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程序法的若干问题探讨

时间:2023-05-06 16:50:23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法律传统中,普遍存在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即使在今天,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程序性法律规范也没有受到应有重视,程序法层面的问题,也很少有人涉及。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程序法的现状及问题,进而提出了改善我国程序法的一些措施。

关键词 程序法 法律意识 司法制度 执法者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程序法是法律程序的表现形式,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证。程序法具备所有优良品行的同时,又具备法律的特点,所以,程序法对维护公民的权利,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非凡的价值和意义。但在我国长期的法律传统中,普遍存在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即使在今天,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程序性法律规范也没有受到应有重视,表现为至今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违宪监督程序法等重要程序法尚未出台,已有的程序法,即使像刑事诉讼法那样被修改过不长时间的法律,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准和要求来看,一些内容也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把程序置于不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笔者就我国程序法方面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提出了一些粗略的看法。

二、程序法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1、从公民的法律意识来看,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对诉讼程序的知识知之甚少。二十五年的普法教育已经结束,但是,人们的法律意识仍然很弱,在司法实践中,人们最先想到的是部门法。其次,刑法凭借其严厉的惩罚“深得人心”,趋利避害的本能与破财消灾的思想,让许多人只记住了“杀人偿命”的刑法,遗忘了“争权夺利”的民法、经济法,造成刑法威慑力大于民法、经济法的现状,导致了人们忽视、淡漠民法、经济法的事实。除此外,更严重的问题是,人们对诉讼程序的知识知之甚少或是不知,即算是进入诉讼程序,最终在法庭上真正追求的也不是程序的公平、公正,而法官的一锤定音。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除了我国历史悠久的“非讼”文化影响外,还与我国普法方向的偏差有关。

2、从普法实践来看,很多情况下的普法活动流于形式,不注重实际效果。有位著名学者曾说过:老百姓被告知的首先不是他们有什么权利,而是他们必须承担什么义务。人们最关心的莫过于法律规定什么戒条,以免误入法网而身陷囹圄。这也正印证了大部分老百姓认为打不起官司,那是倾家荡产的事。从实践来看,很多情况下的普法活动流于形式,不注重实际效果,浪费了社会的资源,影响了普法效果,甚至很多从事普法工作的人都缺乏现代法律意识。例如,法院公开审判早已是我国诉讼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直到现在,还需要举国上下疾呼“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这就造成了法律没有深入民心,没有真正成为解决纠纷和问题的有力武器。

3、从现存的司法制度来看,法院审判权缺乏自主性和独立性。在我国,法院除了受上级法院领导外,还受各级政府机关的间接干预,这样的现实直接导致中国司法的虚假独立性,成为行政机关凌驾于法律之上,以权压法,以权废法的温床。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直接行使着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权力,因此,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关键因素。只有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才能使公民逐渐产生对法律的信任感。

4、从执法者来看,大多数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法律至上的观念在当代中国还没有完全确立。尤其体现在有的行政人员和执法人员中,由于受到传统 “官本位”、“权力本位”、“人治主义”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一旦手中握有权力,便目中无法。执法人员法律素养的高低关系着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处理,对于他们来说每个案件的处理只是工作的一个部分,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是重大的改变,有的甚至会影响当事人对法律的直观判断。只有司法、执法、行政工作者身体力行,进行具体的行为示范和身教感召,只有他们首先对法律的尊重服从和遵守,才能引导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三、改善我国程序法现状的一般措施

1、注重培养公民系统的权利义务意识。长期以来,我国公民普遍把权利和义务割裂开来理解,认为权力是国家的,义务是人民的。甚至在一些执法者、当政者当中,这种观点尤为突出。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是一种互动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产生对法律的认识与对其价值的认同感,有利于人们法律认同的生成。因此,培养人们对法律、对诉讼的正确理解,有助于激发公民为权利而斗争的热情,唤起公民愿意寻求法律帮助的激情。

2、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重视诉讼法的理论基础和程序法律意识的培养。由于公民没有把法律看成是与自己的权利利益息息相关的,所以从情感层面上来讲只能被动地服从,压抑的遵守,敷衍的履行义务,这样很容易造成公民忽视法律,对法律不加甚解。因此,在普及权利义务知识时,同时普及程序权利知识,告知人们当遇到问题时,能够通过什么途径、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实现法律,提升人们对法律的认知和参与感,使人们正真觉得法律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手段,对法律产生需求,这样更有助于权利义务意识的塑造。

3、改良和完善现行司法制度,确保法院审判的独立性。理顺司法机关和行政权利机关之间的关系,从体制上改变目前司法及法院系统的建制,在宏观体制上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防止地方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权力部门非法干涉司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产生以公徇私、以权压法等司法不公行为,实行司法权的国家化。建立法院系统的垂直领导的体制,即是说,最高人民法院不受党政机关干涉,在财政、人事和业务等方面独立享有权力。从制度和体制上保证法院执法审判方面的中立地位和独立性。

4、加强执法者工作者的素质,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建立严格、科学的法官遴选制度,把好法官队伍的门,从根源上确保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法律人员进入法官队伍。同时,加强执法人员对司法的学习,通过对现代司法理念的学习、领会,达到加强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的目的,切实做好“自律”。一名法官应当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并且应具备高尚道德品质,身体力行地培养现代司法理念,陶冶法官职业道德品质,在行动中体现这种道德品质。

四、结语

当然,要增强人们对程序法的认识和理解,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也不能单一而论,应当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尽快转变人们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努力强化人们的程序法意识。只有公民自身意识到程序法的重要性,能真正把法律当做维护权利和利益的武器,才能达到“依法治国”的目标,才会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产生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河南农业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李步云. 法律意识本原[J]. 中外法学,1992年第6期.

[2]王青方. 浅论更新诉讼意识[J].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5期.

[3]黄 辉. 法律意识形态论[J].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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