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承诺书
工 程 名 称
:
批 文 号 :
监 理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
工 程 地 址
:
总 投 资 :
结 构 类 型
:
建 筑 面 积 :
甲 方 名 称 :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邮 编 :
乙 方 名 称 :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人 :
邮 编 :
第一条
承诺书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国条院
令第 279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部令第
90 号《城市建
设档案管理规定》
、省政府第
114
号《浙江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就工程竣工档案移交签订本承诺书。
第二条
移交范围和要求:
移交本项目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及墙外工程(含道路、管线等)
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列入移交范围的竣工档案应是
原件, 并根据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 GB/T50328
— 2001 )要求组卷,确保档案完整、齐全和准确。
第三条
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档案应在工程项目正式验收合格之
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移交,
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移交的,
经甲方同意,
可适当推迟移交日期,最迟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四条 甲方承诺:
、向乙方提供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负责对乙方档案管理人员和工程竣工档案形成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
、收到乙方工程档案验收通知后,及时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
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档案验收整改意见, 预验收符合要求的发给 《建设工
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工程竣工档案审核合格后发给《建设工程档案验
收合格证》 。
3 、移交工程竣工档案时,应出具《城建档案移交书》 。
、甲方可受乙方的委托对其档案进行组卷装订和其他综合服务,收费可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乙方承诺:
、乙方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城建档案工作,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按移交的要求做好移交工作。
2 、工程项目正式竣工验收时,应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对工程竣
工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不符合要求,不组织正工竣工验收。
、因故改变或停建缓建项目,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做好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
第六条违诺责任:
、甲、乙双方对各自承诺负有法律责任,必须严格履行。
、甲方违诺:不进行业务指导,不参加竣工验收,在工程资料符合
归档要求情况下,不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不出具《城建
档案移交书》 ,按照《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部令第 90 号第十三条、
省政府第 114 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处理。
、乙方违诺:不通知甲方对工程竣工资料进行预验收,不按规定时
期移交工程竣工资料, 或竣工资料不合格, 按《档案法》 第二十四条, 《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建设部令第 90 号第十四条、省政府
令第 114 号第十一条执行。
第七条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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