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 责任书1

时间:2020-11-14 13:43:18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安全生产责任书

出租方: XX有限公司

承租方:

为贯彻进一步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经营、安全管理,按照 “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安全责任书。

  一、承租方安全生产目标

  1、死亡事故为零。

  2、人身伤害事故为零。

  3、火灾事故为零。

4、重大设备设施事故为零。

5、重大质量事故为零

6、杜绝“三合一”隐患。

  二、承租方安全生产责任

  1、承租方应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对承租范围内物业的安全负全面责任。承租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遵守落实《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劳动法》等法规,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认真落实和部署各项工作,推动安全管理工作,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

  3、检查、督促员工在工作中自觉履行的安全职责,严格执行承租方、出租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到不违章、不违规。

  4、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在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隐患,承租方要及时落实整改,对无力整改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且上报出租方。

  5、承租方组织新员工的安全教育,员工上岗前、工种转换的安全培训以及安全宣传工作,做到有培训、有记录。

6、负责做好生产安全、卫生安全和防火工作。

禁止在租赁物业内出现 “三合一”(指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在同一空间内)违规情况,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租赁协议。

承租方在经营中不得违反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应按消防规定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消防栓等灭火器材及应急灯、火灾逃生面具等应急用品。

组织落实对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消防设施、安全标志不被破坏,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服从物业管理,严禁在承租物业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禁私自乱接电线,私自改造水管等等,杜绝一切产生安全隐患的行为。

承租方不得改变承租物业的结构和使用功能,如需进行合理的装修,需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管租赁合同以何种方式终止,合同终止后,承租方对租赁物业所投入的装饰装修归出租方所有,出承租方和出租达成书面的补充约定的除外。

  7、需办理消防安全许可证的特殊经营项目,承租方必须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安全许可证。

  8、组织落实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理与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9、承租方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如实向出租方或有关安监部门 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接受安全生产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与指导,切实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杜绝事故发生。

  10、对违反本责任书相关规定或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出租方可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物业。

11、对违反规定引发火灾事故的,除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外,出租方将根据损失情况追究承租方的赔偿责任。

12、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做好检查记录。做好危险源登记工作,并做好防范措施。

13、经营中如需使用电梯、吊车、修车专用设备等特种设备的,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等,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加强对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登记存档工作,并定期组织岗位技能培训,防范安全隐患。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

14、经营中如需使用汽油、酒精、氧气瓶、乙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应建立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物品贮存使用要符合消防要求,并有专用储存仓库或设施进行存储。贮存区要设置明确的标识,严禁一切烟火,并配足灭火器。

易燃易爆物品应由专人保管,强化贮存管理,保管人员应对所保管物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三、承租方安全生产责任是租赁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承租方未执行安全责任工作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要求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安全生产责任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 承租方(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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