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工作规则

时间:2020-06-18 00:01:39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XX 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 XXXX 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工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 XX 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全面履行行业行政管理职能,加快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化综合行业体系,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创新、廉洁和服务型政府部门。

 第三条 局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局领导和各单位领导职责

 第四条 局领导和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领导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 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局的工作,副局长、调研员协助局长工作。

 第六条 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全体工作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本局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须经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局长、调研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涉及跨分管范围的工作事项,应及时通报相关局领导协调解决。

 第八条 局长离开本市或请假休假期间,可由局长指定协助其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的局领导主持局的工作,或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其他局领导主持局的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副职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工作,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市或请假休假期间,委托一位副职负责人主持本单位的工作。

 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部门职能

 第十条 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全面提高行政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我市加快建设 XX 中心城市贡献应有力量。

 第十一条 全面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以及有关工作安排,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强行业发展趋势研判,研究制定行业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行业建设、经济运行和发展,推动行业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安全发展。

 第十二条 加强行业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整顿和规范行业市场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行业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加强行业的社会管理,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妥善处理行业各类矛盾纠纷,维护行业稳定。依法建立健全行业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及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四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行业公共服务职能。完善行业公共政策,健全行业公共服务体系,增加行业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增强行业服务能力。建立健全行业公共服务质量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推进优质、便民服务,提高行业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部门,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局根据行业发展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等立法建议和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包括代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起草局部门规范性文件)。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决定、命令的规定,并按规定报市司法部门审查,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拟定和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要向社会征求意见并进行风险评估。

 规范性文件应定期清理,保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十七条 按照市政府部署,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网上审批。对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对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推进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加强效能监察,建立完善以申请人为导向的行政服务体系,提升行政效能。

 第十八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

 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推进行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资源,理顺执法职责权限。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丰富民主决策形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条 行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行业发展战略、行业发展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和行业地方技术规范;行业需求管理战略、政策、规划、标准,城市行业组织、管理和改善方案;近期行业建设规划及年度固定资产政府投资计划;全口径财政资金预算,包括全局年度部门预算、专项资金计划和政府投资计划等;需要向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本局重要制度文件的制定和修改;行业重大改革方案;重大行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重大建设项目或公共服务招标方案、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处置方案等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须经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提请局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

 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和风险评估;涉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事先征求意见(决策建议一般应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涉及市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按照有关规定征求公众意见并进行风险评估;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

 第二十二条 预算支出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批复及审批权限审核执行。各单位向财审科报送本单位年度预算前,应事先征求分管局领导意见。预算申请、预算执行及资金支付审批权限由财审科在局财务管理制度中拟定细化方案,经局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局的重大决策,并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建议调整完善。

 第六章

 提高行政执行力

 第二十四条 要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精神,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牢固树立改革创新意识,切实提高行政执行力。

 第二十五条 局领导对于分管工作要敢于担当、勇于负 责,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及时决策、部署,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按照专业化、制度化、责任化的原则,理顺各单位之间的职责分工,解决职责交叉重叠、责任不清、权责不一等问题,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由局长明确一位局领导牵头负责,相关分管局领导配合。涉及多个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明确一个单位牵头负责,相关单位积极配合。

 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的决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单位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单位牵头负责。涉及多单位参与的工作,牵头单位要发挥主导作用,主动谋划、协调、督促、报告;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对分工的事项主动承担,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六条 构建局领导、各单位领导、岗位责任人重要工作“三级责任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链条,以及“任务有分解、工作有责任、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反馈”的高效运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局督查专员办要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岗、责任到人、条块结合、高效运转”的督查工作机制,完善督查网络,提高督查效能,在全局形成大督查格局,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把督查工作与政务协调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联动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分解、有督办、有落实、有反馈、高质量、高效率完成。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行政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形成客观公正、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推动绩效考核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局要认真负责地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同时,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条 局全体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 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加强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清理制度,及时撤销、废止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

 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要重视信访工作,深入推进信访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局领导及各单位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四条 推进政务公开,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部门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切实提高工作透明度。按照“及时、准确、充分”的要求,通过新闻发言人、门户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行业发展情况、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局实行全体工作会议、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局全体工作会议由局长决定召开,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领导召集和主持,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上级部门的重要决定;

 (二)部署局的重要工作。

 会议议题由局长提出,或由其他局领导提出,报局长或受局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确定,会议组织、会议材料由主办科室负责,并安排专人如实记录。

 第三十八条 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协助其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的党组成员或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局党组会议主要讨论和决定本局的重大事项。

  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1 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重大会议、重要文件和重要指示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意见和举措。

 (二)讨论决定我局重要党内规范性文件、我局牵头起

 草的法规规章草案、我局牵头起草或制定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等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我局向市委、市政府、省行业厅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党的建设、党风廉政、意识形态、精神文明等重大事项。

 (五)讨论决定行业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体制机制改革,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干部任免、调整和调动等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专项资金计划、部门预算等重大事项。

 (八)讨论决定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九)讨论决定重大事件(事故)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或灾害应急处置、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等重大事项。

 (十)其他应当由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协助其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的局领导或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其他局领导召集和主持,局领导出席会议,办公室、人事科负责人固定列席,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1-2 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省行业厅的重大决策部署、重大会议、重要文件和重要指示精神,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意见和举措; (二)分析行业发展形势,研究行业规划、建设、管理、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三)审议向市政府和上级部门呈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审议局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

 (四)讨论决定重大行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方案、招投标、招商、推进落实等重要事项。

 (五)听取行业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重要工作情况汇报,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六)研究审定我局牵头起草或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审定局重要规章制度。

 (七)讨论决定干部培训重要事项,包括年度培训计划及其调整事项;讨论决定干部出国(境)学习、考察等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选送或抽调局机关和局属单位人员到其他单位或本局机关、局属单位工作,政府雇员、临时工聘用、续聘、解聘等重要事项。

 (九)研究决定较大额度资金使用、国有资产管理和行业重要会议、活动等重要事项。

 (十)其他应当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专题工作会议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召集和主

 持,有关人员参加,主要是研究、协调和处理日常工作中的一些专题事项。

 局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机关科室或局属单位提出,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确定。局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外,议题材料应当于会前 1-2 天送达会议组成人员;会务组织由局办公室负责,安排专门人员如实记录。

 局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文件由议题牵头单位会同有关单位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局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第四十二条 局领导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局全体工作会议、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局领导不能出席的,向党组书记、局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请假,由局办公室向党组书记、局长报告。

 第四十三条 局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局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党组书记、局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中,需要办理的,由局督查专员办列入督办事项,并负责督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党

 组书记、局长报告。

 局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四十四条 专题工作会议的议题由各单位提出,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确定,会务组织由主办单位负责。专题工作会议一般也应形成“工作会议纪要”,由主办单位负责起草,报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第四十五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我省实施办法,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开管用的会,提倡合并开会、套开会议,努力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和时间。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县(市、区)一级。

 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不搞照本宣科,不搞泛泛表态,不刻意搞传达不过夜,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坚决防止同一事项议而不决、反复开会。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六条 局及各单位制发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其中,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规章送审稿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还应当符合《XX 省地方立法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

 例》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四十七条 市委、市政府、省行业厅及市直部门、行业企业等局外单位的来文,由局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分工报局分管领导阅示后,转相关单位办理,重要公文报送局长阅示。阅知性公文同时报局领导和转相关单位。

 第四十八条 局属单位报送局的公文,请示类公文经分管该单位的局领导批示同意后,由局办公室录入 OA 系统转相关单位提出意见,再根据请示内容报局相关分管领导阅示,如需局长批示或阅知的报送局长阅示,报告类等阅知性公文同时报局领导和转相关单位。

 第四十九条

 以局党组名义印发的文件,一般由党组书记签发,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也可以由党组书记委托一名党组成员签发。

 以局名义印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以局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一般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会议活动通知、申请资金、无意见复函、请求协助工作、办理人事手续等一般事务性文件由分管领导签发,以局名义印发的下行文,一般由分管局领导签发,其中,规范性文件;内部规章制度;涉及全 XX 工作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安排,行业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机构变动和干部任免、处分,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点名批评某地方、市管以

 上企业等重要文件由局长签发。局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局领导签发。

 与外单位联合行文的文件,按照对等原则和分工由局相关领导签发。

 以局名义发出的一般性、事务性通知,可由局办公室领导签发。

 以局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局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局领导签发或核报局长签发。

 局机关各科室,除局办公室外,不得对外发文。

 第五十条 局属单位向局报送的请示、意见、报告等,均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除局领导交办、紧急重大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对不按规定直接报送局领导个人的公文,局领导不予批示,并由局办公室退回报送单位。

 第五十一条 机关科室、局属单位请示的事项,凡涉及其他单位事权的,必须先主动与事权部门协调或征求意见。经协调未取得一致意见确须报局研究的,由请示单位列明事由、相关背景资料,并重点说明沟通协调情况、各方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和原因,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和倾向性意见,报局研究。因情况紧急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协调或征求意见的,须说明原因。单位之间征求意见时,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及时书面回复意见。对单位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局分管领导

 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

 涉及临时性请款的公文,须由财审科提出审核意见。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以局名义签署的重要协议、合同,须由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涉法涉诉的,应当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 局各级领导审批、审核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第五十三条 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已经通过 OA 系统下发、转办的文件,原则上不再以纸质件的形式印发。加大电子政务工作力度,加快完善网络化办公,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局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决执行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局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

 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局批准。

 第五十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外出报备(报告)及请销假制度。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发布涉及局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局报告。

 第五十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九条 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 XX 省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条 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一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带头过“紧日子”,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

 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因公出国(境)有关管理规定,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原则,严格控制团组数量、规模和在外停留天数,规范在外活动安排,原则上不安排新闻媒体人员随行。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和企业的送礼和宴请。压减检查考核评比活动和议事协调机构,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六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局和各单位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五 条 局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XX 年 X 月 X 日印发的《XXXX 局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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