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强说理性工作指导意见 Changzhou

时间:2020-11-10 09:36:37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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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代码:491800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高新市监案〔2019〕00040号

当事人:戎小雪

住所(住址):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204211949042*****

联系电话:130839*****

联系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

2018年12月14日,我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位于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乐园19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汽车配件产品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然后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局领导当日批准立案,并指定执法人员甄洪涛、董正军为本案的主办人员进行调查。2018年12月24日、2019年1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对询问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收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查实:当事人自6月份开始在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汽车配件的加工及销售活动,至今尚未盈利。2018年12月14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如下汽车配件产品:1、标有“”标识的汽车风扇192只;2、标有“”标识的支架380只。上述产品均为半成品,是当事人6月份在杭州购买并带回家中准备用于生产汽车风扇。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到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产品尚未加工为成品,均未销售。当事人没有上述“”商标的合法使用授权,上述产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别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经营中没有生产记录和经营票据。当事人上述汽车配件中:汽车风扇的采购价是每只4元,支架每只0.3元。本案经营额882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目前已停止上述经营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在现场检查时的情况和现场检查发现的汽车配件产品的情况;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物品清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承诺书(共6页),证明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3、询问笔录(共4页),证明当事人加工经营汽车配件产品的相关情况;

4、照片(共6张),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的汽车配件产品的情况;

5、鉴定书、商标注册证明等材料(共24页),证明当事人加工的汽车配件产品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6、身份证复印件(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本局于2019年5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常高新市管案处告字[2019]第0

鉴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标一经申请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就获得了对于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中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购进带有“”标记的汽车配件产品用于对外销售,该标记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产品也属同类,被商标权利人鉴别为侵权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当事人6月起开展上述汽车配件经营活动时尚未领取营业执照,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也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本案违法经营额为882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本案不构成移送。

当事人购进的汽车配件数量不多,到执法人员检查时尚未销售,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无照经营时间不长,尚未盈利,且以及改正了其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一般。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实施、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标有“”标识的汽车风扇192只;标有“”标识的支架380只;

2、对无照经营行为处罚款500元,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处罚款1500元,共计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江苏银行常州市任一网点缴清上述款项。若使用本票、汇票缴纳罚没款时,请到江苏银行常州营业部办理缴付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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