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民事诉讼制度比较

时间:2020-09-22 14:42:02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费城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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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民事诉讼制度的差异

——观《费城故事》有感

10法学(1) 梁竹鹏 看完《费城故事》给我的最大感受就是,美国人似乎总爱没事找事;一点点小事就找律师找法院,这不是浪费司法资源嘛。然而,仔细一想我们发现这才是真正的法治国家,法律是公正的,公民通过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最正确的方式,这就是美国民事诉讼与中国的最大不同——美国人“好诉”。这在我们中国是不可想象的,我国的民事诉讼原则是不告不理,虽然美国也是不告不理,但在我们的观念中,法院是迫不得已才要去的地方,要不是自己有莫大的冤屈是绝不会主动走进法院的,哪怕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然而我们在影片的开头就看到,社区居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因为他们认为建筑公司的施工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伤害(影片中可以看出是很小的伤害),这在中国几乎是不能发生的,我国的建筑施工随处可见,到处都是尘埃滚滚,噪音隆隆,但我们没有发现有人因为这个而向法院起诉的,顶多打个报警电话或者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当然,除了发生严重的侵权行为。

在美国,私人诉讼是执行公共法律的方法之一,当涉及众多的小额请求时,私人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获得损害赔偿或对于个人权利的维护,而更多甚至全部在于使做错事的人通过付出代价而为社会福利做出贡献。比较典型的诉讼制度包括滋扰公众诉讼与集团诉讼。而在中国民事诉讼的目的还是在于个人权利的维护。滋扰公众诉讼指对一般公众的权利造成不合理的干扰,这种权利可以是通行、安全、健康、便利及环境等方面的。影片开头的社区居民诉肯多建筑公司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滋扰公众诉讼。?

除此之外,中美民事诉讼制度的差异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无律师代理及法官角色比较

随着影片剧情的发展,安迪被所在的律师事务陷害解雇,因为他的老板发现了他感染艾滋的事实。而安迪认为这一行为违反了美国的法律,便到处寻找律师试图将他的老板告上法庭。在安迪寻找律师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美国和中国民事诉讼的又一不同点,那就是美国的民事诉讼几乎都有律师代理,而我国的民事诉讼大多数没有律师代理。在影片中我们看到自己身为律师的安迪,在决定起诉老板之后,不是自己去法院立案,而是四处寻找代理律师,影片中可能是由于安迪自身的身体原因需要找代理律师,但我认为在他找到代理律师极度困难的情况下,自己完全可以先到法院立案,而事实上安迪先后共找了近10名律师;在现实的美国社会中有资料显示大约有80%的民事案件是有代理律师的。与中国相比较,情况恰巧相反,中国的民事案件大多数都没有代理律师,主要通过当事人自己完成整个诉讼过程。

由于中国的民事案件很少有律师的参与就造成了中国民事诉讼中对法官的依赖过重,因为当事人对法律知识没有一个系统的认识,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与举证能力是有局限性的,因此,在举证责任,调查取证,诉讼程序等处理过程必然依赖于法官,这显然不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而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由于有了律师的参与,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法官可以说是一个旁观者的角色,其作用相对来说是消极的,这就很好的保证了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这也有利于发挥法官的真正作用。在影片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法官几乎是不发言的。

2、陪审制度的比较

影片中,在安迪的案件开庭审理场景中,我们发现律师并不是面向法官陈述案件事实,而是面向一群特殊的人——陪审团。这是中美民事诉讼中第二个明显的差异。在美国是陪审团制度,在中国虽然有陪审制度,但两者还是存在明显区别的。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也称为典型形态的陪审制。其特点是,在有陪审团参与的案件审理中陪审团与法官有着明确的分工。陪审团的责任碍于案件事实的审理和认定;法官的责任是在陪审团认定的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如何适应法律作出决定。陪审团是临时组建的,是从社会中挑选的,具有法律知识,并且能够坚持中立客观的态度。美国法律对于陪审团有着详尽的规定,如果原被告私下和陪审团接触,那么将面临很严厉的惩罚,而且,陪审团成员在庭审期间不能相互讨论和做记录。所以,陪审团的裁决在绝大多数时候都值得信赖,也具有公信力。

我国的陪审制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也称为非典型形态的陪审制、混合陪审制。其主要特点是,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陪审员既参与案件事实的审理和认定的过程,也参与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在影片的最后阶段,安迪赢得了诉讼的胜利,因为陪审团认定被告是由于原告感染了艾滋病而将其解聘,这违反了法律。

3、证人询问制度的差异

影片中,庭审过程中双方律师的唇枪舌剑是最为精彩的地方,相比于我国的庭审之所以会这么精彩,与英美法系中的一项制度是分不开的,这就是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制度。我国虽然也在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引进了交叉询问制度,但这目前仅在刑事审判中应用,民事审判中没有引入,而美国则再民事审判中也有这一制度。

交叉询问制度是英美法系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对各自传唤的证人进行盘问时所应遵循的一整套制度性规定,不管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在通常的诉讼程序中,只要有证人出庭,都将进行对证人的交叉询问。与交叉询问密切相关的规则有证人强制出庭规则、传闻证据规则、诱导性询问规则等。它是指在法庭庭审进行中,一方主询问完毕后,对方就主询问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向证人进行的询问。它是英美证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规则,由于建立了交叉询问制,有效避免了在当事人主义的主导下,法官无权主动调查证据而检辩双方又无法揭露对方证据的真伪时, 法庭上的混乱场景以及司法裁判不公的现象。而在我国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则没有这一制度的应用,这不得不说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大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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