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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函)
一、类别与内容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需办理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函)。由市发改委批准或者核准的新选址建设项目,市发改委统一受理后,向市规划局出具项目前期工作联络函,市规划局向市发改委出具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函。
二、申报条件与材料
(1)选址意见书申请表(申请函,应明确建设意向和需求);
(2)1:500现状地形图(其中市政管线工程需加载现状地下管线资料,用地规模超过20公顷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可提供1:2000现状地形图);
(3)根据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依据、程序及时限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5.《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6.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项和专业规划;
7.《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8.《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9.《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10.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二)程序
1.申请与受理
市规划局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总服务窗口,高新区分局、直属第三分局(历城)和第四分局(长清)分别在辖区内设服务分窗口。
总服务窗口受理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和济南市行政区域测绘管理等事项;服务分窗口负责受理其辖区内规划管理事项。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施工图规划备案、规划验线事项可直接到直属第一、第二分局办公地点提出申请。
2.审查、审批
承办处室(分局)根据《济南市规划局业务项目分类与分级规定》确定的工作流程研究办理。
3.核发证件或函复意见
申请人凭行政审批事项收件受理通知单领取审批结果,发件窗口确认后发出。
(三)时限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函)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受理之日起分别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市规划局采取积极措施提高服务效能,缩短办理时限。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分别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分别于15个工作日内办结,施工图规划备案、规划验线、测绘项目登记、测绘成果汇交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事项分别于3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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