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方案】蠡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精选推荐】

时间:2023-06-15 14:25:03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蠡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略)一、总则(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应急方案】蠡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应急方案】蠡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精选推荐】


蠡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略)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保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发生的旱灾(干热风灾害),洪涝、风雹、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等地质灾害,农作物病虫害和其它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充分发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职能作用。

5.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蠡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蠡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如图1所示),负责研究制定县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基层开展减灾工作,推进减灾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全县抗灾救灾工作。

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主管民政的副县长。

县减灾委副主任: 县政府办主任、民政局局长、发改局局长、民政局主管副局长、财政局局长、水利局局长、商务局局长、气象局局长。

县减灾委成员:教育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局、卫计局、广播电视局、物价局、环保局、安监局、统计局、林业局、科协、电力局、财政局、人武部、县社、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减灾委秘书长:县民政局副局长。

(二)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职责

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其职责是:

1.承担减灾和全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乡镇的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5.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6.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基层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三)县减灾委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任务

政府办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协调对外(上 )联络接待工作和其他重要工作事宜。

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核查灾情,及时上报,统一发布灾情;积极争取中央、省、市救灾资金;管理、分配中央、省和市县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工作。

发改局负责安排重大抗灾救灾项目。

财政局负责抗灾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协调落实以工代赈资金。

水利局负责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工信局负责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监视、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

商务局负责与国外、境外组织、机构、个人联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际多、双边合作项目。组织跨地区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动用县储备商品稳定市场。

教育局负责组织灾区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调、帮助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

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住建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交通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

农业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鼠害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卫计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电视台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物价局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

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统计局负责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林业局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科协协调有关学会的抗灾救灾研究工作。

人武部根据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协武警、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各地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电力局负责灾区电力设施的保障和修复工作,做好灾区照明、生产、抗旱的用电工作。

联通、移动、电信公司负责救灾工作的通讯保障和灾后通讯设施的抢修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设立相应抗灾救灾本级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县减灾委救灾应急工作的各项指令,负责本辖区救灾救济预案的编制并具体组织实施,负责自然灾害情况的收集、整理与上报工作。(图见附件)

三、启动条件

(一)全县范围内, 发生旱灾(干热风灾害),洪涝、风雹、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农作物病虫害和其它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2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人以上;

因灾倒塌房屋300间以上。

(二)发生5级以上地震,造成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300间以上。

(三)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四)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五)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监测与预警

(一)灾害预警预报

1.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农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畜牧水产局的动物疫病、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通报。

2.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3.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县和有关乡镇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二)灾害信息共享

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

(三)灾情信息管理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乡镇或村、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乡镇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1.5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2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市民政局。县级民政部门在接到乡、镇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民政局和县政府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乡镇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级民政部门每天8.30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县级民政部门上报,县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向市民政局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乡镇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民政部门报告。县民政部门在接到乡镇级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县汇总数据向市民政局报告。

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建立台账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县、乡镇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五、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灾害发生地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和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设定四个响应等级。I级响应由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主管副县长)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Ⅱ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Ⅲ级响应由县减灾委秘书长(县民政局副局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IV级响应由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救助工作。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一)Ⅰ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况

1)全县范围内, 发生旱灾(干热风灾害),洪涝、风雹、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农作物病虫害和其它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2000人以上;

c.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死亡1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2000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副主任(民政局局长)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县政府决定进入I级响应。

(流程图l见附件)

3.应急响应

由县减灾委主任(主管副县长)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以县政府名义发慰问电,或建议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2)县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县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4)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通报一次抗灾救灾情况。

(5)组织开展跨县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6)以减灾委名义对外通报灾情,呼吁省内、市内、国内、国际救灾援助。

(7)县民政局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县减灾委主任和市民政局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代县政府起草向市政府申请市级救灾资金的请示。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县财政局下拨县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县内外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提出建议,减灾委主任(主管副县长)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二)Ⅱ级响应

l.灾害损失情况

(l) 全县范围内, 发生旱灾(干热风灾害),洪涝、风雹、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农作物病虫害和其它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6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c.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死亡6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立即启动Ⅱ级响应(流程图2见附件):

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l)县民政局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县民政局有关股室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实行联合办公,组成紧急救援(综合)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抗灾救灾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Ⅱ级响应一经确定,县民政局视频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乡镇24小时联通,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县民政局名义发慰问电,或建议以县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3)立即开展以下综合协调工作: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乡镇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4)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县民政局负责同志带队的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5)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灾区乡镇政府或民政部门申请,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县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县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县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随时落实县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6)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

2小时与灾区乡镇民政部门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救灾工作专报》,报市民政局和县政府,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7)组织救灾捐赠

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或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经县政府批准,向全市、全省发出救灾援助呼吁。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省、全市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向县减灾委秘书长(县民政局副局长)提出终止建议,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三)Ⅲ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况

(1) 全县范围内, 发生旱灾(干热风灾害),洪涝、风雹、

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农作物病虫害和其它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4人以上,6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c.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死亡4人以上,6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Ⅲ级响应(流程图3见附件):

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秘书长(县民政局副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乡镇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2)县民政局有关股室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县民政局视频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乡镇的畅通。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县民政局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4)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县民政局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灾害损失较大时,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赴灾区。

5)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灾区政府或民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县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县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县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

6)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4小时与灾区乡镇民政部门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救灾工作专报》,报市民政局和县政府,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7)开展救灾捐赠

2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必要时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受理捐赠事宜;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县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提出建议,减灾委秘书长(县民政局副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告知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

(四)IV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况

1)全县范围内, 发生旱灾(干热风灾害),洪涝、风雹、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农作物病虫害和其它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人以上,4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c.倒塌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境之一:

a.造成人员死亡;2人以上,4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立即启动IV级响应( 流程图4见附件):

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待班。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同志带队的县民政局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4)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灾区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县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县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与灾区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救灾工作专报》,报市民政局和县政府,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IV级响应,报县减灾委秘书长(县民政局副局长)

(五)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2.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县民政局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害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民政局审核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3.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4.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形式。必要时,请宣传部组织协调。

5.信息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县民政部门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情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六)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参照自然灾害响应等级实行应急响应。

七、后期处置

(一)灾后救助

1.县、乡(镇)级民政部门每年1月、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在1231日、930日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市民政局,并附分乡(镇)灾情统计表。

2.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3.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县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和一般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4.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5.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按要求及时发放到户。

6.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发改委、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组织粮食供应。

(二)恢复与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各个乡镇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乡(镇)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县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全县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市民政局和县政府。

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县民政局会同各乡镇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县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4.根据各乡镇级人民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县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灾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5.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6.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协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8.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9.发改、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计、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五、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1.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建立健全与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经费保障

民政局组织协调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县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安排县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各地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2.县财政每年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乡镇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三)物资保障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进一步建立健全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2.每年年初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

3.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灾情发生时,可调用邻县民政部门救灾储备物资。

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6.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7.县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8.县民政局及灾害频发乡、镇,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四)通信和信息保障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1.加强县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乡镇建设并管理覆盖乡(镇)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县、乡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2.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九、监督管理

(一)应急演练

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l-2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二)宣传教育

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三)培训

县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乡级民政助理员和灾情信息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四)监督检查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2.完善《蠡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在已有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县、乡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责任与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人社局和县民政局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八、附录

(一)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大风、雷电、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各乡(镇)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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