,预防其重新犯罪,使之较好的回归社会的目的。

首先,我们应从职务犯罪的原因入手,努力纠正其犯罪根源。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是犯罪主体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思想,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

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所以在犯罪分子社区矫正期间,我们应该尤其注意加强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扭转其错误观念,树立科学的社会主义价值观,正确认识自我。

其次,还有一些职务犯罪是由于其法制观念淡薄造成的,加强法制宣导也是对其进行教育改造的重要内容。由于没有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不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办事的干部往往认为工作不会出问题,自己不会犯错误,就是发生了一些违纪违法情况,还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对工作缺乏高标准、严要求,不能兢兢业业对待每一项具体工作,最终导致执法犯法。对于这种犯罪主体我们应以法律法规的宣导教育为主,使其充分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错误本质,避免无知造成犯罪引发悲剧。

另由于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我们应着重注意其心理变化因素。由于职务犯罪的主体伏法前多身居高位为领导干部,一夕之间沦为被人监管众人不齿的犯罪分子,产生的心理落差,极容易滋生负面情绪,对其自身改造和社区矫正的监管都十分不利。所以在入矫之初,我区密切留意这种矫正对象的心理变化,及时的予以正确引导,使得矫正期间的教育改造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改进措施

定期进行工作通报,对意见、建议限时办理等,一方面加强了对司法干警的监督,另一方面也让社会更多地了解社区矫正监督中的司法职能,让监督工作更加透明,进一步提高了司法机关的监督执法水平,提高了执法的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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