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桥东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14 17:30:21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桥东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资金管理,确保国开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保障国开行贷款资金本息能够按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桥东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桥东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桥东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资金管理,确保国开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保障国开行贷款资金本息能够按期偿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邢台市利用河北省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纳入国家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由区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贷款资金是指河北省政府指定省房投作为省级融资平台,采取统贷统还模式,向国开行申请用于我区棚改项目的贷款资金。

第四条  贷款资金用途为新建安置房、购买安置房、货币补偿安置等形式的棚户区改造,用于棚户区的征地拆迁、房屋征收、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是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和偿还的第一责任人,区政府指定邢台开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公司”)作为全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级用款人,负责承接通过省房投向国开行申请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资金。

第六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开行贷款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是指要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和引导作用,以政府主导开展棚户区改造拆迁和安置补偿。

(二)分步实施。是指要根据项目成熟程度,制定棚户区改造年度实施和融资计划,逐步落实、逐步推行。

(三)资金平衡。是指要把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功能定位放在所在的大区域内考虑,通过整理熟化后土地出让等多种方式,平衡资金投入,尽可能减轻财政偿债负担。

(四)借偿一体。开源公司及项目实施开发企业作为项目实施用款主体要加强贷款资金管理,认真履行还款义务,建立还款保障机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

(五)专款专用。 贷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规定范围外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为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区政府成立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开源公司、区住建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局、区征收办、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在区域的乡、镇、办事处等。财政、审计、住建等部门及开源公司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开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跟踪评审。

(二)负责对开源公司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对贷款资金专户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统筹协调贷款资金按时偿还,对未按时还款资金进行扣划,落实地方政府债务化解要求。

第九条  审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本级棚户区项目建设进行审计监督。

(二)负责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及时纠正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筛选拟申请贷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并详细测算各项目建设成本和总投资额。

(二)负责对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等进行检查考核。

(三)负责协调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

(四)协助财政部门对项目信贷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必须对所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实,并对每笔资金的支付都要出具工程进度现场勘查证明;严格审核资金支付申请表和支付依据等资料。

(六)负责对利用国开行贷款配套建设的商业设施及用于出售的住宅进行监管,在办理房屋预售证时要和项目开发单位设置双控账户,未经政府批准销售收入不准挪用,确保专项用于国开行贷款的资金回购。

第十一条 开源公司主要职责:

(一)负责棚改项目贷款资本金的筹集划转。

(二)申请接受我区棚改项目贷款资金。

(三)按征收方案或施工进度及时向财政部门和住建部门上报资金使用计划和提款申请审批表,按国开行要求提供项目有关资料。

(四)负责在资金使用时,对棚改项目征收方案、征收补偿协议和实物安置房建设的工程进度现场核实后,填写资金支付申请表,负责审核资金支付依据及相关资料,并出具详细审核意见。

(五)负责项目建设和资金的日常跟踪监管,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贷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六)建立国开行贷款资金使用台账,详细记录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按要求向国开行、财政部门和省房投上报项目进度说明和财务报表。

(七)履行《棚户区改造项目委托代建协议》,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区征收办的主要职责:

负责对棚改贷款项目拆迁安置的户数、人口数、征拆面积、房屋置换面积、过渡费、搬家费等用于房屋征收安置的相关数据进行收集和核实。

第十三条  区国土局的主要职责:

负责监督涉及国开行贷款棚改项目土地出让、抵押担保的相关事宜,指导开源公司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土地抵押担保协议,并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乡、镇、办事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棚改贷款项目相关征地拆迁手续的真实性把关。

(二)对回迁安置房已完工的项目,特别是对即将或已经开始销售房产的项目,乡镇办要配备专门人员,对项目开发单位除回迁房以外的开发住宅、配套商业设施的销售情况进行现场盯守,配合区住建局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销售价款专项用于国开行贷款的还本付息。

第三章  贷款风险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项目资本金的筹集。项目资本金由开源公司委托开发代建项目的项目实施开发企业负责筹集,开源公司在与项目实施开发企业签订的协议(合同)中应明文规定资本金的出资方,明确资本金比例最低不少于总投资的25%,项目实施开发企业应于我区国开行贷款合同签订前将项目资本金足额划转至邢台市财政局在省国开行设立的棚改贷款项目资本金专户上。

第十六条  项目贷款本息的筹集。本着“谁用款谁偿还”的原则,开源公司在与项目实施开发企业签订的协议(合同)中应明文规定国开行贷款本息由项目实施开发企业支付,并按时足额偿还。

第十七条  抵押担保机制。开源公司与项目实施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要建立抵(质)押、担保机制,落实抵押物及还款来源,对于土地已出让但未建回迁安置房的项目,项目实施开发企业在使用国开行贷款前,需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登记,并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交由开源公司保管;对于土地已出让且回迁安置房已完工的项目,项目实施开发企业在使用国开行贷款前,需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商业楼盘进行抵押登记,并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交由开源公司保管。如果项目实施开发企业不能按期还贷,区政府及开源公司有权通过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变现偿还贷款。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开发企业未按时将还贷资金归集到开源公司的,先由开源公司通过处置抵(质)押资产、担保与反担保等方式偿还。仍有资金缺口的,由开源公司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确保按时偿还国开行贷款本息。项目实施开发企业应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未经区政府和开源公司同意,项目实施开发企业不得将贷款项目整理出的土地、建成房屋等项目形成资产以任何形式转让、抵押贷款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风险缓释措施。为确保贷款资金“用得好、还得上”,建立以下风险缓释措施:

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动态还款机制。项目实施开发企业因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整理熟化的土地,通过招拍挂程序出让后的土地出让收入,优先用于偿还省国开行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

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房产抵押和房产出让收入动态还款机制。项目实施开发企业因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建设的商业用房在销售前用于向省房投(市财政局)提供抵押担保,最终实现销售的,销售收入须缴入开源公司在省国开行设立的项目回购资金专用账户,优先用于偿还省国开行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不准私自出售。

第二十一条 监管措施。各乡办要对辖区内所有项目实施开发企业派驻专人,随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特别是对回迁安置房已完工的项目,对即将或已经开始销售房产的,要协同区房管部门把好房屋预售证办理关口,确保房屋预售证及时抵押到开源公司。开源公司要委托审计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开发企业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销售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确保贷款本息按时偿还。

第四章  贷款的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申请提款时,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源公司在指定银行开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结算账户和回购资金账户,分别用于接收棚改项目建设资金、向下游企业支付资金;归集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回购资金,贷款资金、回购资金必须分别纳入账户实行封闭管理。

(二)与棚改项目建设有关的项目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和建设实施单位)必须在指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用于征收和建设施工资金的结算。项目实施开发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开立贷款项目资产销售收入专用账户,开源公司要对这个账户加盖印鉴进行监控,确保项目实施开发企业配套建设的商业用房实现的销售收入,优先用于偿还国开行贷款。

(三)除用于拆迁补偿的贷款资金外,提取其他贷款资金,须合法取得项目建设所必须的审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审批、项目立项、用地审批、环评审批等条件及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资本金凭证等资料。

(四)项目的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在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开源公司向市财政局提交提款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开发企业在使用用于向拆迁户支付拆迁补偿款的贷款资金时,通过开源公司向市财政局(国开行)提交项目《用款审批表》,同时提供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公告、被征收户花名册、征收补偿协议等资料,市财政局(国开行)在审核通过后,将贷款资金划转至项目实施开发企业在国开行的结算账户。

项目实施开发企业在使用用于项目及配套设施建设等其他用途的贷款资金时,通过开源公司向市财政局提交项目《用款审批表》,同时提供采购合同(施工合同、商务合同)、监理合同、招投标材料、大额正式发票等贷款支付依据,国开行在审核通过后,采用受托方式将贷款资金由国开行直接支付至项目施工方等最终用款人。

第二十四条  贷款资金拨付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项目实施开发企业应根据工程进度提前一个月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申请书需有申请单位及具体责任人签字、盖章,并附有用款说明及计划,由开源公司和施工监理单位签证确认,经区住建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贷款单位资金支出必须填写付款通知书,由分管住建的副区长、开源公司相关人员签字、项目实施单位签字盖章,区住建局审核盖章同意后方可支付使用。

第五章  贷款资金偿还

第二十六条  贷款本息偿还坚持“谁用款,谁还款”的原则,严格落实还款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还款资金。

第二十八条  贷款项目还款来源为:

(一)财政筹集补贴资金;

(二)棚户区配套的商业设施出售收入;

(三)商品房出售收入;

(四)项目开发实施企业公司股东出资;

(五)土地出让收入。

还款资金需纳入区级政府财政预算,并经区人大审议同意。

第二十九条     开源公司应当确保项目实施开发企业及时偿还到期本息,将还款资金按时汇入市财政局的回购资金归集账户。

第三十条  开源公司可以通过市财政局向省房投公司、省国开行申请提前偿还贷款本金。

第六章  风险预警响应

第三十一条  当项目实施开发企业不能按时还息时,开源公司、住建部门介入调查了解原因,对确因正常经营产生的临时资金周转困难的,由开源公司筹集资金先行垫付,确保按时偿还国开行贷款利息;对确因经营不善产生风险的,开源公司要停止贷款发放,住建部门要严格控制其商业及开发住宅的销售,并用开发地块的收益优先偿还贷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开发企业在还本付息阶段或在回迁房全面竣工后,不能按时归还本金和利息的,开源公司停止发放贷款资金,并及时启动诉讼程序,由司法部门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开发企业有抽逃、挪用和套取贷款资金的,开源公司停止贷款资金发放;审计部门对资金进行审计;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应将贷款资金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同时,加强项目运营和管理,防范资金风险

第三十五条  开源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开行专项贷款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国开行的监督检查,依据规定的项目和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在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开始前和竣工后,开源公司应当编制工程预算和工程结算,分别报财政部门评审和审计部门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和出逃挪用资金的;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浪费的。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国开行贷款本息偿还完毕之日停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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