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份廉政警示教育案例

时间:2020-10-29 10:05:56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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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2 月份廉政警示教育案例

利用职务之便,以虚报冒领差旅费

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案例 1】某所某科室主任段某,于 2014 年 3 月,在赤峰函授点报名参加中南大学护

理专业远程网络教育,函授期间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2015 年 8 月,段某在与亲属梁某

共同吃饭时,称其参加赤峰函授花了不少钱,准备以到赤峰出差的名义报销一些费用,来弥

补赤峰函授学习的花销,让梁某帮助弄些住宿发票。 2015 年 9 月初,梁某托人购买了面额

0.1 万元的住宿发票交给段某。段某以 9 月份去赤峰出差名义找疾控所主任韩某签字报销。

韩某未经核实便签字同意报销。由此,段某在没有出差的情况下,在单位财务虚报冒领住宿

0.1 万元。段某身为锦州疾控所中层干部, 在中央八项规定下发之后, 仍然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差旅费 0.1 万元占为己有。经疾控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给予段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韩某身为锦州疾控所主任, 在审核报销单据过程中把关不严失职失察,致使管内发生虚报冒领差旅费行为,对此负有领导责任。经局纪委、监察处会议讨论决定,

给予韩某行政警告处分。

【案例 2 】2015 年 3 月,时任某办主任林某与时任监察 (后任某办主任 )于某商定,将

2014 年 10 月至 2015 年 2 月账内违规报销的 0.3 万元出租车票据进行处理,通过熟人帮忙从某旅社索要定额宿费发票 0.6 万元,然后将财务账内的出租车票据凭证进行替换和涂改,其余 0.3 万元定额宿费发票,于 2015 年 3 月至 11 月分 6 次在单位财务账报销,报销款被林、于二人私分,每人分得 0.15 万元。

2013 年 10 月,于某母亲去世期司, 于某夫妇和儿子、 林某夫妇一行五人去山东老家吊

唁,往返发生的交通费、宿费共计 0.4 万元,以假借 5 名该队队员出差名义在单位财务账报

销;2014 年 3 月至 10 月,于某先后 4 次在单位财务账违规报销个人餐费发票共计 0.2 万元;

2014 年 6 月至 2015 年 8 月,林某夫妇多次去北京、哈尔滨等地办私事,在单位财务账违

规报销交通费、宿费等共计 0.4 万元。

2014 年 8 月,林某通过个人关系在中石油某分公司虚开 1.5 万元汽油发票,在该办财

务账内报销,其中,存入单位加油卡 0.5 万元,提取现金 1 万元 .现金用于支付 2014 年春节

和"五一 "为职工搞福利购买米、面、油等支出。

2009 年 11 月,该办在加油站开办一张加油卡,该卡山林某保管,用于单位汽车加油。

2010 年 6 月,于某请示林某想给自己私家车加油, 林某考虑单位有时用于某私车进行接待,

便同意于某以个人名义在加油站开办了两张加油卡,分别由林、于二人保管。 2016 年 6 月

至 2013 年 6 月,于某先后 10 次以支票转账形式向其保管的加油卡内存入 4.1 万元,开据

的汽油发票均在单位账内报销,于某个人实际加油消费 4 万余元。

2010 年 6 月至 2013 年 8 月,林某先后 10 次使用保管的两张加油卡用于个人购买饮料

等其它物品,消费金额共计 0.4 万元。

林某、于某身为党员干部,党纪党规意识淡薄,公私不分,违规报销个人费用。经局纪

委、监察处会议讨论,应给予于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鉴于于某没有担任党内职务,故决定

给予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撤销该办主任职务,收缴其违纪所得 4.7 万元;应给予林某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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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党内职务处分,鉴于其没有担任党内职务,故决定给予林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 0.9 万元。

【相关规定】

《沈阳铁路局差旅费管理办法》 (沈铁财【 2014 】247 号)第三十条、《沈阳铁路局差旅费管理办法》 (沈铁财【 2015 】 329 号 )第三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2.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4.不按规定报销、核算差旅费的;

5.转嫁差旅费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局财务处会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2003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 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 (含两种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 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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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 (境)旅

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 企业 (公司 )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沈阳铁路局职工奖惩办法》 (沈铁劳卫【 2014 】100 号 )

第二十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幣告、记过、记大过、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六)违反国家政策法令、 财经纪律或者廉洁从业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

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损公肥私,挥霍浪费国家资产,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2016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己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

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 如果行为发生对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 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案情点评】

"公家油 "看似 "小问题”,实则不然。这两起典型案例反映出少数党员干部党纪党规意识淡薄,公私不分,总想占公家便宜,心存侥幸,总觉得这些都是小毛病、小问题,不会被关注。同时也暴露出少数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内部监管存在漏洞,一些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得不到有效的外部约束等问题。自中央八项规定颁布以来,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认真履职、铁面执纪,释放出持之以恒纠 "四风 "的强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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