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制改革目标的反思与矫正

时间:2023-05-06 15:30:23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陪审制改革将“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作为改革目标,更有利于发掘陪审制的价值。然而实证研究表明,上述三项改革目标过于宏观,不仅难为陪审制改革试点指明方向,而且为法院以自身需求为出发点进行目标置换留下了余地。实践中,陪审制改革效果的单一化与立法目标的多元化形成鲜明对比,制度效果与制度目标之间发生背离。有必要从立法层面对陪审制的改革目标宁以矫正,用明确、具体的改革目标替换笼统、抽象的改革目标,从而实质性地引导陪审制改革。

关键词:陪审制;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

作者简介:廖永安,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2011协同创新中心首席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蒋凤鸣,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湖南 湘潭 41110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研究”(15ZDC029)

中图分类号:D91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398(2018)01-0067-11

一问题的提出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时至今日,《决定》已实施十年有余,在这十余年的时间里,人民陪审员制度虽得以落实,但始终没有很好地实现《决定》提出的“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的目标,“陪审专业户”“陪审员精英化”以及“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等问题一直广泛存在。尽管立法部门一直致力于出台新的立法文件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规制和完善,实务部门也曾试水陪审团和大合议庭,但均未出现明显效果。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作了新部署,不仅涉及陪审工作机制的完善,而且涉及陪审制的体制改革,开启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新篇章。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先后出台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全国十个省市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进行试点,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参审机制、履职保障等内容进行改革,并将改革目标确立为“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与《决定》单纯强调陪审制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目标相比,此次改革表明了立法者拓宽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作用的意图。

收稿日期:2017-11-30

从单纯强调陪审制对司法审判的作用到希望通过陪审制来健全民主、提升司法公信力,更有利于发掘陪审制的价值,也更符合我国实际。然而遗憾的是,改革试点确立的制度目标并未得以很好的落实,制度效果与制度目标相背离的现象依然存在。鉴于此,进一步对陪审制作制度层面的精细化改造必然不可或缺,但更值得我们反思的或许在于,将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作为陪审制的改革目标是否符合我国实际?这些已经实施和正在酝酿的制度化改造是否符合我国陪审制的目标定位?当前,陪审制改革效果与改革目标的背离固然与立法的不尽完善和实施过程中的制度异化有关,但更为根本的原因在于立法和实践缺乏对陪审制目标定位的理性思考。因此,回归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目标定位的再思考,有助于认清我国陪审制究竟是什么和该向何处去等根本问题。

二A市两试点法院的改革现状

为了更好地探究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笔者分别于2016年8月和2017年8月对试点的A市中院和L区法院进行调研。A市位于中部H省,下辖五县四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开放性一般,是典型的中小城市。由于中小城市在我国城市群中所占比重较大,因此,A市的改革试点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在调研过程中,笔者主要通过问卷调查、访谈和资料收集的方式对随机抽取机制、事实问题法律问题分离机制、合议机制以及陪审员的调解作用等重点改革内容进行了考察。力求全面、客观地反映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情况,并在此基础上理性思考未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目标与改革逻辑。

(一) 随机抽取机制

为了保证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合议庭的民主性,此次改革试点采取“双随机”的抽取模式。一是在当地符合条件的选民或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陪审员,建立陪审员信息库,二是从人民陪审员信息库中随机抽取陪审员参与个案审理。改革试点以来,A市中院和L区法院均完成了陪审员的随机选任,建立了具有代表性的陪审员信息库。从陪审员的整体结构来看,A市中院和L区法院均落实了《试点方案》要求的“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員的结构比例”,“实现人民陪审员广泛性和代表性”的改革目标。L区法院共304名人民陪审员(原有人民陪审员144名,新抽取160名),在改革试点以前,陪审员的结构来源不够均衡,主要集中在基层干部(34人,占24%)和农民(48人,占33%)这两个群体中,除此之外,工人仅有4人,占3%,个体经营者5人,占4%,事业单位和社区工作人员分别有2人,占1%。改革试点以来,L区法院有意识地优化了陪审员结构,经过新一轮的选任,社区工作者所占的比例最高,为25%,其次是农民(21%)和普通居民(17%),基层干部所占的比例降至12%。A市中院共300名陪审员,其中,高中学历及以下的陪审员共147人,占49%;群众和民主党派人士共193人,占64%;普通社会公众(基层干部、人民团体成员、事业单位职员以外的人员)234人,占78%。除此之外,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的分布及陪审员年龄段分布也较为均衡化。然而,笔者对两试点法院陪审员的参审次数进行仔细分析后发现,其个案随机抽取的落实情况并不如人意。

从A市中院人民陪审员信息系统反映的情况来看,虽然陪审员的参审次数均为个位数,但参审3次以上的人民陪审员却占有一定比例。A市中院共有300名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以来适用陪审制的案件仅71起,每个陪审员被抽到的概率仅为237%,那么为何会出现有的人从未被抽中,而有的人却多次参审的情况呢?笔者查阅A市中院的陪审员宣传材料和汇编材料后发现,那些经常接受媒体采访和多次在座谈会上发言的陪审员的参审次数明显较多,结合访谈中有的陪审员谈到的,自己参审次数多确实是因为时间充裕,而且热心于公共事务的说法,笔者推测,A市中院在采取全面随机抽取的同时还采取了“小范围随机抽取”的做法,即选定一些时间充裕、能力较强的陪审员,在这些陪审员中进行随机抽取,以保证陪审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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