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制度

时间:2021-01-18 08:28:02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___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

第二条 横县卫生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证窗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横县卫生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由横县卫生局办证窗口统一受理。

第三条 横县卫生局办证窗口工作人员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及承诺办结时限,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并实行一次性告知: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横县卫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横县卫生局行政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横县卫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可同时建议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或补正的错误,应当允许并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符合要求后予以受理并出具注明日期的受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横县卫生局行政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注明日期的受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

第四条 申请人对已经受理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要求更改内容的,需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对涉及更改的内容重新提供该事项的完整材料。

第五条 横县卫生局办证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如需转送有关部门办理查事宜的,应做好签收记录,并对申请人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六条 具体承办人员经审查、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程序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按审批权限规定,逐级经办证窗口负责人、县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县卫生局负责人审批后签收,由横县卫生局办证窗口统一送达。办证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件、送达书面决定或者加贴标签、加盖印章。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横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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