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办法】县雪绒花大道长效管护办法试行

时间:2023-06-15 17:00:03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雪绒花大道长效管护办法(试行)(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强雪绒花大道综合改造工程的后期管护工作,实现道路绿化建设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根据省、市相关养护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县雪绒花大道长效管护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交通办法】县雪绒花大道长效管护办法试行


雪绒花大道长效管护办法(试行)


(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强雪绒花大道综合改造工程的后期管护工作,实现道路绿化建设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根据省、市相关养护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道路是指东起张石高速蔚县东出口,西至暖泉路口,总长度18公里的雪绒花大道主路及辅路。道路附属设施包括供水、排水、路灯、信号灯等公共设施。

第三条  按照道路绿化养护管理 “三分建、七分管”的原则,坚持建设主体与管护主体相结合,科学规划与实际操作相结合,专业管护与群防群护相结合,管护质量与管护成本相结合,规范管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力求形成优质高效的管护机制。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路面、绿化带及候车厅等公用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道路沿线路灯及市政管网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道路沿线信号灯和安全警示灯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第五条  道路管护人员由各单位内部调剂,不再增加编制和人员。管护经费属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和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内的,从该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他费用由县级财政负担,进行评审后予以拨付,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二章  道路及附属设施管理养护

第六条  道路及附属设施管理养护包括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卫生保洁、破损维修及应急抢险等。

第七条  管护人员职责:

(一)保持路面清洁卫生、沟渠畅通;

(二)对危桥险路及时设置警示标志,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三)及时上报公路病害情况。

第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沿线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挪动、迁移、涂改、遮盖、损坏道路上的标志、讯号、里程碑、桥栏杆、护柱、路缘石、路肩墙等设施;

(三)未经县交通运输局批准,在道路及道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四)在道路两侧摆摊设点,进行集市贸易;

(五)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供水的井盖、阀门;

(六)向市政管道的控制设施中排放雨水、污水、工业废液、易燃易爆残液或倾倒垃圾和其他杂物;

(七)擅自迁移、拆卸、改动道路照明设施;

(八)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悬挂物品、拉线接电。

第九条  承担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养护工作的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建立巡查和检测评估制度,定期对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维修。

第十条  道路及附建于道路上的桥涵、路肩石、边坡边沟和路基构造物等道路附属设施因缺损、移位、下沉等影响交通和安全时,要及时补缺或修复。

第十一条  在道路管网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须经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道路供水、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时,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抢修、疏通,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修复时间。

第十三条  要在道路及附属设施的养护、维护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文明标语、安民告示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第三章  绿化带管理养护

第十四条  绿化带管理养护指对道路两侧35米内的乔灌木、花卉、地被植物、附属设施等进行的管理、维护及应急抢险。

第十五条  绿化带建设期间(三年),施工单位要及时对死亡苗木进行补植,经验收达标后,第一年支付工程建设资金的50%,第二年支付工程建设资金的30%;第三年工程验收时,在乔木、灌木、花卉的成活率达到96%及以上,孤植树每株成活的情况下,支付剩余工程建设资金的20%

第十六条  管护人员职责:

(一)负责绿化带的浇水、补植、涂红刷白、修剪、病虫害防治;

(二)对绿化带范围内的树木、绿化牌及其他附属设施实行严格保护,发现偷砍、滥伐树木和毁坏附属设施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上报;

(三)对因自然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树木倾斜或折断的,要及时处理,保证来往人流和车辆安全;

(四)协助乡镇开展好护林防火工作。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单位和个人在绿化带内搭建违章建筑、倾倒垃圾和杂物的行为;

(二)单位和个人在绿化带内进行挖土挖沙、沤粪积肥、挖沟引水等毁坏苗木和林地的行为;

(三)非管护车辆和人员进入绿化带毁坏树木、践踏草坪、损坏附属设施的行为;

(四)在绿化带内种植农作物的行为。

第十八条  绿化带三年建设期过后,管护单位要充分掌握林木成活和保存情况,适时开展补植补造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指依法对道路、绿化带及附属设施等路产进行巡查监管。

第二十条  相关管护单位对道路、绿化带及其附属设施负有监管责任,对于路产路权的侵害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管护人员职责:

(一)坚持日常巡查,及时制止对道路路产路权的侵害行为;

(二)对批准利用、占用、挖掘道路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实施道路养护作业时,合理安排交通管控,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

(四)对在绿化带内放牧、毁林、挖土、占地等行为进行监管;

(五)对毁损道路附属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  实行道路绿化养护标牌公示制度,明示养护范围、养护单位、责任人及投诉电话等,方便巡查,便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道路规划用途。

第二十四条  管护人员要认真履行管护职责,按照规定对所负责的区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对上报不及时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的管护人员,视情节进行处理;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胜任管护工作的,要及时调整更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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