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制度

时间:2020-12-05 10:23:20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制度

会 计 管 理 制 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职责 …………………………………2

第三章 会计管理的基础工作 ………………………………………3

第四章 货币资金及往来结算管理 …………………………………4

第五章 存货的管理 …………………………………………………5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6

第七章 无形资产管理 ………………………………………………7

第八章 对外投资管理 ………………………………………………8

第九章 应交税费的管理 ……………………………………………9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10

第十一章 收入的管理 ………………………………………………11

第十二章 利润分配办法 ……………………………………………12

第十三章 资本金的管理 ……………………………………………13

第十四章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 ……………………………………14

第十五章 财务检查及分析 …………………………………………15

第十六章 附则 ………………………………………………………16

会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00000(以下简称“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行为;保证资产的有效运营;提高公司经营核算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督促经营管理部门坚决执行公司的经营方针政策,正确考核经营业绩;及时总结、评价和分析经营成果;促使不断改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以良好的经营业绩回报全体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分公司及各独立核算之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帐簿,开展会计核算,并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五条 会计核算必须以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会计核算必须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七条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均称为会计中期。会计年度自公历1 月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

第八条 公司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九条 公司会计记帐一律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一律使用中文。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职责

第一条 会计机构及其职责

公司下设财务部,对会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控股公司实行统一会计核算制度,对控股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委派制,各分公司无权任免财务主管。

第二条 本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计如下会计工作岗位:

(一)财务部部长;

(二)在建工程、固定资产、长、短期投资核算岗位;

(三)总帐报表编制及总稽核岗位;

(四)出纳岗位;

(五)税务核算管理岗位;

(六)材料核算管理岗位;

(七)成本核算管理岗位;

(八)往来清算管理岗位;

(九)销售核算管理岗位;

(十)分支机构会计核算管理岗位;

(十一)资金管理岗位;工资核算管理岗位。

第三条 会计人员的上岗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三)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在一个单位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有关知识;

(六)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四条 财务部的职责:

(一)负责筹集资金;

(二)负责营运资金管理;

(三)参与企业经营决策,负责财务预测、财务预算和财务检查及分析工作;

(四)负责资本金和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

(五)按照规定要求编制对外会计报表和内部会计报表;

(六)组织本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经营成果;

(七)负责各种税收的计算和申报;

(八)遵守财经纪律,监督企业各项财务收支。

第五条 公司设财务副总经理一名,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董事会的各项决议,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防止弄虚作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董事会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的落实,以实现公司年度经营目标。

(二)参加公司的经营决策,审定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投资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筹资融资计划、生产经营等计划,参与企业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三)重大财务收支须经财务副总审批或由财务副总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四)定期组织审计人员对各分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审计,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向董事会提交定期财务决算报告。

(五)对违犯国家财经纪律、法律、董事会决议、公司财务制度、倾害股东权益的行为应予以坚决制止。

(六)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董事会决议、财务规章制度的公司有关人员,财务副总有权建议公司对有关部门或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六条 为了保持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实行每三年轮换一次,根据各岗位人员的工作业绩,对会计人员进行考评,对不称职的会计人员实行待岗培训,培训不合格的调离会计工作岗位。

第三章 会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一条 本公司按照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二条 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进行帐务处理,保持会计核算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期相一致。

第三条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可自行设置使用会计科目和各种备查帐。

第四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虚报会计报表。

第五条 各分公司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必须按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进行编制。

第六条 公司要建立健全计量验收制度。各种财产物资的入库都要有检验部门根据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测试,未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物资和产品不准入库和出厂,各种计量检测器具及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检修,以保证量具的准确。

第七条 根据《会计法》第二十一项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财务部设置会计稽核岗位,对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审核,包括经济业务入帐以前的审核和收帐以后的复核。

第八条 下列会计事项必须经过稽核员事先审核和事后复核。

(一)对通过财务会计部门入帐的收、付、转帐凭证及其原始凭证进行全面的稽核。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对记载不正确,内容不完整,不规范,金额大写与小写不相符的原始凭证,要求更正或补充。

(三)对违反国家财经制度、会计制度和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不予报销和入帐。

(四)具体要求:

1、稽核员对发生的每一笔会计事项,必须对记帐凭证与原始凭证的金额、内容、手续及合法性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凭证不得办理。

2、月未各明细会计科目的余额,必须与总帐科目余额核对一致后,再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先结帐,后出表,帐、表一致。

3、会计报表正式报出前,财务主管应认真对报表内填列的各项数据与帐薄、核算表有关数字审核。特别是对产成品,生产成本,各种差异等的计算和结转的复核工作,以保证会计报表的质量。

第九条 公司对库存物资管理纳入电算化管理后,会计部门对各部门管理的库存材料、物资的稽核要求不得变更。

第四章 货币资金及往来结算管理

第一节 现金的管理

第一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等。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八)结算起点(1000.00 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第二条 现金的日常核算

(一)公司设置现金日记账,对现金的收入及支出必须逐笔序时登记入账。

(二)出纳对现金账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并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相符,并及时编制“现金日报表”。

(三)出纳人员应根据经审批的原始凭证,办理现金的收付,并相应地加盖收、付讫章。凡手续不全或开支不合理的应拒绝办理。

第三条 企业在办理现金的日常收支业务中,不得出现以下现象:

(一)超出规定限额使用或留存现金;

(二)用白条抵库存现金;

(三)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四)公款私存,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五)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六)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七)不得坐支现金。

第二节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出租、出借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第五条 银行存款核算的管理

公司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对发生的收入、支出业务进行序时逐笔的登记。

出纳人员于每日结出当天的发生额和余额,每日终了后,必须取得银行对账单进行逐笔核对,对未达账项,则按规定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第六条 健全银行存款内部控制系统

对银行支票,应由出纳人员保管,并按顺序编号签发,设置支票登记薄,由需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批准,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各种印签不得全部交由出纳一人保管。空白支票不得提前加盖印签保存。

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签发空白转账支票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要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及签发日期,并明确规定使用限额和报销期限,逾期未用的空白支票,要及时收回注销,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发。

支票遗失时,要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第三节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其他货币资金指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在途货币资金等。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必须做到:

(一)将款项汇往采购地时,或向银行办理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证时,必须有经财务总监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将资金使用落实到具体人。

(二)建立“其他货币资金的备查登记薄”,详细记录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的支出,金额、日期、报销、结余、退回、负责人等内容。

(三)汇出的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如有违犯,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

(四)要定期清理核对其他货币资金备查登记薄,对已使用的资金要及

时报销,未使用的资金要及时退回财务部门。

第四节 外币业务的管理

第八条 按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核算日常发生的外币业务,出纳人员根据每日发生的收入、支出业务序时时间逐笔登记。

第九条 外币折换汇率,一律采用外币业务发生当月 1 日的外汇汇率。年度终了,现金和银行存款外币余额按12 月31 日的既期汇率折合成人民币,按既期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差额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一)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计入该项在建固定资产成本。

(二)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开办费。

(三)除上述情况外,汇兑损益均计入财务费用。

第五节 往来结算管理

第十条 往来结算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等账务的记录、核算、清理等。

第十一条 往来清算专责对往来账户建立分户明细账和辅助台账,按月结出余额,督促有关人员及时报账和清收。对应收、应付票据要按照每张票据逐笔进行备查登记,详细记录每张票据的出票人、承兑期、面值、利率、期限等资料及已贴现票据的项目、贴息、实收金额等,出纳员要妥善保管各种票据,确因资金需提前贴现支用时,应由财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财务副总批准后,方能办理贴现支取手续。

第十二条 预付账款按业务承办部门与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进行办理,财务部门督促经办人员及时清账。逾期不清账,从工资中分批扣回预付款,并处以10%的罚款。

第十三条 公司应收款项账龄的划分方法采用“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确定账龄。账龄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应收款项按其余额的5%计提;账龄在一至二年(含二年)的应收款项按其余额的20%计提;账龄在二至三年(含三年)的应收款项按其余额的50%计提;账龄在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按其余额的100%计提坏账准备金。确认的坏账损失,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财务副总审定,报总经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作坏账损失处理。对造成坏账损失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往来资金的清查制度。年终前,必须对各个往来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对账龄超过六个月的往来款项,应进行逐项分析,提出催收措施和处理意见,报财务副总审批。

第五章 存货的管理

第一条 存货包括库存的、加工中的和在途的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及发出商品等。凡是在盘存期法定所有权属于公司的一切物品,无论其存放在什么地方,都应作为存货纳入管理。

第一节 存货的计价

第二条 存货增加的计价

各种存货应当按照采购成本或取得的实际成本记账。

(一)购入的存货,按照发票所列货款金额、运输费、装卸费、运输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整理准备费等计价。

(二)自制的存货,按照自制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直接材料费,直接人工费,其他直接费用和应分摊的间接制造费用计价。

(三)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按照加工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半成品的实际成本、加工费和往返运杂费计价。

(四)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接受捐赠存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场价计价。

(五)投资人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协议确定的价值或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计价。

第三条 存货发出的计价

(一)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自制品、自制半成品等发出计价采

用“加权平均法”;

(二)产成品发出计价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

第二节 材料及产品的管理

第四条 材料采购必须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确定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事先提出申请,报经财务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五条 材料的入库由采购部填制材料验收入库单,并按规定办理验收入库,财务部门根据有关凭证审核发票的合法性、正确性,并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对超储采购,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六条 对发票未到的货物,应于月份终了,根据材料的计划成本和实际收到的数量办理暂估入库,待下月收到发票后,冲销原暂估入库金额,再根据发票金额重新办理入库。

第七条 在途物资由采购部门经办人根据外来凭证与采购计划核对无误后,由采购部门负责人签字、登记后,送财务部门建立在途存货备查薄。货物收到后,按规定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第八条 外单位委托加工的材料,承揽部门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单独保管,材料加工完成后由承揽部门办理结算、出门手续。

第九条 生产领用的材料应填制“领料单”,由有关人员签字后,仓库据此办理出库手续。领料单应连续编号,作废的领料单不得丢弃,应加盖“作废”戳留底备查。

第十条 委托加工材料实行定额控制。需委托外部加工的材料,应依据生产计划确定委托加工材料消耗定额和外协价格,编制委托加工材料清单,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协议,根据合同、协议以及材料消耗定额填制委托加工领料单,经采购部审核,仓库保管员据此办理出库手续。财务部门设置委托加工材料账户进行管理核算。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维修领用材料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制领料单,并经采购部审核批准后,仓库保管员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二条 材料物资的对外调拨、销售,销售部依据财务部门开据发票办理结算后,仓库保管员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三条 月末,对生产单位已领未用的材料要办理假退库手续。

第十四条 自制半成品一律按公司实际价格计价,对其收入、发出、结存都必须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核算。为加强半成品库房管理,严格半成品领用手续,各种半成品的出入库都必须有合法的出入库票据。

第十五条 设置“自制半成品”一级账户,并设置“库存半成品”、“外购半成品”、“半成品差异”、“委托加工半成品”等明细账户。

第三节 产成品的管理

第十六条 产成品以实际生产成本计价入账。发出产成品的实际成本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年度内不得调整成本计算方法。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产成品收发制度。完工产品由生产部门填制产成品入库单,经质检部检验合格后办理入库。产品的销售由仓库根据销售部门结算印章齐全的发货通知单、提货单办理发货手续。

第十八条 发生销货退回时,由销售部开据退货清单,仓库保管员验收入库后,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货结算手续。

第十九条 产成品核算设置“产成品”一级账户,并按产品品种或类别设置明细账户,进行产成品的明细核算。

第二十条 低值易耗品由归口管理部门按领用人设置备查账,对在用低值易耗品、工具器具加强管理。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一律采用一次摊销法。

第二十一条 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并随同产品一同计价一同销售,由财务部门开据发票结算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节 存货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存货的安全和完整,做到账实相符,每年至少盘点两次,年度6 月30 日和12 月31 日前必须对存货进行全面实地盘点清查。年度中间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清查。对盘点结果要进行记录,并与账面记录核对,编制存货盘点报表。发生盈亏要查清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年终存货盘点清查工作由财务副总领导,财务部门负责全面组织工作。各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实际盘存清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存货的盘存清查采用实地盘点制,由物资管理人员对各种物资进行实际清点造册,并与仓库保管的实物账和财务部门的二级账进行核对。

第二十五条 各项财产物资实物账面盈亏,由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格式上报盈亏表审批。盈亏表由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并按照各项资产审批权限的不同,上报财务总监、总经理及董事会批准后,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盘盈的存货,属收发计量或核算等原因,应及时办理存货入账手续,冲减管理费用。发生盘亏的存货,属正常损失的列入管理费用;属过失人责任的应由过失人负责赔偿;属供货方责任的,应要求补发存货或赔偿;属非常损失的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五节 存货跌价损失的处理及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发现,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之中孰低者计价,当期末存货的成本比可变现净值低时,按成本计价;当可变现净值比成本低时,按可变现净值计价,将其差额作为当期存货跌价损失,并相应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第二十八条 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重值的差额提取。

第二十九条 对应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明细表报公司财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作账务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一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本公司固定资产按经济用途以及相关的折旧年限分类。折旧详见“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年限表”。

第一节 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

第三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正确核算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的计提,对固定资产设定三种计价基础,分别用于不同目的:

(一)按原始成本计价:指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是固定资产基本的计价基础。

(二)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指在当时的生产技术和市场条件下,重新购置同样全新固定资产所需的全部支出,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盘盈和接受捐赠资产价值的确定。

(三)按净值计价:指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减去累计折旧后的余额。主要用于计算盘盈、盘亏、毁损固定资产的溢余或损失。

第四条 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账面原值(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作为原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

原价。在固定资产尚未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

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计入固定资产

价值。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

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三)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入账。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费等支出计价。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计价。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除发生下列情况: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二节 固定资产折旧的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

(一)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和建筑物(无论使用与否);

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二)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2、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3、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如折旧方法需变更须在变更年度前提出申请,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根据我公司具体情况,规定了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和折旧率。

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年限表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月计提,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三节 固定资产购置及日常管理

第十条 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列有年度计划,严禁无计划盲目购置或建造。固定资产的购建属技改项目,统一由项目工程部门和生产部门负责提出可行报告,属更新、零星购置,由各部门报计划,全公司平衡,经相关部门评价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由项目工程部门和生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对其进行效益评价审计。

第十一条 凡增加的固定资产,必须有交接验收手续,鉴定其性能是否符合购置要求,并清点数量,弄清价值,经有关人员签章,据此登记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

(一)生产部门

1、对公司一切生产用、非生产用、未使用、不需用和封存的各种设备,包括动力设备、生产设备及管理用具、运输等设备进行管理。

2、对所主管设备的使用、维修、改造、调拨和报废处理进行管理。

3、设备安装验收后,生产部必须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统一编号,建立设备台账。

4、积极组织设备调剂平衡,并做好维修工作,保证设备安全运转,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

5、拟定和贯彻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设备清查工作,评定设备管理工作的优劣,兑现奖惩,总结交流设备管工作经验。

6、正确编制有关统计报表,对设备的使用和利用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提高管理水平。

(二)办公室

1、负责公司房屋、建筑物、车辆、非生产经营用设备的管理工作。

2、各种房屋、建筑物及车辆、非生产经营用设备应建立卡片,定期或不定期清查,保证账物相符。

(三)各生产厂为保管使用单位,其职责:

1、建立固定资产保管清册,及时登记增减变动情况,保证账物相符;

2、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谁用谁管的岗位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3、及时维护检修,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合理使用;

4、负责本车间内部固定资产调剂平衡工作,办理有关固定资产业务的上报事项。

(四)财务部门职责

1、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和综合管理;

2、按规定计算固定资产原值,提取折旧,及时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和利用效益。

3、定期组织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财产清查和核对工作,保证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按固定资产的经济用途和使用单位设立明细账,并经常与归口单位及使用保管单位进行核对,总账与明细账与卡片、卡片与实物必须相符。

第四节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十四条 公司对固定资产每年至少实地盘点清查两次,盘点时间为6月30 日和12 月31 日,以保证固定资产核算的真实性,充分挖掘公司现有固定资产的潜力。

(一)在固定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有盘盈、盘亏情况时,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追查,查明原因,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并写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二)盘盈的固定资产,经查属公司所有,应根据盘存凭证,填制固定资产交接凭证,经有关人员签证后送交公司财务部门,为盘盈的固定资产开立固定资产卡片,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盘亏的固定资产报批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并将盘亏固定资产原值和累计折旧转入“营业外支出”,如有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的,应冲减“营业外支出”。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由保管、使用单位提出报废原因,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详细技术鉴定后填报“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由财务部门按规定办理申请报批,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对现有固定资产必须加强维护保养,保其经常处于良好状况,以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充分发挥资产效能。固定资产修理,按其修理范围的大小,间隔时间的长短以及费用支出的多少,分为大修理和中小修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用,直接进入有关成本费用。固定资产年度修理费用,由资产使用单位向归口部门提出修理计划,经审查后报财务部门进行项目,资金费用平衡,经批准后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由归口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节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减值是指,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系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第十九条 公司每年 6 月30 日和12 月30 日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

(一)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

(二)本公司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本公司产生负面影响;

(三)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

(五)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六)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第二十条 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公司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第二十二条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公司发生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制造部门对固定资产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财务副总、总经理审定,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报废或毁损时,须报公司企业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总经理及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相应的权限进行审批处理,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六节 在建工程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公司处于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所发生的各种建造工程或安装工程支出,都应纳入到在建工程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七条 建立可行性分析和审批。对工程施工前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分析。工程立项前应由相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结合技术进步的要求,进行市场调研,对项目的资金来源、投资效益、投资回收期等经济核算进行详细的核算和分析,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在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制定项目建设计划和预算,报部门经理、公司总经理审批,大型项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工程物资的采购及保管:工程物项的采购统一由项目办负责,并按工程进度制定采购计划,财务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负责资金调度。工程物资设置专库,专人进行保管,禁止将生产用物资与工程用物资混在一起。严格执行工程物资收发制度,一切工程物资的收入发出都必须经过仓库验收,办理入库、出库手续,工程物资的核算记录以会计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物资进行清查,以确保工程物资账实相符。

第二十九条 工程在建期间的管理

(一)在建工程需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任意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突破计划资金总额。

(二)对在建项目追加资金,财务部门要根据经批准后的变更、追加项目通知单给予安排项金。

第三十条 在建工程的计价

(一)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施工费以及所分推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二)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担的工程管理费用等计价。

(三)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四)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消)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2、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3、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终端、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 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如果中断时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五)在建工程在交付使用前所取得的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三十一条 工程价款的结算

(一)工程价款结算必须具备各种资料文件,如:工程计划、承包合同、施工图预算、施工作业计划、工程进度等,按照承包合同中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二)完工工程项目必须经过决算的审计,财务部门方能结清项目工程余额,项目实施部门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并编制竣工报告,报财务部门以便进行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财务处理。

第七节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三十二条 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 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要依据准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十三条 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制造部门对在建工程确认的在建工程减值,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财务副总、总经理审定,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账务处理。

第七章 无形资产

第一条 无形资产具体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用权、经营特许权、专有技术等。

第二条 无形资产的计价

无形资产的计价原则是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一)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不公允的除外。

(二)自外单位购入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三)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计价,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四)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第三条 无形资产的摊销办法和期限

(一)无形资产计价入账后,从受益之日起,在一定期间内分期平均摊

销,直接冲减无形资产账户。

1、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的,按不超过受益年限的期限摊销;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而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摊销;

3、经营期短于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经营期的年限摊销;

4、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且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10 年的期限摊销。

(二)无形资产按月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根据每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按照确定的有效期限计算出每月应分摊的金额,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三)如果无形资产受外部条件影响,使有效使用年限明显变化时,将永久性贬值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条 无形资产的转让

公司拥有无形资产,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公司转让无形资产的方式有两种,即:转让所有权和转让使用权。无论哪种转让方式,所取得的收入均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一)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其转让成本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的余额价值计算,在取得转让收入时,将转让成本从“无形资产”科目转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二)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其转让成本为履行出让合同规定义务时发生的费用(如派出的技术服务人员的费用等)。转让成本无论是在取得转让收入或未取得转让收入时,根据发生的转让费用直接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处理。

第五条 无形资产的投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可以用无形资产向外投资。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长期投资,按评估确认的资产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小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第八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一节 投资的分类

第一条 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类。

(一)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

(二)长期投资:是指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

第二节 投资的计价

第二条 投资的计价包括投资成本的确定和投资的期末计价两个方面。

按照历史成本核算原则,公司取得的投资,在取得时以投资成本计价,包括买价和其他相关费用,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投资成本。

投资的期末计价是指期未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价值。按照投资的分类分别采用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

第三节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

第三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成本的确定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取得时按其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不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

(二)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的利息。

第四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收到的股利或利息计入当期损益;转让交易性金融资产所获取的款项净额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本公司在期末对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第四节 长期投资的核算

第五条 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股权投资三种。

第六条 长期债权投资取得时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债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取得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取得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尚未到期的利息,构成长期债券投资成本,并在长期债权投资中单独核算。

对于购入长期债券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投资成本,但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金额较小可于购入时一次计入损益;如金额较大则计入投资成本,并单独核算,于债券持有期间内,即债券购入后至到期满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投资收益。未摊销的相关费用,应在“长期债权投资”中设置明细科目单独核算。

第七条 长期债券溢折价摊销

购入的意图长期持有的债券,有面值购入、溢价购入及折价购入三种方式。溢价或折价购入是由于债券的名义利率(或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或市场利率)不同而引起的。应在意图持有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记入投资收益。

长期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债券投资成本-相关费用-应收利息)-债券面值

这里的“相关费用”,是指取得债券投资时构成债券投资成本的费用;

这里的“应收利息”,是指构成投资成本的债券利息。

第八条 长期债券投资利息的处理

长期债券投资利息,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期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按债券面值以及适用的利率计算,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假如不考虑溢价或折价)。

(二)持有的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投资,应计未收利息于确认投资收益时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分期付息的债券投资,应计未收利息于确认投资收益时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

(三)实际收到的分期付息长期债券投资利息,冲减已计的应收利息;实际收到的一次还本付息债权利息,冲减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九条 公司长期债权投资期末计价,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长期债权投资期未以摊余价值或摊余成本计价。

(二)如果长期债权投资发生价值减损,应当按照账面价值计价,即摊余价值扣除有关投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计价。

第十条 长期债权投资损益包括债权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处置收入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等。具体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按债券面值取得的投资,在债权持有期间按期计提的利息收入,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二)溢价或折价取得的债券投资,在债券持有期间按期计提的利息收入,经调整溢价和折价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三)到期收回或未到期提前处置的债权投资,实际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包括账面摊余价值及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差额,确认为收到或处置当期的收益或损失。

第十一条 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长期债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同时结转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部分处置某项长期债权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处置部分的成本,并按相应比例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第五节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第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

本公司对被投资单位有实际控制表决权,采用成本法核算。

本公司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表决权,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十三条 本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

本公司对被投资单位有实际控制表决权,采用成本法核算。

本公司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表决权,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十四条 权益法的核算方法: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和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第十五条 成本法的核算办法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初次投资时形成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不分期摊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达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如下期限摊销: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在投资期限内平均摊销;若没有约定期限,则在不超过10 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第十六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年度终了,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如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长期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按个别投资项目分别计算确定。

第九章 应交税费的管理

第一节 应交税费的内容及形式

第一条 纳税管理的依据

公司纳税管理的主要依据有以下三条。

(一)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布的各项税收法规。

(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各税暂行条例、各项税收法规的实施细则和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及配套的各项规定、政

策。

(三)省人民政府及各级税收管理部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及其它涉税政策、规定。

第二条 纳税管理的内容

(一)纳税管理的主要内容为全公司税款的计提、申报、交纳、纳税检查、税务部门稽查、发票的管理、涉税经济业务的核算、其它涉税事项的办理。

(二)纳税管理模式

公司实行“分别计提、公司统一汇算交纳、统一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管理模式。

第二节 应交税费的计提交纳和核算管理

第三条 进项税的取得

公司进项税的取得途径为各单位和部门购进各类材料物资商品取得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及购货运费和购进免税产品按税务部门规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了确保进项税额的取得,各单位必须严格对增值税发票取得的管理,对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发票的经济业务,财务部门有权不予办理,公司财务及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单位增值税业务金额超过1000元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处以发票金额10%的罚款。

第四条 销项税的计提

销项税按各单位对外单位和个人实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及进出口业务取得的收入及相应税率计提销项税。公司涉及增值税的收入有全脂奶粉、配方奶粉等产品,全脂奶粉、配方奶粉产品适用税率为17%,其它产品(鲜奶)适用13%税率。

第五条 公司增值税额的汇算与申报交纳。

公司财务部对收到各单位的申报表后,与公司总部取得的进项税一起进行加总,计算出最终应申报税务部门的税款,按税务部门的要求于10 日前报送申报表和相关纳税资料、公司的汇总财务报表,并负责税款交纳事宜。

第六条 房产税的计交与核算管理

房产税税率为比例税率,以房产价值为计征依据的,其适用年税率为1.2%;以房屋租金为计税依据,其适用税率为12%。

房产价值计算的房产税按季申报缴纳,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每月房产税应纳税额=(实际应纳房产税的房产原值-按规定的比例30%扣除的价值)×1.2%/12

房产税是以经营用房产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

当季增加的房屋资产,不交纳房产税;当季减少的房产,继续交纳房产税。

季度终了,财务部负责房产税的汇总申报、交纳及按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办理缓交、减免等相关事宜。

公司实现房租收入而交纳的房产税按月交纳,各单位于次月 10 日前按当月实现的房租收入计提申报,交纳。房屋出租收入房产税应纳税额=房屋租金收入×12%

第七条 土地使用税的计交和核算管理

土地使用税税率为定额税率,税率由省级税务部门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的城乡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确定,公司适用的税率为黑龙江省地税局确定的建制镇和工矿区税率,每平方米6 元。

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实际应纳土地税的土地面积×规定的每平方米税额

公司土地使用税按季交纳,季度终了,将当季计算的应纳土地使用税全额申报,公司财部处负责土地税的申报、交纳及按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办理缓交、减免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的计交与核算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公司目前执行的是( )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15%。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

(二)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

4、各项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部分,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7、各种捐赠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四)公司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及减免工作。在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按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相应的财务资料并完成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第九条 印花税的计交和核算管理

季度终了,公司财务部将当季应纳印花税全额申报税务机关。需贴花的计税凭证,印花税票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到税务机关购买以后,各单位按交财务部的购买印花税票的金额到财务处领取印花税票。对于需贴花的经营账簿和其他簿记,由分公司自行统计申报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统一向税务部门申报购买发放。

第十条 票据管理

(一)票据管理的范畴

公司票据管理的范畴为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税务部门领取的增值税发票和各类普通发票,向财政部门领取得财政收据以及为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管理需要印制的内部收据和其他各类内部结算票据。公司财务部负责全公司发票的管理及日常检查工作,并负责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发票的领购保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全公司各类发票的领购保管和发放工作,公司统一纳税各单位不得直接向税务部领购发票,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必须由财务部领购、保管、按规定建制建账。增值税发票必须专人保管,并配备保险柜,同时做好发票的领用、保管、登记等工作。领用发标时必当面点清,并登记清楚,财务处和各用票单位都必须建账。

(三)发票的开具

增值税发票必须由专人负责,防伪税控系统必须经常进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开票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熟练掌握防伪税控系统的使用和发票的开具,普通发票的开具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填写发票必须规范。必须用蓝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商品名称”如有多项,要附销货清单,大小写数字一致,首尾相符,金额数字前必须加封号,不得隔行填开,填开的发票必须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开票人印章和签名。

发票不得拆本,跳号使用,不得卖甲开乙,卖少开多,开空头发票和提供空白发票。

发生销货退回时必须收回原填开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粘在原存根上,并加盖作废章,增值税发票退回后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注销。

(四)发票的使用

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专票专用,不得相互代替,不得跨业使用,专用发票只能向一般纳税人开具。

不准开大头小尾、小头大尾发票,不准伪造、代开、撕毁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不准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空白发票。

(五)发票的缴销

增值税发票的使用期限为连续两个月,不得隔月使用,普通发票使用期连续三个月。

发票到期或开具完毕,公司财务部必须与当月将各单位缴销的发票交税务部门核销。

(六)财政收据的管理

财政收据是向财政部门申请领取的用于不涉税专项收费项目的国家统一票据。

财政收据必须由专人开具,全部联次一次性蓝色圆珠笔开具,不得跳页、隔页,填写必须规范,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不得外借或代开,不得开具与申请项目不符的经济业务,涉税经济业务不得开具财政收据,收据作废必须收回原开具的票据,粘贴在原存根上并加盖作废章。

(七)内部结算票据的管理

1、内部结算票据的印制

公司所有结算票据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格式由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印制各类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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