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管辖权

时间:2021-03-05 08:21:07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劳动仲裁管辖权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1)我国各类企业和职工;(2)个体工商户和学徒、帮工;(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本单位职工(或工人)及其施工《企 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如何规定这一点?所谓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权限和范围,即各级或同级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具体分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权限称为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即接受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这在法律上叫做领土治理。地域管辖,又称地域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根据空间范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划分,一般根据行政区划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劳动争议仲裁的地域管辖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基本相同。这样,不服仲裁裁决的一方可以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便双方当事人就地解决劳动争议。属地管辖权包括一般属地管辖权和特殊属地管辖权。如上所述,《条例》第17条规定的管辖为一般属地管辖,根据负责人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单位与劳动者不在仲裁委员会同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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