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班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实习报告

时间:2020-11-10 10:01:54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法学班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实习报告

法学班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实习报告

2003级法学三班学生崔艳玲 学号:2003040313

尊敬的老师们:

我随院里的统一安排,于7月7日至8月11日在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实习。在实习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检察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谨记胡平仁副院长在大三学生暑期实习动员大会上的教诲,做到了少说话、多做事、不议论。下面,我将这段实习期间的实习所得、所想向大家作个简要的汇报,请予以批评指正。

(教育整理)

公诉科是检察院的门面,工作量相应也很大,为了能给自己一个充分锻炼的机会,公诉科当然就成为我的必然选择。当初选择去基层实习,也是出于此种考虑。初次见面,公诉科的工作人员便给我留下了很好的印象:年轻(易于打交道)、热情、平易近人,正是这些好的特点使得我的整个实习生活过得愉快而充实。我的指导老师龙艳姣检察员,性格开朗、活波,很容易与人相处,在她的良好指导下做实习工作,我的学习进步很快。

实习之前听学长学姐们说,实习生都是去打杂的,听了让人心里凉半截,但事不躬行,怎真正懂得实习到底能否学到知识呢?而且我的实习生涯也明明确确地告诉我:作为学法律的学生,如果没有经历过实习生活,实在是一件另人非常遗憾的事,用准备考研的时间来实习完全值得。通过实习,我明白了我能够做什么,能够做成什么,增加了我的自信心,也明白了现实与理想之间的差距,从而督促自己要更加努力,更好地在两者之间作以协调。

刚到检察院时,龙姐(我的指导老师)就把几起案件的案卷放到我面前,之前我还担心周末没地方去会无聊呢,现在好啦,有的班加啦。“实习生都是打杂的”理论也到此宣告破灭,因为我跟他们一样,也是参与办案,而且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于是我就鼓足精力,有时甚至加班加点去处理案件。虽然实习时间很短,但快节奏的生活,主要还是我自己给自己加上的,让我有些身心疲惫。倒是他们工作时间久的,不象实习生那样拼命去办案,好像是工作久了,都成了老油条,很会忙里偷闲,因为他们说案子是永远做不完的,也确实如此,我感觉“忙里偷闲”好像已成为了他们的生存哲学。

我在公诉科实习期间,除了偶尔打杂外,大部分时间都是用于办案,由于我是报着学检察院的真实本领的心态去学习的,所以我一直都很认真对待龙姐交付给我的工作,虚心请教,努力做好案子。现总结起来,我的辛苦和努力疑点没有白费,我从实习生活中学到了许多在我们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包括实际的办案能力以及其他的为人处世、生活心态等。

经过这一个多月的实际学习,对于一些简单、案情不很复杂的案件,从审查起诉到出庭支持公诉,我都已能够独立完成。下面我将我在此期间所学到的知识以及所思所想作个简要的介绍。

一 阅卷(制作阅卷笔录)、提审、制作审查报告、起诉书等法律文书

这是我在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所学习的重中之重。

(一)、阅卷

在检察院接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之后,首要的工作也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就是阅卷,即阅览卷宗,只有通过阅卷,检察机关承办案件人员才能确定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办案的程序是否合法,才能审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够罪,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客观性和真实性,是否确实充分等。

我着手办理的第一个案件是杨大新盗窃案,基本案情是犯罪嫌疑人杨大新在今年五一放假期间,盗窃本校学生王某某的钻石戒指(经鉴定,该戒指价值为3500元),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5月18日上午在该校保卫处将犯罪嫌疑人杨大新传唤至派出所审讯,经审讯,其如实交代了盗窃事实。因为此案是我办的第一起案子,尚未入门,龙姐就给了我一本已完结的案子的卷宗,让我作以参考,怎样阅卷,阅卷时应注意哪些,怎样做阅卷笔录,因为这些与后续工作制作审查报告、起诉书有直接关系。我就仔仔细细把案卷看了几遍,内心确信对案子已了如指掌,但当龙姐问我几个问题,如公安机关是如何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有无法定量刑情节?我发现自己却一点也答不上来,感到羞愧极了,暗暗决定以后办案要认真、再认真。事后总结,终于知道我能叙说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到归案的整个过程,而对案件的具体情节(往往是定罪量刑的关键环节)却没有清楚掌握,就是因为阅卷时做到了全面了解却没有做到重点突破。

龙姐告诉我,初学习办案,阅卷应注重:1、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构罪?2、构成何罪?公安机关定罪有无不当?3、有无法定量刑情节?带着这三个问题再去阅卷,就会知道如何去做,知道从哪些方面入手,重点是看什么,从而去审查事实有无不清,证据是否不足,在提审犯罪嫌疑人就知道讯问什么,不至于盲目讯问,也顺便节省时间。

其实阅卷的重点也是阅卷所要达到的目的,以杨大新盗窃案为例,阅卷的目的首先是分析犯罪嫌疑人杨大新的行为是否构罪,通过阅卷,可知犯罪嫌疑人杨大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主体、主观、客体、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再看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公安机关定罪也无不当。最后看案件中有无法定量刑情节,可知犯罪嫌疑人杨大新为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至于其行为是否为自首,从公安移送的案卷中看不出,因为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对犯罪嫌疑人杨大新的抓获经过叙述不清,有待于进一步查实。这一点也是我提审时讯问的重点。

暂且不说犯罪嫌疑人杨大新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依法可对其提起公诉,但司法解释又为其行为的定性作了另一种选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实施并积极退赃(犯罪嫌疑人杨大新都具备),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认为是犯罪:(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如果杨大新具备(三)规定,其行为即符合此条规定,但“其他轻微情节”规定是模糊的,我们提审时对杨大新的抓获经过进行了详细讯问,我认为其行为符合自首情节,也就是说他符合“其他轻微情节”规定,可以对其作不起诉处理决定,龙姐也同意这么做。

但法律是法律,现实是现实,当我把不起诉决定书送给科长审批时,问题出现了,科长不同意,没说起诉也不说不起诉,案子就暂且搁置,直到我离开时处理结果尚未揭晓。事后龙姐告诉我,检察院对每年案件的不起诉率都有规定,而且即便最终能做不起诉处理,也要费比把案件起诉多得多得周折,因为即使检察院同意作不起诉处理,也要公安机关同意撤诉才行,而要做到这一点,非常之难,公安机关一般不会轻易同意撤诉的,因为这样做会影响到他们的执法质量考评。把每年的不起诉率规定在一个限度内是不是有点荒唐,明明可以作不起诉处理,但就因为一个规定,就因为执法质量考评时会受到负面影响,对案件要做一个甚至可能有完全不同结果的处理决定,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置于何处,如何保护,处处提人权,而却在明显的地方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糟蹋。

我终于懂得检察院决定对某个案件是否提起公诉,考虑的不单单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达到法律上的起诉条件,还要考虑到所谓的“规定”、“任务”,还有事件对社会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的大小。不然的话,对杨大新盗窃案的处理决定应已早有定论。这点在李汉民、吴松林寻衅滋事一案上体现得最明显。根据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卷宗,可以看出当晚在迪信通寻衅滋事的有此二人,但对二人是否构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我和龙姐看了现场录像后,一致认为二人的行为不足以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现场录像反映,吴松林当时在场但并未参与打砸玻璃、柜台,李汉民参与了,但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并不严重,未达到罪的要求,他们与这起事件的主要肇事者陈亚平之间有无共谋无从调查(在逃),而且迪信通手机城的巨额损失是此二人被公安民警带走后,陈亚平又带人砸的,他们不应对此后果负责。我和龙姐对其作了不起诉处理,但科长看后,说这起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非常之大,不能就这么简单的处理了。无奈,只有退补,让公安重新搜集证据或者抓获主要肇事者,看公安的能耐了。

(二)提审

提审犯罪嫌疑人是检察院

二)提审

提审犯罪嫌疑人是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工作流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检察机关有监督职能,检察机关提审犯罪嫌疑人,主要目的是核实公安机关取得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与事实相符,同时对与案件的定罪量刑有密切关系的案情进行查实。不过总体而言,大多数提审只是走过场,一个形式而已,负责任的检察员可能会认真讯问,以防疏漏了某些对定罪量刑的某些情节,但不负责任的,提审只是应付差事,走走过场而已,完全以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来定案。

说实话,提审固然重要,但我觉得提审是最无聊的事情,尤其是第一次跟张泽明副科长一起到长沙市提审,我是怀着一种激动而又自豪的心情去的,没想到我只是去凑人数的,一不参与讯问,二不作记录,张科长一边问(象跟久别的老朋友聊天)一边自己作记录,我只是坐着发呆,因为我听不懂他们之间的“谈话”。我自己的第一次独立提审对象是杨大新,他是取保的,我可以在办公室讯问。本来很担心自己做不好,但之前旁观过张科长看到看守所的提审,以及龙姐在办公室的提审,对如何提审心里多少有了点底,又加上我事先仔细看了案卷,并写了一下提审提纲,所以提审起来还算条理清晰,该问的地方都问到了,收获当然还算不少,之前案卷中不清楚的地方,经我讯问都已清楚了。

其实,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一件需要技巧的活,但由于我参与提审的都是些案件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较确实充分的,犯罪嫌疑人也能够如实交代其作案事实,一般讯问没花多少精力。不过,简单的讯问还是要有点技巧的,这样可以重点突击,节省时间。讯问主要是核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达到构罪要求,是否具备法定量刑情节,所以讯问时一般从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主体、主观、客体、客观四个方面入手,然后再从法定量刑情节方面讯问。经过这一番工作,对整个案件作何处理,基本上心里都已有谱了。

(三)制作审查报告、起诉书等法律文书

当承办人员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已经确实充分时,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也行将诞生了。审查报告有固定的格式,只是因各个案件案情及对其的处理结果不同,审查报告便又个个显得与众不同。报告内容主要有十大部分: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三、移送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与一见;四、审查、复核证据、退查、自行补充证据经过;五、工作情况;六、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八、对证据的分析论证;九、需要说明的问题;十、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根据公安移送的卷宗和检察院的提审工作,再对号入座填写上述内容,在此不作详细论述。

起诉书代表一起案件审查起诉工作的完成,它代表检察机关对此案的处理意见呈现到法院面前,因此,对起诉书的制作要求十分严格,尤其是经依法审查查明的事实部分的写作更是如此,要做到言简意赅,不能太详细,太详细则容易使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抠字眼,钻牛角尖,也不能太简单,要保证整个法庭听到起诉书后,知道被告人所作何事,所犯何罪。

二、出庭

出庭支持公诉是检察员才有资格享受的,所以,对我一个实习生来说,能够单独出庭支持公诉是件很奢侈的事情。但幸运女神眷顾了我,使我享有了这样的机会。实习期间,龙姐承办的案件都是简易程序审的,所以没机会跟她一起出庭支持公诉。倒是刘哥(刘立新检察员)需要出庭的案件比较多,他不会分身术,忙不过来,于是,我就代替他出庭支持公诉了一起交通肇事案。第一次正式出庭,又是以公诉人的身份,我对自己会不会紧张是一点把握都没有,生怕庭审时出丑。结果是担心什么出现什么,因为刘哥是临时通知我代他开庭,我对案卷内容几乎是一无所知,只从他写的三提纲(讯问、举证、答辩提纲)和公诉意见书中了解到是一起交通肇事案,所以当审判长问证据中是否有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赔偿协议时,我竟回答说没有(其实是有,只是粗心的刘哥在举证提纲中未写)。还好的是,整个庭审我没有出现一丝紧张,不能说不是一次比较大的进步,可能是之前我旁听了一起合同诈骗、销售赃物案,对庭审稍有了解吧。

被告人请了两位辩护律师,看起来都是职场老手,事实证明不仅如此,他们还是高手。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审判长问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是否有新的证据要提交时,他们就噼里啪啦地向法庭呈出许多新的证据,后又围绕1、被告人不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2、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两个问题发表了以大通言论,且论点明确、论据充分,举起证来,条理清晰,字字珠玑,铿锵有力,打得我们措手不及。大多数知识都很专业,譬如力的作用力,弹力等用派上了用场。虽说我是以公诉人身份出庭的,但我心里都暗暗佩服对方律师,觉得他们肯定很敬业,答辩得真好,(我有点不敬业哦)。我想我若是合议庭组成人员,我肯定会采纳辩护律师的观点。不过,法庭当庭宣判,从判决结果中可以看出合议庭并未采纳他们的观点,对此,我有点失落。

在这里,我了解到公、检、法是如何合理分工、相互配合的,公、检、法为一家在此得到充分体现,法院如何判案,会事先打电话到检察院征询承办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而且在未进行庭审前就已写好了判决书。律师好像真的就是庭审中的一个小丑,作用微乎其微!

三、整卷

整卷其实是最不需要动脑筋的事,但也是最不容易做好的事,它要求认真、认真、再认真;细心、细心、再细心。只要有极度耐心和耐力的人都能将其做好,就如龙姐所说:只要你能一次把卷漂亮地整理好,凭这分细心,你就能做好任何一件事。

四、其他工作

包括:1、填写法律文书,如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审查起诉期限告知书等。

2、检察建议书,如张登科、唐兴旺销售赃物、购买赃物罪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张佳是张登科销售赃物的同案犯,但因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根据司法解释,对其行为可不作犯罪处理,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法制教育。

3、送卷,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卷,送到公安局法制办;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将其案卷送到法院立案庭。

4、制作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提纲,对需要退补的案件,写清需要公安机关补充的证据。

5、制作未成年人量刑建议书,龙姐所在的办公室被院设为未成年人犯罪办案组,未成年人是一特殊的犯罪群体,对其需作特殊处理,因此,对每起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都需制作未成年人量刑建议书,建议法院如何惩处。

(教育整理)

综上所述,经过这一个多月的实习生活,我深深地感到,不管以后我是否在检察员工作,这期间的实习所得都将是我人生中一笔不可或缺的财富。它让我明白了要踏踏实实做人,堂堂正正做事。它也带给我许多信心,让我认识到:只要认真肯干,虚心好学,就没有做不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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