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国有企业管理规定5篇

时间:2023-11-25 13:22:02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国有企业管理规定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看,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都会发挥不同的作用,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也不尽相同。国有企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管理规定5篇,供大家参考。

国有企业管理规定5篇

国有企业管理规定篇1

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看,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都会发挥不同的作用,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也不尽相同。

国有企业的普遍出现始于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一般垄断资本主义转变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对经济生活进行全面的干预和调节。同时,在新科技革命的浪潮推动下,企业生产规模日益扩大,纯粹靠自由竞争维系的市场经济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国家开始承担起对生产的领导。从 1945年开始,英国将一系列基础工业和英格兰银行收归国有,法国将能源部门、保险部门、金融部门和一些大公司改为国家接管。与此同时,日本政府设立的国有企业从战争结束的7个迅速增加到70年代中期的"114个;美国政府也创办了一些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主要集中于能源部门、基础设施部门、提供公共产品部门和科技开发部门。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了振兴民族经济,推动本国工业化,掀起了两次国有化高潮。

第一次在 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60年代中期,它是紧随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而出现的,主要矛头对着殖民企业和殖民地的经济管理企业,包括海关、银行、税务机构,以及原殖民者拥有的足以垄断或操纵国计民生的大企业。这次国有化高潮实际上是民族解放运动在经济领域的继续。

第二次在20世纪70年代,这是在中东产油国收回石油资源主权的斗争取得胜利的鼓舞下,发展中国家掀起了收回自然资源主权的潮流。在这一潮流中,一些国家把实际操纵本国经济关键部门的外资企业收归国有,并使一些矿山资源和农渔业资源回到本国手中。发展中国家国有经济的发展,对于维护国家主权、争取经济独立,奠定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建立较完整的市场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以及促进区域经济平衡发展等方面的国民经济体系,带动其他经济成分的发展,推动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都起了巨大的作用。同时,国有经济在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高度垄断,产权不清,政企不分,管理混乱等多种弊端。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针对本国具体情况,采用各种各样的措施,对国有经济进行整顿和改造,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国有企业管理规定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不超过6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3~9人,一般设党委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委员若干人,设纪委书记1人。

党委会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董事长和党委书记一般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党委书记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可兼任副董事长。

第三章任期规定

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

第十一条除下列情形之外,企业领导人员应任满一届:

(一)达到转任非领导职务年限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

(三)年度考核评价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

(四)自愿辞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五)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

第十二条实行委任制的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会或组织办公会决定任命或提名日期为准;实行聘任制董事会、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市国资委、董事会聘任文件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距转任非领导职务年龄不满三年的,应按实际工作年限确定任期。

第十四条届中新任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不超过本届董事会、党委会和经理层任期。

第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原任职务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续任的重新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在本届任期内任职超过2年(含2年)的,均视为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三届的,应当交流,连续任职满四届的,必须交流。

第十七条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要求辞职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方可离职。

第四章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强,诚信守法,团结协作,勤勉敬业,廉洁从业;

(二)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了解国际经贸规则,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创新意识和环保意识强;

(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

(四)具有在规模以上企业中层及其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的经历,或具有在相应层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及其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

(五)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有一定年限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

(六)新担任企业正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同级副职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新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下一级正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位条件:

(一)董事会成员

1、具有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

2、能把握企业的发展方向,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改革创新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知人善任能力;

3、能正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经理层成员

1、具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

2、能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3、具有企业经营管理任职和培训经历。

(三)党委会成员

1、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群工作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及企业文化建设;

3、符合《党章》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对于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或工作需要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任职经历和年龄。

第二十一条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资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第五章选拔、考察和任免

第二十二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素质、重能力、突出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第二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市场选聘和依法选举等。

第二十四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经过组织考察程序。

第二十五条拟任人选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制度。凡提拔委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试用期一年;凡提拔聘用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试用期半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办理任职或聘任手续,任职年限自试用期算起;不胜任的,免去或解聘试任职务。

第六章教育和培养

第二十八条加大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力度。按照太仓市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确定的计划,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培训。鼓励企业领导人员参与职业经理的培训和认证考试,不断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思想政治素养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与水平。

第二十九条加强企业领导人员培训考核。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培训档案。按照《太仓市科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核,并把培训期间的表现和考核成绩作为考核企业领导人员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按照培养提高、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企业领导后备人员队伍。

第三十一条企业领导后备人员应当具备第十八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的基本条件。在企业领导后备人员中,比较成熟、近期可使用人员一般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选拔企业领导后备人员,应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履行民主推荐、素质测试、组织考察、企业党委讨论上报、组织部审定等程序。

第三十三条企业领导后备人员由企业党委或董事会管理,应该制定培养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培训和实践锻炼。

第三十四条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领导后备人员统一调配使用。组织选拔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从企业领导后备人员中产生。

第七章考核和评价

第三十五条建立以经营业绩考核为重点的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制度。积极探索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第三十六条年度考核评价一般在年度财务决算后进行,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在任期届满前的三个月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前,一般应进行年度经营业绩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考核评价内容主要为市国资委与企业签订任期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所确定的目标。任期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包括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和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考核内容与范围;

(三)考核的时限;

(四)考核的主要依据及指标;

(五)考核与奖惩;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八)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企业领导层任期目标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董事会任期目标由市国资委确定,主要包括把握企业发展方向、实施民主科学决策、培养使用引进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持续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的情况,以任期目标责任书的形式进行约定。

(二)党委会任期目标由组织部确定,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介廉建设,开展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三)经理层任期目标由企业董事会确定,主要包括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提高企业管理效能、完成经营效益目标等方面的情况。

因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任期目标进行调整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任期目标确定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组织部和市国资委根据不同职位要求,研究制定各有侧重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据此对企业领导人员实施分类考核评价。

第四十条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由组织部和市国资委共同组成考核评价组,制定考核评价方案,发布考核评价预告;

(二)由市国资委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召开述职述廉会议,进行民主测评。由企业领导人员分别述职述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下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和职工代表听取述职述廉并参加民主测评;

(四)采取发放书面征求意见表、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开展民意调查和实地考察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考核组根据经营业绩考核、审计评价报告、民主测评结果和各方面评价意见,形成考核评价报告及考核评价等次建议,提交组织部和市国资委审定;

(六)考核组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反馈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情况,根据需要也可以直接向被考核对象本人反馈。

第四十一条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评价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给予免职、降职、交流或解聘。任期考评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再续任。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建立企业领导人员业绩档案,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实施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激励和约束

第四十二条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企业领导人员激励机制。

第四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年薪制,依据年度和任期综合考核结果,按照市国资委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四十五条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监督机制。完善出资人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职工群众监督。

第四十六条市纪委和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主动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企业依法设立监事会,由市国资委委派人员与职工代表组成,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市国资委向企业派驻财务总监,对企业资产营运、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通过企务公开等形式,加强职工民主监督。企业领导人员每年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由职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第四十九条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明确标准,纳入企业预算管理。

第五十条完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离任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任期中进行经济责任任中审计。企业发生重大投资、出现重大财务异常等情况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十一条实行董事会报告制度。董事会对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应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对企业重大产权、分配方案、一定数额以上的投资及贷款担保等重大事项,须按有关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或备案。

第五十二条实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须按管理权限及时向市纪委、组织部报告。报告事项的范围、内容和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人员领导责任。

第五十四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得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职的,应按管理权限报批。

第九章转任、免职和辞职

第五十六条距法定退休年龄二年的企业正职领导人员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的企业副职领导人员,原则上转任为非领导职务。由机关事业单位调任的企业领导人员,回原单位担任相应级别的非领导职务。

第五十七条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或解聘现职:

(一)因失职、渎职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故意损害国有资产,情节严重;

(三)因违反廉政准则规定情况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违反党纪条规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

第五十八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因公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三)引咎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四)责令辞职,是指及组织部根据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第五十九条企业领导人员离职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按原任职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办理企业领导人员转任、免职和辞职事宜,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领导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国有参股企业中由国有出资方派出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各镇、太仓港经济开发区港区、新区、科教新城及市级机关部门所属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太仓组织部、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推进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

(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四条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职务为:市城投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党委书记;市华山旅游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党委书记。

第五条市政府党组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职务为:市产投集团公司、新组建市属国有集团公司的董事长、党委书记。

第六条市属集团公司的副职、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管理,报市政府党组备案;集团公司子公司副职由集团公司管理,报市国资委党委备案。

第七条市属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报市政府党组备案。其中国有企业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工会主席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

第八条市国资委应当按持有的国有股份比例向国有参股公司提出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建议人选。

第九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市国资委党委班子成员不再兼任国有独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会主席。

第十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出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累计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党群工作相关的经历。

(二)提拔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提拔担任副职的,应当具有下一层级正职3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3年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担任总会计师及相应职务的,还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等相应专业任职资格,或者具有会计师、审计师等相应专业中高级技术职称。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等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累积不少于5年。

(五)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根据市属国有企业规模大小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从严掌握董事会、经理班子、党组织班子职数。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数一般不超过5—7人,设董事长1人,工作需要的可设副董事长1人。设立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数根据公司章程确定,一般不超过4人。未设立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数为3-5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职数为5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纪(工)委书记1人。党组织班子成员与董事会、经理班子成员实行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和董事长原则上由1人担任。未经市国资委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第十三条设立董事会的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总经理任期由董事会确定,每届任期3年。未设立董事会的市属国有企业,经理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并重新履行聘任手续后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选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中共渭南组织部(以下简称组织部)、中共渭南市国资委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党委)按管理权限、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考察、任免等事项。

第十六条任用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采取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

(一)董事会成员(除职工代表董事外)实行委任制、聘任制;

(二)对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实行聘任制,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经组织考察、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或者备案同意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三)对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经理班子成员实行委任制;

(四)对企业党组织的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或者委任制。

(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按照管理权限、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考察、任免等事项。

第十七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组织选拔程序:

(一)人选酝酿;

(二)民主推荐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

(三)组织考察;

(四)公示;

(五)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六)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七)讨论决定;

(八)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在企业内部选拔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结果作为有关人选是否列为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公开招聘程序:

(一)面向社会公布招聘职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

(四)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或者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

(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七)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八)讨论决定;

(九)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十九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竞争上岗程序

(一)在本企业范围内公布竞争岗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

(四)民主测评;

(五)根据测试和民主测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六)组织考察;

(七)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八)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九)讨论决定;

(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二十条通过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和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方式担任企业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试任职务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二十二条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下同)兼职的,须按照管理权限向组织部或者市国资委党委任前备案。未经同意,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中介机构兼职。

第二十三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用程序:

(一)市城投集团公司和华山旅游集团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党委书记,由组织部提出人选意见,市国资委党委参与考察,报经研究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办理。

(二)市产投集团公司、新组建市属国有企业的董事长,由市国资委党委商市行业管理部门确定人选,然后实施推荐和考察工作,报经市政府党组研究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办理。

(三)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副职、子公司正职由市国资委党委征求集团公司意见后,按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办理。

(四)市属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包括企业党组织书记、纪(工)委书记、工会主席,由市国资委党委商市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负责考察,按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办理。

(五)市属国有参股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以及推荐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市国资委党委提出人选意见,按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第二十五条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统一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组织考核。

第二十六条考核评价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分层分类考核评价,综合运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七条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对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突出其经营业绩、团结协作、作风形象等方面的情况。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突出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完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解聘)、撤职、调整、辞职、退休制度。

第三十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免职(解聘)或者撤职:

(一)任期届满未被续聘(任)的;

(二)在任期(年度)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

(三)因严重违法违纪被追究责任的;

(四)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三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给予调整:(一)任期内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未完成,或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连续两年未完成,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三)因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严重不实的。

第三十二条辞职。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因公辞职是指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规定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是指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引咎辞职是指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职的。责令辞职是指应当引咎辞职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未提出辞职的,由国资监管机构通过法定程序责令辞去现职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三十三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按法定年龄退休。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所出资的企业承担任何领导职务;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实行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制度,对需要重点培养和因工作需要按照规定需要回避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应当予以交流。

第三十六条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后备队伍建设。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按照培养为主、动态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适当、结构科学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后备队伍。

第三十七条规范并加大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将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纳入全市领导干部培训规划中,由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负责。

第三十八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渭南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暂行)》实施。对于以挂职(兼职)方式在企业担任领导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在企业领取报酬;对于委派任职、在企业领取薪酬的,不再享受财政供养。

第三十九条对作出特殊重大贡献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坚持以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通过考核、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实施。

第四十二条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第四十三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离任时,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四条建立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立的;(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三)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四)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者办事规则,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五)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七)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八)对董事会决议违法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明显损害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董事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九)其他应该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市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止2016年4月30日自行废止。

国有企业管理规定篇3

一、国有资产财产监督管理制度

(一)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概念和范围

1、有关部门,包括:A、财政部;B、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C、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的专业经济部门)。

2、有关机构,是指行业总公司(直属国务院的总公司)

(3)监督管理的对象是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活动。

(4)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范围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

(5)国有资产分为三大类:1、经营性资产(投入企业的);2、非经营性资产(投入行政单位的);3、尚未开发的矿藏、土地、森林等资源性资产。

(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原则

(1)政府的职能和企业职能分开

(2)政府的经济管理者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

(3)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1、财产所有权是指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国家。

2、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指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没有收益权)。

(4)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再投入,形式包括:1、留给企业;2、国家收缴后再投入。

(5)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

(6)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国有企业财产的分级管理和分工监督

(1)分级管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重点掌握: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清偿核算、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等都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系列措施都必须建立在此基础工作之上。

清产核资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清查资产,核实国有资金,摸清国有资产“家底”的工作。

产权界定是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这里讲的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不包括债权。

资产评估是指对资产进行评议估价。资产评估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其方法主要有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价格清算法。在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中,还有一种工作叫资产价值重估。资产价值重估是指企业、单位对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新估价。制定企业财产保值指标体系,从总体上考核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要注意掌握指标体系的内容: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00%,为国有资产增值。

在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还要参考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指标。具体包括:

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所有者权益)×100%

总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资产总额)×100%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2)了解分工监督

国有企业管理规定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第四条 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条 公司类型:国有独资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 公司名称: 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 公司住所:xx

邮政编码:xx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 xx。(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 出资人名称(股东)

第十条 出资人名称:xx,

住所:xx ,

证件名称: xx,证件号码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xx万元,以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xx 万元(注:没有该项的请自行删除),实缴出资xx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 年 月 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七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订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其中 人由出资人委派, 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  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可由董事兼任,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不是董事的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其中 人由出资人委派, 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费用有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任期为三年,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按时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规、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计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解散;

(四)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出资人确定的人员组成。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出资人所有。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须报出资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出资人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国有企业管理规定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第四条 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条 公司类型:国有独资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 公司名称: 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 公司住所:xx

邮政编码:xx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 xx。(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 出资人名称(股东)

第十条 出资人名称:xx,

住所:xx ,

证件名称: xx,证件号码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xx万元,以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xx 万元(注:没有该项的请自行删除),实缴出资xx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 年 月 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七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订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其中 人由出资人委派, 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可由董事兼任,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不是董事的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其中 人由出资人委派, 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费用有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任期为三年,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按时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规、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计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解散;

(四)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出资人确定的人员组成。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出资人所有。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须报出资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出资人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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