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丧产假有关政策

时间:2020-09-22 14:23:54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公务员本人结婚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符合晚婚(男方满25周岁,女方满23周岁,双方均为初婚)的增加奖励假7天。

一、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产假

1、产检假

1)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2)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3)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4)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2、产假

1)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生二胎的情况下,必须提供准生证,享受90天的基本产假。

2)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3、流产假:

1)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 15天

2)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 42天

4、陪产假

晚育的,男员工陪产假为15天

三、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1-3天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待遇规定

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待遇规定

一、国家规定

婚假3天、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二、江苏省规定

晚婚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晚育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以上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三、婚假、产假包括节假日、双休日在内。

四、计划生育手术者假期待遇

国家规定: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二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作重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一天(包括有尾丝节育器)。

3、输精管结扎:休息七天。

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二十一天。

5、人工流产休息十四天,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十六天;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一个月;

6、中期终止妊娠:休息一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

7、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十四天。

五、丧假待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时酌情给予一至三天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都可以给路程假,工资照发。

六、探亲假待遇(适用于国有企业)

探亲假标准

已婚 探父母 4年1次 20天 假期 国务院国发[1981]36号;财政部[1981]财事字113号

探配偶 1年1次 30天

未婚 探父母 1年1次 20天

2年1次 45天

归侨侨眷出境探亲 已婚 探配偶 4年1次 6个月 内工资照发 国务院侨办[1982]侨政会字011号;劳动人事部人险[1983]16号;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71号;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4]13号;财政部[1984]财企897号

1年1次 1个月

探父母或胞兄妹 4年1次 40天

未婚 探父母或胞兄妹 4年1次 4个月

3年1次 70天

2年1次 45天

1年1次 20天

注:1、归侨探亲假规定含台胞、港澳同胞;2、归侨父母或配偶等人入境探亲,如归侨职工随同活动,其假期按国内规定处理;3、探亲时间按实际团聚时间,不包括往返途中时间,另给予往返时间;4、探望配偶和未婚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负担,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七、产前假:

江苏省规定,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

八、难产假:

江苏省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九、哺乳假:

江苏省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80%。

十、流产假

流产假属于产假的一种。

江苏省规定: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至30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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