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办法】顺平县气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时间:2023-06-15 14:35:05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顺平县气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局依法决策机制,根据《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气象办法】顺平县气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供大家参考。

【气象办法】顺平县气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顺平县气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局依法决策机制,根据《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重大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重大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依法决策。重大决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政决策行为。

第二条 重大决策由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三条 各科室负责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性咨询等有关服务。办公室负责为重大决策活动提供综合服务。

第四条 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台站建设和气象服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安排及阶段性重点工作;

(三)下达责令改正或者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

(四)审定机关重大活动事项和重大建设项目;

(五)研究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研究讨论干部录用、推荐、任免、奖惩、教育、考核和监督等问题。

(六)研究和决定机关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审定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大额度经费开支及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

(九)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前期准备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研究。决策前,由相关职能科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二)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事项进行综合论证,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在拟定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以下情形:所采集信息失真或过时;遗漏必需的信息;隐瞒、歪曲真实情况;违反保密纪律。

(三)听取意见。对全区气象服务和社会管理政策出台等综合性事项,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规划制定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四)法律审查。成立区气象局案件审议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责令改正事项由局案件审议小组审议后提交决策。行政处罚事项先由局案件审议小组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报市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和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案件的立案、调查人员的陈述、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条款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合适、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等。法律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决策。

第六条 重大事项进入决策阶段,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局长根据分管副局长和相关科室的提议确定。

(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审议需要的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等资料,由分管副局长组织相关科室提前准备。

(三)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必要的会议材料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长主持。议题由分管副局长或有关科室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坚持一把手本位表态制,局长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五)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

(六)作出决定。局长根据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对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通过决定的,由局长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由承办科室依照会议要求修改后报分管副局长审定,由局长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作出再次审议决定,按程序重新审议。

(七)形成纪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

局长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

第七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第八条 进行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且分管副局长必须到会,如分管副局长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第九条 会议列席人员由局长确定。

第十条 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如来不及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分管副局长应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本局制定和执行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提供的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及时。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2017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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