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社会实践调查报告例文

时间:2020-11-19 09:55:39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法学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范文

我从一个交通事故案例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

XX年 1 月 28 日至 3 月 8 日, 在密云县人民法院我参加了

社会实践活动 , 在这期间我参与了一个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引

起的诉讼案件 , 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 , 我对道路交通安全事

故的执法与处理谈一谈自己的见解 :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 公安机

关接到报案后 , 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 , 抢救伤者和财产 , 勘查现场 , 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 这一规定赋予了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职权 , 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 , 尽快恢复交通 .

下面就交通执法工作中这一原则的适用和把握进行了

深入的调查 .

一, 案情主要内容如下

年 1 月的一天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广源贸易货栈 ( 以下简称广源货栈 ) 雇佣司机尹某驾驶载有文具 , 小百

货,



小电器等货物的



XX牌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我市



101 国

道密云段西大桥上时



, 由于该车右后轮螺丝断裂发生侧翻



,

占用了两条机动车道



(



该路有三条机动车道



)



和紧急停车带



.

密云交通大队接报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赶赴事故地点 , 清理现

场 , 疏导交通 . 为保证道路畅通 , 需要迅速清理货物 . 现场民

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 , 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

到拖板车上 , 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 , 加之货车翻在桥上 , 从桥

上整体吊装 , 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非常危险 . 只能先卸下货

, 车 , 货分别吊装清运 . 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 . 由于现场系 101 国道主路 , 车流量大 , 并且

以大型货车居多 , 故民警拒绝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运方式 . 先后调集 , 拦截了 1 辆铲车 ,5 辆自卸车 , 耗时 4 个多小时 , 清

7 车次 , 至清晨 8 时 30 分将现场清理完毕 , 恢复交通 . 事故

车及所载货物运至密云县事故停车场 , 由尹某及随车人员保管 . 在清运过程中 , 该车部分货物发生损坏 , 后由于尹某等人

保管不善和天气下雨 , 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也有部分丢失,

受损 .3 天以后 , 广源货栈在密云县公证处见证下 , 与 6 名货主共同对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进行清点 , 后将所有货物拉回赤峰市 .XX 年 2 月, 广源货栈向密云交通大队申请国家赔偿 . 密云交通大队于同年 3 月作出事故科行为不违法确认书 .XX 年月 , 广源货栈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请求确认事 3

故科的清理行为违法



, 赔偿损失



38 万余元



.

, 争议焦点 : 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现场职责中有无滥用职权行为 , 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原告提出 , 被告清理现场时 , 调来铲车和翻斗车象铲砂

石一样将货物铲装到翻斗车上, 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车场 , 致

使货物绝大部分损坏 , 部分丢失 , 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万余元 ,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 ,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

定 , 属违法行为 , 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 交通大

队事故科答辩认为 , 原告单位的车辆在西大桥上发生故障,

造成 101 国道西大桥由东向西一带主路和辅路严重堵塞 ; 交

通民警及时赶到现场 , 为保证勤务和交通畅通 , 采取措施清

理了现场 , 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 不构成违法行为 , 请

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三, 诉讼经过

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不仅应当符合法律 , 法规 , 规章的明文规

, 亦应符合法律原则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

:"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 , 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 , 抢救伤者和财产 , 勘查现场 , 收集证据 , 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 这

一规定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事故现场的职权 , 也明

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

财产 , 尽快恢复交通 .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

依法正当履行上述职权 . 交通民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

警察 , 在处理现场时 , 应当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 , 地点 , 事故

车辆的型号 , 损坏程度 , 货物的种类 , 数量等相关因素 , 采取

适当措施以抢救伤者和财产 , 尽快恢复交通 , 在这一过程中

应当避免因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 . 由于被告没有考虑应当

考虑的因素 , 只是采取了严重不当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现场

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坏 , 违反了公安交通管理

机关在清理交通事故现场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 , 已构

成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 被告因为违法清理事故现场 , 致使



,

货物严重受损 , 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XX 年 5

月作出 (XX)

密行初字第 66 号行政判决 , 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

XX 年 2 月

在 101 国道密云西大桥段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方式违法

; 同

年 5 月作出 (IXX) 密行初字第 67

号行政赔偿判决 , 判决交通

大队事故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

万余元 , 诉讼费

6497 元亦

由交通大队事故科承担 .

交通大队事故科和原告分别上诉

.XX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于同年 4 月分别作出 (XX) 一中行终字第

177,180 号终审判

, 维持原判 . 交通大队事故科不服 , 于 XX 年 5 月向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XX 年 6 月再次申诉 .XX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 6 月裁定再审 . 同年 6 月作出再审判决 , 撤销原一 , 二审判决 , 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清理事故现场行为

合法 . 当日 , 被告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行政补偿人民币 19 万元 .

, 调查分析

分析此案 , 我认为 :

( 一 ) 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合法

该 XX大货车在 101 国道主路发生的交通事故 , 经查是由

于该车右后轮两条螺丝陈旧性断裂致使车辆失控导致侧翻 ,

车上货物随车厢一同翻倒并损坏 , 事故原因完全是大货车司

机行车前对车况疏于检查 , 没有及时发现车辆存在隐患造成

的 . 事故发生后 , 尹某等人无能力自行搬运货物 , 只能由交通

民警组织清运 . 当时正值深夜 , 现场无法组织人工清运 , 交通

堵塞也不允许事故车辆在此地长时间停留 . 现场民警紧急调

来吊车和拖板车 , 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

, 为的是保证车载货物少受损失 . 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 , 加之货车翻在桥上 , 从桥上整体吊装 , 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对辅路的车辆 , 行人会带来极大危险 . 只能先卸下货物 , 车 , 货分别吊装清运 . 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

下货物 , 车上装载的

800 余只箱子随即散落在道路上 . 当时现

场的紧急情况不允许

, 也没有条件组织人工搬运

. 按照《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 赶赴现场的交通民警在查

明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

," 抢救财产 " 和 " 采取措施尽

快恢复交通 " 的法定职责对他们来说就同等重要

. 尤其在此

案中 , 现场是 101 国道 , 这条路是首都东北部连接河北省

, 内

蒙古自治区等地的唯一通道

. 经我局指挥调度中心测算

, 当

时机动车日平均流量十一万辆

, 平均每小时的车流量四

, 五

千辆 , 每天七至八时的高峰时段

, 每小时的车流量二 , 三千辆 .

当日又赶周末 , 如果该事故车辆造成长时间的交通堵塞 , 会

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更大的损失 . 在当时情况下 ," 采

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 比 " 抢救财产 " 更为重要 . 交通大队事

故科在时间紧急 , 车, 货整体吊装又失败的不得已情况下 , 紧急征用车辆 , 用了四个多小时 , 运了七车次 , 才恢复交通 , 兼顾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 . 因此 , 这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是合法的 .

( 二 ) 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在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清理现场的行为方式也并无不当

交通民警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 , 是依行

政职权作出的 , 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 因此这种行

为的具体方式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 . 实施这种行

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 , 地点 , 危急情况 , 受事故直接影响的道路状况和车辆通行情况及所具备的人力

物力条件 , 来决定所应采取的必要方式 . 由于整个清理过程

是在动态变化之中 , 其间也常常会发生事先不能预料的情况 ,

从而使这种方式也会随之变化 , 以适应客观需要 . 对这种行为方式的客观评价 , 不能仅仅以结果定论 , 而更应当实事求是地评价其选用的方式 , 所要追求的目的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否相一致 . 在此案中 , 负责清理事故现场的交通民

警在车货整体吊装不能的情况下 , 紧急征用 , 调用铲车和自卸车 , 用了四个多小时 , 运了七车次 , 才完成了清理工作 . 其

采用的方式在当时的特定时间 , 地点和情况下是唯一的 , 而

不是事后人们坐在房间里可以设想若干个最佳方案可以实

现的 .

经验和教训是事后总结的

, 指挥和决策是现场最需要的 .

现实的交通执法活动中

, 交通民警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

, 经

常是为了抢救伤者

, 不得已而采取二次损坏事故车辆的方式

来实现 ; 也常常为了清理因违章超高被卡在桥下阻断交通的

大货车 , 经常采取切割车辆的方式以实现恢复交通的目的

.

如果都以行为的结果来评价行为方式的正确与否

, 那么将会

出现交通民警履行了清理现场的法定职责后

, 其所属的交通

管理机关确因其所采取的行为方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要

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 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从当事人角度看是

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 但对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

造成一定的误导

, 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

本意 . 因此 , 法院司法审判对行政机关执法的行为方式应当

有统一 , 客观的评判标准 , 这种标准应当是法治层面的 ,

即衡

量它是否做到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事

, 正当地履行了法定

职责 , 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免受损害

.

( 三 ) 对清理现场过程中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重大财物

损失 , 根据公平 , 合理原则 , 国家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 "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 ,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

成损害的 , 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 行政机

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无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 就不应当承担国

家赔偿义务 . 行政侵权通常起源于行政机关或公务员的违法

或不当行为 , 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行为不产生行政侵权 . 在此

种情况下 , 国家给予受损失的公民或法人的补偿属于行政职

责或义务范畴 , 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 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

内出于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 不应当确认为

滥用职权 ." 滥用职权只限于那些出于不正当目的和理由的

行为 ".

交通民警处置交通事故现场 , 为了抢救伤者有时会造成事故车辆的二次损坏 ; 有时为了道路畅通 , 不得不采取解体事故车辆的等方法 , 这当中都不可避免会给当事人的财产带

来损失 . 对这种损失 , 交通管理机关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

据了解 , 我国即将出台的行政强制措施法 , 将这种由于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公共利益受损 , 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清理的 , 有

过错的当事人还要承担清理费用 . 如果当事人无过错 , 行政机关对其遭受的损失 , 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 . 此案中 , 原告

由于自身过错致使车辆发生故障造成侧翻 , 使其车载财物遭受损失 , 清理的过程中再次造成损坏 , 如前所述是不可避免

; 清理后的货物存放在停车场 , 由于原告方的保管不善和下雨 , 又使货物发生部分丢失和雨淋 , 因此 , 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是多因一果 .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交通管理机关

可以承担适当行政补偿 .

在当今依法行政 , 国家强调最大限度保护公民 , 法人合

法权益的法治大环境下 , 如何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调动最快捷 , 最科学的人力 , 物力资源清理事故现场 , 减少事故当事人的损失 , 更合理地兼顾公共利益和公民 , 法人利益 , 追求最大社

会效益 , 是交通管理机关不断思考和总结的一个重要课题 .

范文二

关于密云城关区域家庭暴力的现状调查

近年来 , 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 随着《婚姻法》的修订 , 《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和实施 , 男女平

等的基本国策在深入落实中唤起人们法律意识的觉醒 , 家庭

暴力问题已成为婚姻家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 针对这些与社会主义事业不相符的现象 , 为了深入了解目前家庭暴力现

, 分析其发生的原因 , 探索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方式 , 我们以密云县城关地区为调查范围 , 就家庭暴力现状问题进行了专项调查 , 通过妇联组织发放调查问卷形式对该区域家庭暴

力现状情况进行了一次简单的调查分析 , 此次调查共发放问卷 300 份 , 回收 245 份, 回收率达 80%以上 , 表明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普遍关注 , 对参与婚姻家庭问题研究的态度还是很

积极的 . 此次调查内容包括 : 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 , 对 " 家庭暴力 " 的认识 , 遭遇家庭暴力情形 ; 目的是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 了解当前家庭暴力现状 , 寻求解决的有效对策 .

一, 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考虑到家庭暴力问题的特殊性 , 调查对象以女性为主 , 男性只发放问卷 25 人 , 年龄段相对集中 , 主要针对 26 岁以上的成年人 , 其中 26— 35 岁的 162 人 ,36 — 55 岁之间的 102

,55 岁以上 19 人 , 其余 14 人为 25 岁以下 . 调查对象在学历方面大专以上学历的人 , 占总数约 34%,高中文化或中专占总

数 25%,初中文化占 31%,而小学文化程度的仅占总数的 10%.

在职业分布上干部占 29%,个体私营业者 9%,无业人员占 37%,

公司职员占 9%,其他职业占 25%.

二, 调查对象对 " 家庭暴力 " 的认识情况

在调查的 245 人中 , 有 190 人认为 " 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 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 , 包括身体伤

, 精神摧残和性暴力 ", 但还有 55 人片面地认为 " 家庭暴力就是男人打老婆 ", 说明当前还有相当数量的人对家庭暴力

的概念还比较模糊 . 持 " 妇女 , 儿童 , 老人是家庭中的弱者 , 往往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 的看法占九成以上 ; 有 95%的人认为施暴者为男性 ; 调查中近 20%的人认为家庭暴力仅是肉体上的伤害 ; 有 80%的人认为除殴打伤害外 , 还包括性虐待 , 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精神上的折磨 ; 认为社会上家庭暴力现象比较多的占 71 人 , 一般的占 84 人 , 比较少的占 90 人 .

, 遭遇 " 家庭暴力 " 的情形多样

夫妻吵架动手比例较高 , 且男方动手多 ; 遭遇对方口头

侮辱



,



大声喊叫



, 做出带有歧视倾向的恶性辱骂



, 经常批评或

诋毁使其在众人面前难堪的有



98 人;



受到伴侣经济控制的有

人 ; 利用发怒或 " 发脾气 " 要挟你去做他要你做的事情有

113 人;



不允许跟亲人或朋友交往



, 或恶意攻击你的家人或朋

友的 64 人 ; 遭遇肉体暴力现象较为严重 , 其中冲突中遭殴打

的有 72 人 ; 毁坏个人财产或乱仍东西的有 108 人 ; 威胁伤害

你, 你的孩子 , 宠物 , 家庭成员 , 朋友或他自己的有 42 人; 逼迫

你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发生性行为的有 26 人 .

通过调查 , 我们发现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的内部

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 , 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



,

介入不够 , 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隐蔽性 , 复杂性和持久性 .

, 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

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 , 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 , 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 , 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

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 . 有人认为 , 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 , 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

暴力犯罪 . 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 , 父

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等 . 这是一种误解 .

我们反对家庭暴力 , 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

生命 , 健康和人格尊严 . 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 , 可以通过不

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 , 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 , 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

, 施暴者多为丈夫 . 根据我们调查统计 , 在目前的家庭

暴力事件中 , 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 ,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90%--95%是女性 .

三 ,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 大多数受害人认为 , 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 ," 家丑不可外扬 ", 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 , 会使家庭矛盾激化 , 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 , 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 , 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 , 采取 " 不告不理 " 的做法 . 因此 , 家庭暴力案件中 , 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

, 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 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 , 实施的手段 , 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 , 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

, 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 . 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 , 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 . 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

或不愿公开 , 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 , 长时间 , 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 .

在调查问卷中 , 对个别被调查者遭遇家庭暴力的详细情况我们单独作了笔录 , 经过认真分析后认为产生家庭暴力大

致有以下原因 :

, 没有经济地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 女人没有了经济地位 , 就成为男人的附属 , 男人在家庭中就有了绝

对的权威 , 这种没有制约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 越来越膨

, 男人为金钱而困惑 , 而把更多的不快发泄给女人 . 因为女人没有为其直接创造价值 , 而女人在社会生活中为孩子 , 为

丈夫 , 为家庭同样也尽到了抚养 , 赡养的义务 , 女人也感觉不

公平 , 于是处理不好两者的矛盾就会发生家庭暴力 .

, 大男子主义加上女人的软弱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

原因 . 在传统的家庭教育中 , 男人是一家之主 , 封建的 " 三从四德 " 等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 , 男人不可动摇的地位滋长了男人的霸气 . 女人的软弱 , 体现在几个方面 : 一是在家庭中缺少决策意识 ; 二是封建的男尊女卑意识 ; 三是整天忙于家务不愿参与社会的意识 ; 四是对男人的错误经常采取迁就的方法 . 久而久之 , 男人的大男子意识加上女人的软弱给家庭

暴力提供了一个滋生的土壤 .

三 , 社会环境的污染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外部原因 . 一些

人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 , 贪图享

, 追求金钱和美色 , 在外包 " 二奶 ", 养情妇 , 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 , 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 , 反目成仇 .

, 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 . 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 , 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 , 即所谓 "

清官难断家务事 ", 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 , 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

五 , 施暴者的文化教育水平低 , 素质差 . 一些人存在着 " 打是亲 , 骂是爱 " 错误认识和生活陋习 , 形成不把施暴 " 当回事儿 " 的心理疾病以及性格缺陷 .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 , 要从根本上制止和消除家庭

暴力 , 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 , 提高认识 , 加大措施 , 完善立法 , 形成有效机制和网络 , 才可达到标本兼治 .

, 是加大《婚姻法》 , 《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

的学习宣传 , 教育广大妇女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 增强法律保护意识 , 并能用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 在社会中有弘扬 " 自尊 ,

自信 , 自强 , 自爱 ," 的精神 , 在社会的大舞台中不断地提升在家庭中的地位 .

二 , 是加强家庭美德建设 , 规范社会秩序 , 净化社会空气 ,

扫除各类色情服务 . 加强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 ; 广泛开

" 五好文明家庭 " 创建活动和 " 好媳妇 , 好丈夫 " 等优秀家庭

角色的评选活动 , 引导家庭成员科学调适家庭关系 , 增强科学文化和道德修养 , 提升家庭的文明程度 .

, 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惩治力度 .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置 , 只是在《婚姻法》中有所规定 :"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 , 受害人提出请求的 ,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显然 , 对于实施家

庭暴力只按照治安管理规定处罚是十分不够的 , 特别是受害

者在遭遇家庭暴力后 , 由于证据不足或取证困难而不得不妥

协时 , 使人感到法律的无力 . 虽然刑法中有对虐待家庭成员

行为的处罚规定 , 但还不能完全适应家庭暴力问题 . 因此 , 尽

快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立法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 只有加强

反家庭暴力立法建设 , 才能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惩治力度 , 也

才能切实有效地遏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

总之 , 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 , 需要

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 , 各级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均应采取切

实有效措施 , 把消除家庭暴力 ,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当作一项

长期 , 艰巨的工作来抓 ,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

发生 , 促进社会和家庭的文明进步和妇女权益的保障 , 实现

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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