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施条件

时间:2021-03-05 08:21:05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条件

张倩与陈东(均系化名)于 2004 年 10 月结婚。由于张倩与陈东自由恋爱时间短,双方缺乏很好的了解。婚后,陈东一返婚前温善的性格,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或酗酒后对张倩大打出手。2005 年 11 月 23 日,陈东喝酒后又对张倩进行殴打,忍无可忍的张倩离家出走。在朋友的劝说下,张倩决定与陈东离婚。2006 年 1 月 3 日,张倩与陈东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

2006 年 1 月 16 日,张倩以在婚姻存续期间,陈东对其实施,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陈东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 元。陈东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感到很惊讶:既然已经, 何来精神损害赔?他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东与张倩在婚姻存续期间,陈东对张倩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医院诊断证明,有派出所的出警与询问笔录,有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证明,足以证明陈东对张倩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婚姻解体,陈东存在很大过错。尽管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张倩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张倩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遂依法判决陈东赔偿张倩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 元。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第 46 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

,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27 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请作出了规定,包括:一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当事人应

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

。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中,张倩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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