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最新政策解读12号文件政府采购最新法规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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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最新政策解读12号文件政府采购最新法规3篇

政府采购最新政策解读12号文件政府采购最新法规篇1

政府采购

一、政府采购的范围、特点和方式

(一)政府采购范围和管理

(1)政府采购范围

1)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采购资金。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资金。

3)采购内容和限额。

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内容,无论金额大小都属于政府采购

范围。

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内容,采购金额超过政府采购最低限

标准的,也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办公厅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的最低限

额标准为: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为50万元,工程为60万元。

4)地域范围。(中国境内)

(2)政府采购管理

 政府采购工程的招投标过程由相应行的行政监督部门监督

 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由财政部门实施监督。

(二)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特点

(1)基本原则: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

(2)特点:

1)资金来源公共性。一是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部收入;二是政府采购目标具有公共性(想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2)强制性。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和规范管理。

3)政策性。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平衡发展。

4)经济型和非盈利性。追求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不以盈利为目标,而是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最终目标。

(三)政府采购的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询价

5)单一来源

6)其他政府采购方式

二、政府采购的条件、组织和程序

(一)政府采购实施条件

必须编入政府预算,并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方可实施。未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的临时性采购项目或追加预算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提出申请说明,经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二)实施方式和组织形式

(1)实施方式:集中采购 和 分散采购。

(2)组织形式:委托招标 和 自行招标。

(三)政府采购的程序

(1)确定采购需要

1)政府采购预算

2)政府采购计划

3)进口产品审核:(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以下情形之一除外:

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2)确定采购实施方式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成功限额标准的,实行分数采购。

3.没有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可采用《政府采购法》以外的其他方式采购。

(3)确定采购方式

1)公开

2)邀请(一下情形之一,可采用邀请招标)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中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总值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情形之一,可采用)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表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负责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求的4.不能事先酸菜总额的。

4)询价

5)单一(情形之一,可采用)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

6)其他采购方式

(4)组织采购活动

(5)采购合同的签订、履约和验收

(6)申请支付采购资金

(7)政府采购文件的保存

附采购流程表。

政府采购最新政策解读12号文件政府采购最新法规篇2

政府采购最新政策解读

主讲老师:王淑杰

第一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与诚信体系建设,财政部决定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中央本级及8个省(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同时废止。

一、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意义是什么?

在政府采购领域引入信用担保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水平、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积极举措,具有规范履约行为、扩大融资渠道、降低资金成本等现实意义。从2007年开始,黑龙江、江苏、湖南、北京等地进行了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的探索,取得了积极效果。一方面,为中小企业解决了投标、履约保证金资金占压和贷款融资难的问题;另一方面,有效防范和控制了履约风险,延伸了政府采购监管链条,将行政监管手段不好管、管不好的问题用市场经济手段予以解决。

2009年以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次对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出明确要求。为了落实国发

[2009]36号文件和领导指示精神,财政部把在政府采购领域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作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措施之一。

二、中小企业将从中获得哪些切实利益?

在政府采购领域引入信用担保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项配套措施,企业应当拥有自主选择权,因此,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使用信用担保以及使用哪种形式的信用担保。

在此基础上,方案还明确规定了担保机构应提供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相关服务要求:一是供应商同时使用投标、履约、融资担保的将获得费率优惠或直接减免投标担保费。二是供应商进行融资担保的综合年费率由双方自行商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半,并要求对民生项目和小型、微型企业项目提供更多费率优惠政策。此外,为鼓励供应商积极使用信用担保手段,在通知中规定“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等类似文件”。

小资料:陕西省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是指在政府采购领域引入信用担保手段,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企业向采购人、代理机构、金融机构提供投标、履约、融资方面的保证,能够有效缓解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资金困难。

国家财政部下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8个省份开展暂定为期2年的试点,陕西省专门制定了《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担保机构微观管理 降低政府采购风险

按照《方案》,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坚持“市场主导,财政引导”的原则。省财政厅副厅长苏新泉说,专业担保机构在为供应商提供担保时,会对供应商的资质以及履约能力进行考察和判断,借助他们对供应商的资信评价、项目监管,不断规范和提高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和履约质量,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诚信体系的建设。

同时,对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来讲,简化了保证金的收退手续,“财政部门从履约管理的微观管理行为中抽身,减少了管理风险和责任,延伸了政府采购的链条”。

民生项目和小微企业可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本次试点工作选择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三种担保形式进行试点。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选择信用担保,以及选择哪种形式的信用担保。

《方案》还规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供应商,试点专业担保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试点期间担保费率由双方自行商定,但融资担保综合年费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并要求对民生项目和小型、微型企业项目提供更多费率优惠政策。

为及时反馈和总结试点情况,《方案》要求各市区财政局、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和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在试点期间,每半年形成试点工作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三、背景和适用范围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担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财政部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担保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建立担保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担保机构业务信息报送工作基础上开展担保(再担保)项目储备工作。

四、支持方式及额度

目前国际上政府采购领域最常见的担保模式是银企合作,具体分为银行+担保公司、银行+银行、担保公司+银行3种模式。综合考虑我国银行目前的风险控制要求,以及“市场主导,财政引导”的原则,试点方案采取了第三种模式开展试点,即担保公司+银行模式。考虑到该项工作是市场化行为,且部分地方也在使用银行主导模式,我们为前2种模式预留了空间,规定试点地区和单位也可以使用银行保函,但出具保函的银行应当比照《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对专业担保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担保资金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

(一)业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再担保)服务。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1%、2%、3%给予补助。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和小型微型企业再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5%和1%给予补助。

(二)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

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并重点补助小型微型企业低费率担保业务。

(三)资本金投入。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

(四)其他。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

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最多不超过2 000万元,单个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最多不超过3 000万元。(资本金投入方式除外)

五、申请条件及要件

考虑到我国担保行业的发展现状和企业信用整体水平,为保证试点质量,试点初期应本着“严格把握”的原则,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应当是规模较大、资信优质、组织机构健全、行业经验丰富,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专业担保机构。经综合比较,与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协商后,由其作为全国和中央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同时兼顾地域要求,规定各试点地区可再择优选择一家当地担保公司参与本地区试点。试点结束后,财政部将在担保机构的选取上完全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市场化手段引导担保机构降低费用。

1.担保机构的条件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担保业务2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10亿元以上。

(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30%。

(五)东部地区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即:(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下同]的3.5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中部地区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西部地区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2.5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八)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九)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2.再担保机构的条件

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及以上。

(三)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

(四)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5倍以上。

(五)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六)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八)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业务信息。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提交担保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风险准备金提取及担保业务收费等)。

(四)对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六、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1.资金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每年按照本办法规定,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当年担保资金支持重点、资助比例、具体条件、申报组织等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和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负责本地区担保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2.审核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担保资金的项目申报,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结合业务信息报送情况,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纳入担保资金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担保资金申请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后,项目计划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对项目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3.拨付

项目公示期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公示期内没有异议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项目列为支持项目,向财政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财政部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定,将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担保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至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担保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部门反馈。

七、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担保资金申报、审核及使用共同实施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担保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积极配合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专

项检查。

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有关资产财务、担保资金使用、绩效等材料。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担保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综合评估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上报上年度资金使用汇总报告及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报告。汇总报告应包括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反馈的资金到位时间、额度及账务处理等信息。

担保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担保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的一项创新,目前还处于即将试点阶段。财政部将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总结经验,逐步形成完整的与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管理制度,并在试点结束前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最新政策解读12号文件政府采购最新法规篇3

二 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程序1成立谈判小组2制定谈判文件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4开展谈判5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 单一来源采购的使用条件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3更换供应商会造成不兼容或不一致的困难,不能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四 确立采购项目的含义 1 编审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程序的第一个环节2 政府采购项

目必须列入财政预算3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4 经批准的部门预算才是政府采购执行的依据 五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 投标邀请函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资格要求、购买标书时间、标书费用、开标时间、开标地点、招标方联系人、地点和电话等2供应商须知具体规定投标的规则,使供应商在投标时有所遵循3项目要求 4 合同条款5 投标文件

六 政府采购的功能 1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2 强化宏观调控职能3保护民族企业4 推进反腐倡廉

七 公开招标采购的程序1 委托方填写委托书2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3 招标代理机构制作招标文件 4 采购人确认招标文件 5 发布标讯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6 组成评标委员会7 开标 8 评委会评标9 评委会作出评标结论10 采购人确认中标结果11 发中标通知书12 签订合同 八 政府采购预算的含义1加强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力度,以前财政部门只偏重于经费的测算和分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后对资金的具体使用过程可以进行跟踪监督2提高了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长期以来我国对财政支出的使用的监管不够,经常发生采购单位截留、挪用采购资金的行为,无预算采购、重复采购、盲目采购、超标采购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政府确定的目标难以实现,采购质量得不到保证,采购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还容易滋生腐败,通过实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进行预算硬约束在规定金额内根据预算内容采购确保采购项目按规定

用途使用,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3健全了财政职能,细化了支出管理,过去财政部门重视专项资金的分配环节,而对消费环节的监督检查不够,通过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细化预算,强化约束,财政不再层层下拨经费到预算单位而是直接拨付到供应商和收费部门,使财政支出管理向消费延伸,财政对支出全过程的管理成现实

九 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适用条件1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未达到法定数量,以及重新招标未能成立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3由于公开招标采购周期较长,当采购人出现不可预见等因素急需采购时,无法按照公开招标方式规定程序得到所需货物和服务4采购对象独特而又复杂,以前不曾采购过且很少有成本信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5 采购金额较大具有技术复杂性质特殊和不确定因素

十 投标书的构成 1法定代表授权书2投标书 3投标函和投标报价表 4开标一览表5 货物简要说明一览表 6投标资格证明文件 7投标货物及其辅助服务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证明文件8制造商或其总代授权书9反商业贿赂承诺书10 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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