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时间:2021-04-02 08:21:48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xx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 [ xx-8-16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增强中心城区集聚和辐射带动能力,根据《福建省人民 ___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___》(**政〔xx〕75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成立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___小组(以下简称 ___小组),由区 ___分管 ___任组长,区直有关部门主要 ___为成员。

 ___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日常工作。

第二章 设立专项资金 第三条 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第四条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总部企业对我区财政收入增收的贡献奖励、总部企业在特定区域内 ___以及 ___补贴; 总部企业高管、企业家的各类奖励;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相关工作经费。

第六条 享受《**区人民 ___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厦湖府〔xx〕17号)资助扶持的企业,上市后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八条 企业对财政总收入贡献不含该企业在我区 ___房 ___项目和建安项目所产生的财政总收入贡献。

第四章 资金扶持 第九条 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首次认定五年内,分别按其当年度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的50%、40%、30%、20%、10%给予同额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并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首次认定三年内,分别按其当年度相比上一年度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净增量的50%、40%、30%给予同额奖励。

若该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前,已在我区享受用地、 ___ ___的,不再享受本条款奖励。

第十一条 增资1亿元以上的总部企业,按其增资当年度相比上一年度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净增量的20%另给予一次性同额奖励。

第十二条 连续两年对地方级财政收入贡献均达到2500万元的总部企业,可单独优先申请在两岸金融中心(**区)建设总部大厦; 连续两年对地方级财政收入贡献均达到1000万元的总部企业,可多个联合共同优先申请在两岸金融中心(**区)建设总部大厦; 多个企业合计连续两年对地方级财政收入贡献达到1000万元的,可联合共同申请在两岸金融中心(**区)建设总部大厦。

第十三条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可申请 ___我区统建办公楼宇作为自用办公用房,按 ___总价的5%给予补贴或 ___,单个企业补贴或 ___最高限额为500万元,并分三年兑现。

第十四条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在两岸金融中心(**区)和**高新技术园范围内租用楼宇作为自用办公场所的,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 30%给予补贴; 在其他区域租用楼宇作为自用办公场所的,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补贴。本租金补贴,可以连续申请两年,每年租金补贴最高限额为50万元。

第十五条 同一总部企业不可重复享受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扶持措施。

第十六条 申请扶持的总部企业须承诺税收关系十年不迁出我区,且签订奖励兑现合约。若在此期间迁出我区,取消被认定的总部企业资格,并依法追究企业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年度获得奖励、补贴或 ___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该年度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额。

本办法所列政策与其它政策重复时,可择优享受。

第五章 人才激励 第十八条 总部企业副总经理以上(包括财务总监)高管,享受本条款政策。其中总部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其高管认定依据 ___核定。

(一)本办法有效的五年内,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高管,按其当年工资、薪金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给予同额奖励。同一年度单个总部企业高管奖励累计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二)在证券营业部转让个人限售股的,按照限售股减持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的 50%给予同额奖励。

(三)按其获得的本企业分红(股息)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的30%给予同额奖励。

(四)子女来厦就学,可在区属小学、幼儿园优先入学。

第 ___条 每年对总部企业按其对地方级财政收入贡献总额排名,前10名的企业授予**区总部经济突出贡献奖; 同时从中评选10名突出贡献总部企业家,每名给予10万元奖励。

第 ___条 对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从外地迁入我区并被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申请享受市、区两级人才引进相关 ___措施,对其重点人才提供安家支持。

第 ___一条 有突出贡献的总部企业的法人代表,其直系 ___原属机关事业单位,从外地应聘到我区事业单位的,可申请享受事业单位薪资待遇。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 ___二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初审后转报 ___小组办公室。

第 ___三条 企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后转报 ___小组办公室;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 ___四条 经 ___小组办公室审查后的拟认定总部企业和拟奖励总部企业 ___报 ___小组审定,并按规定程序报区委区 ___批准后实施。

第 ___五条 原则上对总部企业的奖励、扶持每年7月集中进行一次,并按照区街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 ___六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 ___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xx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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