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代理词-20210326083733

时间:2021-03-31 08:22:40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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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代理词

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刘某某诉郑州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争议一案,我接受申请人刘某某的委托,担任其仲裁代理人。本案经开庭审理后。现就本案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申请人自2012年5月至2016年7月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能够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和事实如下: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发放工资的兴业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和中国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部分劳动合同文本,这些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申请人的入职时间,工资月发放数额。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工资通过两个银行发放,发放的时间具有一致性。申请人提供的中国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上面,充分显示出申请人每个月的工资收入的一部分,但该“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囿于银行保密规定,代号“01045转账”未能够显示出工资支付方名称,这还需要贵仲裁委依据职权调查确认;

对于以上相关证据及事实,请求贵委依据劳社部【2005】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对此承担不利后果。依据所上阐述确认申请人自2012年5月至2016年7月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该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9776元;

1.关于法定解除依据:申请人自入职以来,被申请人未严格按照劳动法、社保法的相关规定为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第47条和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2.关于解除方式,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并通过中国邮政快递的方式送达到被申请人,经邮政系统查询及庭审中被申请人自认表明被申请人已收到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该劳动关系解除通知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合法有效。望贵委予以支持。

四、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失业保险造成的损失30720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自入职以来,被申请人未为其办理失业保险,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的是失业损失而不是补缴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多年未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失业保险。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者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其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失业保险造成的损失。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上代理意见,望仲裁员采纳。

此致

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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