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楼市房贷新政_条据书信

时间:2021-02-19 08:48:10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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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楼市房贷新政

合肥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 意见》(下称《意见》 ) ,将加大土地供应,年内再供应 5000亩; 市区 本地人限购 2套;外地人购房需要 1年个税社保或纳税 ;最低首付 30%; 停止三套房贷款。停止异地公积金贷款 ;楼盘备案价格 6 个月内不给 上调,6 个月外上调不得超过 1%。下文是橙子收集的合肥房贷最新消 息,欢迎阅读 ! 合肥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加大居住用地供应力度,合理调整土地供应结构

进一步加大居住用地 (含以居住为主的商住用地, 下同) 供应力度, 今年内市区再供应 5000 亩居住用地,力争全年全市居住用地供应超 10000亩。优化控规和规划设计条件中的商住用地比例,提高上市土 地的居住用地占比。在规划设计时,主城区内 90 平方米左右中小户 型新建商品住房占比不低于 50%,满足刚性需求,兼顾改善性需求。

二、开展已供居住用地专项清理 成立市已供居住用地专项清理领导小组,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 头,市国土、规划、建设、房产、审计、税务、监察等部门参加,对 已供居住用地的合同履约、规划、施工、预售、竣工等各环节进行专 项督查,每周一调度,逐项落实开发进度计划,重点解决规划方案审 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开竣工、预售许可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对因 企业自身原因闲置土地、 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 严肃 追究违约责任。

三、严格居住用地供应条件

竞买人报名参与市区和肥东县、 肥西县、 长丰县范围内的居住用 地竞买时,每次拍卖会仅限参与其中1宗居住用地的竞买。20xx年1 月1 日至新的出让公告发布期间, 销售备案住房计容总建筑面积低于 规划可销售住房计容总建筑面积 60%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自 20xx 年 1 月1 日起,取得居住用地超过已供应居住用地总量 20%的房地产开发 企业,均暂不得参与市区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范围内居住用地 竞买。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竞买保证金比例为参考总价的 50%-100%。

 土地出让金须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签订后一个月内一 次性付清。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购房, 并在土地出让 合同中约定。

四、实施区域性住房限购

在市区(不含四县一市, 下同)范围内, 暂停向拥有 2套及以上住 房的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 ; 暂停向拥有 1 套及以上 住房或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 2年内在本市区逐月连续缴纳 1 年以上个 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 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纳税时间为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 商品住房, 违反上述规定的, 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 相关手续。

五、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住房金融监管

根据银发〔 20xx〕305 号和银发〔 20xx〕26 号文件关于限购城市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相关政策, 市区居民家庭首次购买住房 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 30%;居民家庭拥有

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 (含在外地贷款记录,下同 ) 、居民家庭拥 有 1 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 居民家庭无房但有 1 次购房贷款 记录的, 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 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 40%;居民家庭拥有 1 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 为改善居住条件 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50%。

暂停向拥有 2 套及以上住房的市区户籍居民家庭、 拥有 1 套及以上住 房或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 2 年内在本市区逐月连续缴纳 1年以上个人 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 房贷款。

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监 督检查,督促商业银行严格对购房人首付款资金来源进行核查 ; 金融 监管、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查处各类机构违法开展“首付贷”、 “过桥贷”等金融杠杆配资业务, 维护住房信贷市场秩序, 防范金融 风险。

六、从严控制公积金贷款

对于家庭名下已经拥有 2 套住房的职工购买第 3 套住房时,停止 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停止“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

 停止发放住房 公积金异地贷款。

七、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管理

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管理, 积极 引导开发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 合理利润等因素科学合理定价。

 新 建商品住房首次明码标价备案应按项目地块参照同区域、 同品质、同 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确定首次备案价格 ; 同一项目、同类房屋 6 个月内不得上调备案价格 ; 再次申报备案价格超过 6 个月的上调幅 度不得超过 1%。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须在 10 日内一次性公开 全部可售房源,不得以“价外加价”等方式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

八、落实特殊人群住房保障措施 分类梳理全市人才住房“刚需”,加快人才公寓项目建设 ; 制定 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向符合条件的人才租售。

 进一步扩大公 租房覆盖面, 20xx 年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 学毕业生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不少于 10000 套公 共租赁住房房源,解决其居住困难。有关部门要优化流程, 简化程序, 加快分配入住。

九、强化房地产市场联合监管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重点查处违规预售、 囤 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价格管理部门要及时查处“价外

加价”等违反价格管理行为。

 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严厉打击“捆绑销 售”、发布和炒作虚假广告信息、制造市场恐慌等违法违规行为。房 产、建设、国土、规划、物价、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 要切实履行职责, 加强联合执法,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大曝光 力度。

十、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公开, 及时解答群众关心 的政策问题 ; 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正确分析、及时报道和解读 房地产市场政策,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防止虚假信息和不实猜测、评 论误导群众。对捏造信息、 虚假报道、制造和传播谣言的新闻媒体和 个人,坚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合肥楼市房贷新政已拟定:将执行差别化政策 6 月 21 日下午, 合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 20xx 年第五次主任 ( 扩大)会议召开,会上对 合肥商品房贷款将执行差别化政策。

其中商品房最低首付比为 25%,下列情况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比为 40%:

、居民家庭拥有一套住房,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购房贷款记 录的,包括在外地贷款的记录。

、居民家庭拥有一套住房,且有相应贷款结清。

、居民家庭无住房,但有一次贷款记录。

下列情况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比为 50%: 名下有一套房且相应贷款未结清,为改善住房条件再次申请的, 首付比为 50%。

下列情况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比为 60%:

、居民家庭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有购房贷款记录。

、居民家庭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已经结清购房贷款记录。

、居民家庭有 2次购房贷款记录,且已经结清第一次购房贷款 记录的。

停止向第三套及以上的购买提供住房公积金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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