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正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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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正措施
朗韦丹
[ 内容摘要 ] 中国的陪审制度是人民陪审制度 ,是中国的一项基本诉
讼制度 ,是促进司法民主、 保障司法公正、 维护司法独立的重要
举措。
至今中国有以下三种陪审制 : 第一、 人民陪审制 ; 第二、 参
审制度 ; 第三、 陪审团制度。
现今中国采用的是人民陪审制。 其
制度是非职业审判人员与职业审判人员一起审判案件 , 非职业审判
人员与审判员享有同等的权 , 她们能够共同组成合议庭 , , 共同审理
案件 , 最终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裁判的制度。其实 人民
陪审制 作为一种吸收 社会上的 普通民众参与司法的方式 , 人民陪审
制度在实现司法民主、 进行司法监督、 促进司法公正、 增强司
法信任等种种方面都具有特殊的意义。可是当前由于中国的的国
情和其它原因 , 导致我们陪审制度还不够完善 , 因此我们既要坚持
实施陪审制度 , 又要认真的面对陪审制度存的问题 , 也要用一种积
极乐观的心态对其进行完善。
[ 关键词 ] 人民陪审制 意义 制度 缺陷 完善
一、 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起源及现状
人民陪审制度的含义就是指 , 中国人民法院吸收社会上的普
通公民以合议庭的方式参加民事、 刑事、 行政案件审理的一项司
法制度。
我们人民陪审制度的起源从古至今的发展 , 首先在中国清末时期中
国陪审理念就得到了体现 , 只是体现但没有得到很好的施展 , 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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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未能正式的得以颁布。接着到了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 中国
曾经也出现过参审制 , 可是当时是以苏联的模式确立的 , 但又因为
当时中国的一些现实问题 , 这个参审制又不能得以实施。国民党政
府曾经规定 : 凡是政治案件都必须要陪审人员进行陪审 , 这个规定
没有实施多长时间 , 这一项规定很快又被废除了。此后中国的陪审
制又再一次遭到破坏的时期是在”文革”时期。在一连连的遭到
破坏
, 一直到消灭”四人帮”后陪审制度才得以恢复。 最终 在改革开放
后中国的司法制度得到了很大的改进和进步 , 可是由于当时的司法
制度因没有与时俱进 , 最后在中国也已名存实亡告终。 [1]
事实上 实行陪审制度有着重大的意义 , 首先是能更好促使审判
机关实现司法民主、 司法公正 , 其次能很好的实现人民群众参与
国家管理等方面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2] 第三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
工作 , 参加国家管理工作 , 对于防止法官审判权的滥用 ; 防止司法腐
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虽然实行陪审制度有着重大的意义 , 可是
由于国情情等其它的原因 ,
中国的陪审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 因此 , 人们对于中国陪审制的存
在或者废除有着各自不同的看法 , 有一部分人认为理应废除 ; 但另
外一部分人认为理应保留。然而我本人认为是很有必要的要对我们人民陪审制度进行完善而且对其保留的。完善的办法就应该根
据中国的实际情况、 从实际的角度出发 , 与时俱进 , 收集群众意见等等办法来完善中国的陪审制 , 保留中国的陪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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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国人民陪审制所存在的以下问题
( 一 ) 陪审员结构不合理
首先 , 中国对陪审员的学历要求过高
, 影响了陪审员的代表
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第
4 条法律规定 : ”要具有
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才能担任中国的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
此
法律的出台明确规定了陪审员的文化素质及法律专业技能,
导致了
绝大多数公民因学历及专业知识的限制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 影响
了陪审员的代表性。在司法实践中
, 各级法院所选的陪审员范围往
往来自教师、 医生、 政府机关人员及各类专家等文化素质较高的
人群。各级人民法院为了便于办案的效率及保证办案的质量
, 就从
文化素质较高的社会群体中挑选陪审员
, 这一举动必然会忽略了其
它社会群体 , 最终没有实现让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参与审判工作。
其次 , 中国的陪审员主要来源于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人员等机关
单位。
而且在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人员中所占人民陪审员的比重
很大。
中国人民陪审员精英化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 第一 , 陪审员的
职能和权利在立法上设计得不够合理
, 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
, 人民
陪审员能够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 ,
这些同等的权利具体的列举有 :
共同就法律问题和案件的事实问题行使审判权
, 然而这种职能的设
计对陪审员的自身素质提出了过高的要求
, 从而对法院选任陪审员
的范围造成了限制。第二 , 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互补作用认识不够。
其实即使人民陪审员拥有了对案件的最终决定权
, 也并不一定需要
人民陪审员具有太高的素质和能力
, 在某些情况下能够与法官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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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形成互补就能够了。因为人民陪审员始终是和法官共同行使审
判权的 , 其仅是参与审判而不是取代法官进行审判 , 法官的高素质
和高能力能够弥补陪审员的不足。而人民陪审员的思维在很多情
况下都能体现大众的想法 , 这也是人民陪审员精英化的一个弊端 , 精英化是非大众化 , 使得构成局限于精英类 , 导致其它的公民不能参与到人民陪审制度之中 , 大大降低了民主参与性。
( 二 ) 陪审制度不够完善
因为陪审制度不够完善 , 因此对于陪审员来说如何在庭审前知
道案情、 何时参加审判、 何时参加评议等规定在法律中却没有很
明确的规定出来。 因此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审阅、 审理、 审判等
庭审工作的热情度、 积极性都不是很高。 在中国 大多数的陪审员
都是兼职的陪审员 , 在庭审前都不知案情的状况 , 也不知道案件的
进展情况 , 更加没有做庭审前的准备工作 , 比如说审阅案件等工
作。没有在庭前熟知案情 , 也没有在庭前做好准备工作 , 到了庭审期间 , 开庭实际上都成为一桩摆设 , 或者静坐或者静听 , 也不进行发
, 合议则像走过场一样。我们 人民陪审员能够参与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大致在法律上可分为以下两大类 : 第一 , 当事人要求必须要有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的案件 ; 第二 , 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 , 影响力
也比较大的一些相关刑事、 民事、 行政的案件。但在中国司法实践中 , 实际上人民陪审员能够参加审理的案件就只是一些相对来说案情比较简单 , 造成的伤害和危害都不是很大与法律关系联系较为简单的案件 , 简单来说就是对社会造成影响较小的案件。而且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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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会关注的案件。那些没有主动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
理也就不用人民陪审员参加共同审理了。除了以上所说的这两种
情况 ,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 , 相当一大部分的人或者说是当事人都不
知道开庭审理案件能够申请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 , 也不知道
当事人能够主动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她们都是人民陪
审员的参审意识都不深 , 甚至乐意理解为不知道。
据相关统计 , 中国 年 5 月至 年 4 月期间 , 这这一年期间 , 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参加审判案件就有 2 0 多件 ; 其中 , 由当事人申请陪审的案件只占有
1.12%, 共 2500 多件 , [3] 从数据上我们能够看出来人民陪审员参加
庭审的案件很少。其次在立法规定的案件范围与实践中人民陪审
员参加审理的案件范围不相协调、 不相吻合。导致在案件审理上
很大程度的制约了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 和
意义。
( 三 ) 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期间陪而不审
中国的 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自爱庭审期间享有与法官同等的
权利 , 有发言权有提问权等。但在司法实践中 , 陪审员只”陪”而
不”审” 一句话说来就是 ”一人审、 二人陪、 三人同签名”这种
现象普遍存在 , 见怪也不怪了。事实上 陪审员有对案件事实的认
定、 有对法律适用独立行使的表决权、 有参加合议庭和审判长、
审判员一同审理案件的权利。人民陪审员在开庭审理期间只享有
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 , 但不能担任庭审的审判长。
由于陪审员的价值观、 因为自爱审理案件的时候对案件的重点和核心部分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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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不一样的。在现实中陪审员在庭审期间很少发问就只是法官
在问问题。这就不能够体现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的作用。相反的
是在庭审的时候陪审员发言提问是最有效的反应出人民陪审员行
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换句话说这个也是人民陪审员应尽的义 务。
然而这种不良的现象确是常见的事情。 整个庭审过程多数表现静
坐、 静观、 静听的三静状态 , 整个过程基本上都是审判长或者审
判员自行主持自行发问。这种状况类似英美陪审团一样。人民陪
审员形同陪衬。此类景象将很难体现人民陪审员在庭审阶段的作
用和意义 , 很难发挥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 很难促进司法民主的作
用。
然而 , 在法律上陪审员拥有与审判员同等的表决权 , 但在合议
庭评议时 , 陪审员观点和审判长的观点往往都是一致的 , 人民陪审员在庭后的看法往往很 容易被法官说服 , 有些陪审员甚至根本就没有参加评议 , 很多情况下合议庭的评议笔录往往都是由书记员根据
案情编写好的 , 而陪审员只是在上面签名作罢。 人民陪审员根本就
没有按照案件所提供的证据和事实、 认定做判断。也没有按照法律的适用原则以及处理意见发表自己个人独立的看法。这种现象完全使陪审员成为了一桩摆设 , 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变成了真正
的”虚假的民主”。 然而此问题的产生原因有许多 , 其中陪审员开
庭审理前不准备就是其中的一个原因及常见的现象。 根据中国的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 在开庭审判前审判人员应该做一些准白工作 , 比如说查阅案卷的准备阶段 ,需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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