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局有关学习贯彻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方案材料

时间:2020-11-05 10:35:12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好县委、县政府关于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管理和引导,明确工作责任,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方案如下。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要求,牢牢掌握自然资源系统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巩固马列主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为实现全县工作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障。

二、 工作原则

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局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股室职责范围内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各股室、二层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

三、 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把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党组及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重要内容,纳入干部年度考核内容,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局党组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会议研究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局党组班子、支部领导班子要积极支持本单位网络平台建、管、用。局党组每年对本单位开展一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专项督查并在局内进行通报,重要事项及时向县委和县委主管意识形态工作部门报告意识形态领域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责任股室:办公室、信息中心)

(二) 加强网络意识形态阵地管理。要积极发挥我局人民群众宣传优势,利用现有宣传手段,加强法治文化建设阵地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积极开展网络意识形态宣传,积极引导全社会进一步弘扬积极意识形态信心和决心,确保网络意识形态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健康发展,努力为浦北的社会治理代好言、发好声、服好务。各有关责任股室每半年要就意识形态工作汇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汇总后向局党组做专题汇报。(责任股室:各股室、二层机构)

(三)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团结、引导、服务党内外干部群众。党组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注重加强做好干部群众思想政治引导工作,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依法妥善处理好各类信访案件,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加大社会矛盾排查工作力度,及时搜集、研判、处置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信访舆论,第一时间调处化解矛盾纠纷,推进社会大局长治久安。(责任股室:党办牵头,各股室、二层机构配合)

(四) 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加强本系统意识形态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学习教育。加强和配齐专职工作人员,严把信息宣传发布审核关,办好政务信息上报和宣传信息发布,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不断扩大影响力和覆盖面。(责任股室:党支部、办公室)

(五) 加强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管理。将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实和加强互联网信息工作力量。加强对互联网的论坛、微博等涉及本单位敏感信息网络舆情的发现、预警、引导、处置能力,加大对本单位信息发布的审核、监管力度,加强新媒体的建设、管理和运用。严密防范网上不良意识形态渗透,旗帜鲜明开展网上舆论斗争,及时有效处置网上出现涉及本系统重大网络意识形态舆情。(责任股室:信息中心)

(六) 责任追究。严格追查问责是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关键。必须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

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组、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管辖范围内发生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

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所属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

的;

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论坛讲座等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精神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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