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制度】望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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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保定市委办公厅、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望都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5]40号),设立望都县卫生和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计制度】望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卫计制度】望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完整版】


望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保定市委办公厅、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望都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540号),设立望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挂望都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县发展和改革局承担的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二)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给县发展和改革局。

(三)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以及指导食品安全检验工作的职责,划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推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

(七)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等方面的融合。

(八)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和政策措施,监督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配合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四)拟订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监督和规范各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

(八)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负责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开展打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规范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管理工作,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和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管理工作;拟订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

(十三)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负责对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及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监督和考核评估,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稳定低生育水平。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交流合作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十五)拟订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六)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全县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县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县计划免疫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五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重大政策,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制定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和负责目标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督导各股室业务工作,负责大型会议的组织及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档案管理、重要工作督办、新闻宣传、信息报道、人大和政协建议、提案办理以及信访工作。指导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的建设;负责承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及表彰工作。负责对卫生和计划生育经费和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并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局机关行政经费的管理、使用和分配;负责局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工作。

(二)防保股

1.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县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负责卫生基本建设及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符合卫生系统实际的安全生产和信访稳定方面的制度;培训下属单位安全生产和信访稳定工作人员;定期检查督导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和信访稳定工作;指导下属单位解决处理安全生产和医疗纠纷信访方面的问题;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传染病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慢性病及其它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控制疾病的措施、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重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组织和指导对不明原因疾病、新发疾病的调查;拟订全县免疫规划和严惩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指导基层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实施预防控制及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遇有重大疫情和自然灾害,组织全县技术力量,在政府的领导下,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疫情和相关突发事件实施紧急处置,积极控制疾病的发生与蔓延;贯彻执行国家在食品、劳动、学校、环境、放射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防治规划,制定有关的方案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制定切合我县实际的妇幼卫生、优生优育工作发展规划和目标,负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质量监督和业务指导;组织全县各级医疗机构及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妇女、儿童的保健、治疗,并进行质量监督;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监督和业务指导。

3.贯彻落实全国爱卫会颁发的法律和法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城乡社会性公共状况进行管理、监督、检查;组织协调社会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指导和开展全民性的社会卫生防病工作检查和进行卫生效果评价;组织实施农村改水、改厕、粪便无害化处理、除四害等社会卫生工作;拟定健康教育、健康促进规划,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健康知识宣传和健康指导。

4.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保健工作的政策和规划;负责县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承担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和对卫生执法的监督;负责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以及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制定农村卫生、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和健康教育的有关措施,并指导实施。

5.负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审批,依据卫生法规、标准,对餐饮服务、社会公共卫生、劳动卫生、供水卫生等核发许可。

6.负责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性风险因素监测和风险信息的分析、评估,科学制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办法;协调食品安全监管成员单位,按职责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通报食品安全总体情况及风险警示信息,公布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工作和重大事故及查处情况;负责制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程;组织食品抽样检测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三)医政股(医疗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在医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全县医疗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医疗机构规划和机构资质审批、执业登记,负责全县卫生技术人员准入,实行医务人员执业注册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对全县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医疗机构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指导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制订城市医疗支援农村医疗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和组织协调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协调处理医疗纠纷;研究制定卫生人才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晋升和聘任工作;负责制定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管理和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对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2.负责医疗急救和重大突发事件人员伤亡的紧急医疗救护的组织指挥工作;负责卫生下乡和医疗队的组织工作;协调组织征兵体检、残疾人的康复工作,管理输血工作;制定老年卫生、精神卫生、康复医疗的规划并指导实施。

3.负责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工作,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

4.负责制定中医、中西医结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的设置规划、机构资质审批及监督管理;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专科(专病)建设工作,指导管理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业务;挖掘总结民间中医药治疗经验,负责组织对传统中医药理论、医术、药物的发展、整理、总结、提高和推广。

(四)政策法规股

监督检查全县贯彻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指导乡镇计生办做好一胎登记工作,负责再生育证件的审批、发放、检查、指导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和行政案件的应诉工作;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及发证验证工作;负责利益导向机制的落实;会同技术站,负责病残儿鉴定工作;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上级机关及县领导批办的重要案件。

(五)统计规划股

会同县发展改革局编制全县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有限目标责任的指标分解和考核工作;负责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的审核、汇总、分析和调查工作,检查指导基层统计帐卡设置与管理。

四、人员编制

望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为建立和加强药品与医疗卫生统筹衔接、协调配合机制,由1名副局长兼任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股级领导职数5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望都县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研究提出全县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草案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全县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配合上级机关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望都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望都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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