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村官考试内容-公基:民法典小练习

时间:2020-10-08 08:50:31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大学生村官考试内容-公基:民法典小练习

【导语】2020年大学生村官考试已经陆续开始,为帮助广大考生充分备考,中公大学生村官考试网为大家提供了大学生村官考试模拟题,其中包括行测、申论、面试、公共基础知识、时政热点、试题等信息,希望帮助广大考生备考。

随着疫情缓解,各个地方的事业单位招录逐渐开始。事业单位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基本属于要考的内容,其中法律知识是要考的知识。其中民法典部分必然是今后考试热点。本篇就通过一些题目,帮助大家回顾一些相关知识。

1.(单选)关于物权行为发生效力的时间,说法错误的是:

A.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B.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C.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直至出让人实际交付该动产时发生效力

D.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答案】C。解析:《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A项正确。《民法典》第231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B项正确。《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D项正确。《民法典》第228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C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

2.(单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________,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A.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担保物权 D.地役权

2.【答案】B。解析:《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故本题答案为B。

3.(单选)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B.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C.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无需通知抵押权人

D.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答案】B。解析:《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AC说法错误,D说法不够严谨,只有当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故本题答案为B。

4.(多选)下列哪些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A.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B.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C.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D.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4.【答案】ABCD。解析:《民法典》第278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故本题答案为ABCD。

2020法考:《民法典》合同编15大变化汇总

2020-07-17 10:59:38| 广东法考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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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在民法典中极其重要的部分,民法典共有1260条,其中合同编就有500多条。合同编在现行合同法基础上的修改超过300条,其中涉及规定内容实质性新增、修改超过150条。具体变化如下:

变化一:明确规定选择之债

《民法典》合同编第515条至第521条分别规定了选择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值得注意的是,在没有约定时,首先由债权人选择履行标的,债权人不及时选择时,选择权转移给债务人。

变化二:情势变更中不再强调“非不可抗力”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与之前条款相比不再强调“非不可抗力”这一条件,合同出现不能履行或履行特别困难的情形,产生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当事人的行为导致的,此时构成当事人违约;也可能是因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这种非因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的,此时当事人不构成违约,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规则处理。

变化三:对债权人代位权进行修改

《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将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的权利由到期债权扩展至“债权”(不强调是否已到期)及“有关的从权利”,如担保物权、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之一由“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一模糊的表述更为明确地表达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实现”。

变化四: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一并转让

《民法典》第547条规定,明确从权力的转移系随债权自然转移,不受登记或占有的影响。

变化五:新增债务人抵销权一种情形

《民法典》第549规定,增加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另一种情形: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在双务合同中,实际就是即使转让人转让了债权,债务人也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转让人对其存在双务合同相关义务以进行抵销。

变化六:第三人加入债务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时应有与债务人的加入债务的约定或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通知后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视为同意,并规定了加入后债务人的责任类型为连带债务。

变化七:修改合同解除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新增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民法典》第564条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的情况下,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的时间,没有行使的话,该权利消灭。

变化八: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597条规定了无权处分的相应法律后果。即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若是因为没有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而导致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无法发生移转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这既可以保护买受人,又惩罚了此类无权处分行为。而此条规定对于所有权者而言也没有不利,只有在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时,才能阻断所有权人物权追及效力。

变化九:分期付款之法定解除权,新增合理期限

《民法典》第634条规定,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数额达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享有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变化十:所有权保留中登记对抗主义

《民法典》第641条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但是未经登记,出卖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变化十一:禁止高利放贷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变化十二:保证合同责任变化

《民法典》第686条规定: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的不再是连带保证责任,而是一般保证责任。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变化十三:在典型合同中增加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

《民法典》第761条规定,保理即为供货商以融资为目的,银行购买应收账款后,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包括还办理帐款催收(收取与催讨)、信用调查、短期资金的融通、帐务管理及谘询等服务。《民法典》第762条至768条对保理合同进行了规定,如保理的通知,有无追索权的保理规定等。

《民法典》增加物业服务合同专章,《民法典》第937条至950条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公司定期报告、业主不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等。

《民法典》规定了中介合同专章,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想出售、出租房屋,委托了中介机构,利用他们提供的信息源,认识了买家、卖家或承租人,绕开中介订立了合同成交的,还是需要付中介费。

《民法典》第967条至978条规定,其规定了合伙合同的协议、表决、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的终止等。

变化十四:霸座行为等规制

合同编中加强了对旅客权利的保障,如根据《民法典》第815条的规定,必须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有效时间、班次、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持失效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变化十五:建设工程合同方面调整

《民法典》第806条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第八条表述中的“非法转包”纠正为“转包”。

根据《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规定,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中“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改为“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此扩大了工程质量合格的适用情形例如承包人中途停止施工。将“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改为“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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