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意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全文)

时间:2023-06-14 11:35:32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意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全文),供大家参考。

【卫生意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全文)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医疗

卫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40号)精神,建立以城市大医院为依托、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网底”的农村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体系,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确保村卫生室公益性运行

公益性村卫生室承担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备农村多发病、常见病初级首诊功能,是全市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

1.每个行政村建设一个公办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由镇、村组织建设,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所有村卫生室在20157月底前必须投入使用。对纳入动迁规划区域未新建村卫生室的行政村,要指定一所村卫生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2.严格村医选聘及考核。每个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按所辖村服务人口1‰—1.2‰比例配备。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及以上人员,愿意担任村医的,可以提出从事村医的申请,公开竞聘上岗,由村委会作为村卫生室的举办方、乡镇卫生院作为管理方,与受聘村医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各方责任、权利,聘期为5年。经选聘上岗的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镇卫生院对正式上岗的乡村医生从业情况进行定期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终止聘任协议。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聘用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有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年龄可放宽到70周岁,但必须具备承担村卫生室相应职责的能力。

3.优先聘用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今后新聘村医应当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并作为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进行管理,实行相应的养老保险政策,进一步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4.村医必须在公办村卫生室执业。建立严格考核制度,绝不允许在自家行医,一经发现立即解聘;未经聘任和发现在自家行医被解聘的村医,在不具备开设医疗机构条件、未取得办医许可的情况下,不允许再行医,对非法行医的要依法打击。

5.实行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由乡镇卫生院(防保站)按照“六统一、两独立”原则,对其人员、业务、药品、财务等实行一体化管理,即统一人员准入、统一药械购销、统一财务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制度建设、统一档案规范、财务独立核算、责任独立承担。乡村医生可在辖区内各村卫生室之间合理调配。

6.确保村医合理收入。村医收入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确保村医基本工资达到年均1.2万元以上,由市、县(区、经济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即两级财政每月分别为每个村医补助500元;实行绩效工资,乡镇卫生院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及财政定额补助资金。

7.稳妥解决村医养老问题。在公益性标准化村卫生室工作的村医,按照《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盘政发〔201430号)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施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其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实行聘任制度并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可以按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身份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现行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

8.将村卫生室运行费用纳入县区级政府预算予以保障。将村卫生室的用电、用水、取暖、信息化运维(软件维护、硬件维护、网络使用)、医疗责任险等公共支出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村卫生室正常运行。村卫生室的财务管理由镇卫生院统一管理、独立核算。

9.调整村卫生室新农合门诊补偿政策。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将新农合门诊统筹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分别实行封顶补偿的政策,调整为在乡镇范围内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筹使用,以方便群众就近看病。

10.做好新农合转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实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和辽东湾新区,要做好相应制度的衔接,确保对应的门诊、一般诊疗费等相应补助资金的落实。

二、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

乡镇卫生院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一体化管理和技术指导职责,是全市农村医疗服务体系的纽带。

11.每个乡镇建设一所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乡镇卫生院。2020年,基本实现所有乡镇卫生院均为群众满意乡镇卫生院,具体建设标准是:

1)看病就医方便经济。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看病就医方便、快捷,常见病、多发病能够得到及时诊治,就医环境温馨舒适;医务人员服务热情、举止文明;诊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流程优化;辖区居民就医负担有所减轻,参合农民能够即时结报;辖区居民能够定期在家享受到乡镇卫生院提供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

2)医疗服务安全可靠。医务人员业务水平高,医疗护理服务及时得当,检查检验项目结果阳性率高且可靠;临床用药安全、有效、价廉;医院感染管理较规范;中医药服务简、便、验、廉;康复和计划生育服务便捷有效。

3)公共卫生服务可及。辖区居民了解自身的健康状况,健康意识较强,健康行为养成率较高;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及时方便;孕产妇、7岁以下儿童、老年人能够定期得到健康检查和指导;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的血压、血糖控制有效;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能够得到定期随访和及时转诊服务;辖区内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置;老年人和儿童等人群能够定期得到中医药健康指导;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有序开展。

4)内部管理规范有序。医务人员信息、药品及检查项目价格、新农合报销信息、院内规范管理制度等在乡镇卫生院内显著位置公布;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水、电、气、暖、被服、膳食等供应及时,未发生过影响辖区居民看病就医情况;医疗废物处理及时,不影响辖区居民的生产生活。

5)农村居民满意信任。辖区居民首选乡镇卫生院就诊的意愿较高,乡镇卫生院诊疗人次逐年提高,所在乡镇的参合农民到卫生院住院人次逐年提高,辖区居民对在乡镇卫生院获得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性、经济性、安全性、方便性、舒适性满意。

12.加强乡镇卫生院的设备配备和更新。各县区要按照乡镇卫生院的建设标准,配备相应设备、仪器,使其具备履行职能的基本条件。

13.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加大中医药特色服务区建设力度,所有镇卫生院要设立标准化的中医科(国医堂、中医堂),积极促进中医药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实现镇村医疗机构能够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为广大村民服务的目标。

14.推行乡镇卫生院、防保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职能整合。实行乡镇卫生院、防保站、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职能整合,以有效承担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各项任务。乡镇卫生院院长分别由县区、经济区卫生部门或乡镇政府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务目标责任制,任期一般为3年。

三、深化县级公立医院改革

县级医院作为县域内的医疗卫生中心,主要负责基本医疗服务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并承担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卫生人员的进修培训,是全市农村卫生医疗服务体系的关键。

15.深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在取消药品加成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补偿机制,积极推进法人治理、人事管理、薪酬分配、药品采购等方面的综合配套改革。

16.积极推进医疗联合体合作形式。县级成立以县医院为龙头,以镇卫生院和县级其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依托,与镇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组成的医疗联合体。医疗联合体在统一管理、独立运营、综合考评的框架下进行管理运营,探索构建统一、节约、高效的运行机制。

四、加大城市大医院支持力度

要发挥市级大医院在人才、技术、设备和管理上的优势,加大城支农力度。

17.加强综合帮扶。通过学科建设、业务指导、培训进修、专家巡诊、委托管理等方式,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技术、服务和管理能力。

18.加强远程会诊。通过建立远程会诊的信息化方式,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疑难疾病的诊断难题,提高诊断准确率和治愈率,方便群众就近看病,同时降低医疗风险。

19.实施约束性职称评聘政策。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要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满半年。

20.积极推行分级诊疗制度。建立和完善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开展多种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

五、完善相关制度

21.加快基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加大对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和培训力度,尽快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医疗保障、药物管理、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等“六位一体”的信息化管理模式,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对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管理。适时推进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项目。

22.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在医疗纠纷化解、医疗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有效化解医患矛盾,改善医患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政府办医疗机构要全部实行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制度,参保方式由县区自行确定。

23.完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为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要进一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调解制度体系。

24.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20157月底前,所有公立医院改革的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及公益性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行零差价销售。乡镇卫生院对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使用的基本药物统一通过“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采购,乡镇卫生院要有专人负责,单独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村卫生室药品出入必须要详细登记。乡镇卫生院不得向村卫生室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六、加强基层队伍建设

25.健全农村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制度。实施农村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培养计划,建立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优先支持全科医学专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按照“招生与招聘并轨、校地共育”的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模式,“订单式”培养的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要在乡镇卫生院等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至少满5年,聘期内享受所在县区、经济区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同类人员工资待遇。对于满编且无法调剂编制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允许上岗待编,待出现空余编制时优先解决。到2017年底,实现每个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到2020年底,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面建立全科医生制度。

26.加强乡村医生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继续开展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教育提升项目,鼓励并优先安排在村卫生室从业且取得中专或大专文凭、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45周岁以下临床医师以及具备护士资格的护理人员实施专科或本科学历教育。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订单定向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各县区、经济区要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每5年到县医院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时间不少于1个月。选派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和乡镇卫生院医生到市、县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每5年一个周期。继续实施乡村医生专业能力系统化培训项目,所有乡村医生每年必须参加并通过专业能力系统化培训,对专业能力系统化培训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延期培训,延期培训期间不得上岗。市、县区、经济区财政对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医生进修及乡村医生专业能力系统化培训要足额安排培训经费。到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院校本、专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27.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推进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28.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2015年开始,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招聘计划,引导和鼓励优秀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全科医疗。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设置在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不受县级医疗机构岗位总量、专业职称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特设岗位全科医生要在乡镇卫生院服务至少满5年,聘期内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享受所在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同类人员同等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

29.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根据省编委办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数量,县区、经济区级编制部门负责具体分配。为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对服务人口数量少于2万人的乡镇(中心)卫生院,统一按2万人标准予以核增,最低编制达到20人;乡镇卫生防保人员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核定编制;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不低于80%;推进后勤管理社会化,不再核定乡镇卫生院工勤人员编制,空出编制可转为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30.推进薪酬制度改革。完善激励性收入分配机制,完善考评制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进行自主分配,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并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

七、落实县级政府财政保障

向城乡居民提供医疗卫生公共服务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只有建立完善的财政保障机制,才能把政府办医责任落实到位。在农村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县级政府是第一责任、主体责任,必须保障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县级公立医院的正常运行。

31.保障村卫生室的正常运行。

1)完成村卫生室的标准化建设;

2)按村卫生室基本配备标准,将有关设备、仪器配备到位;

3)保障公共卫生人均经费县级配套到位,并将公共卫生人均经费的48%作为村卫生室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

4)保障新农合政府筹资县级配套到位,并按乡镇范围内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筹使用门诊补偿的要求,保证村卫生室门诊费用合理报销;

5)保障按人均6/年的标准,向村卫生室支付医改补偿;

6)保障村卫生室运行经费,将村卫生室的用电、用水、取暖、信息化运行(软件维护、硬件维护、网络使用)、医疗责任险等公共支出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村卫生室正常运行。

32.保障乡镇卫生院的正常运行。

1)完成乡镇卫生院的建设改造;

2)按乡镇卫生院基本配备标准,将有关设备、仪器配备到位;

3)保障公共卫生人均经费县级配套到位,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及考核结果,将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支付给乡镇卫生院;

4)保障新农合政府筹资县级配套到位,并按乡镇范围内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筹使用门诊补偿的要求,保证乡镇卫生院门诊费用合理报销;

5)落实乡镇卫生院收支差政策,确保其正常运行;

6)保障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所需资金县级配套到位;

7)保障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培训经费。

33.保障县级公立医院正常运行。

1)按县级公立医院建设等级标准建设县级公立医院,承担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经费;对于县级公立医院既有的基本建设债务,县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化解债务的主体责任,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化债进度;

2)安排县级公立医院年度公共预算;

3)保障新农合政府筹资县级配套到位,并按政策进行报销;

4)对取消药品加成按政策补偿到位。

34.保障上级重大项目资金配套到位。对已纳入国家、省、市政府重要工作的卫生计生项目,对县级配套有规定的,县级政府应予安排、保障到位。

35.改革财政资金拨付渠道。所有涉及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运行的资金,由县级财政直接拨付至县区卫生计生部门或乡镇卫生院,不允许县级财政拨付至乡镇财政进行二次拨付。

36.实行市级财政统一调度制度。所有涉及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运行经费,各县区政府必须予以保障;对不能按时拨付到乡镇卫生院的,由市级财政统一调度,先将有关资金拨付至乡镇卫生院,并相应扣减市应拨付给该县区的资金。

八、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惠及农村基层百姓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也是新医改工作的重点、难点和亮点。

37.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政府办医责任,从改善民生的高度、深化新医改的角度出发,摆上重要位置。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卫生、发改、财政、人社、编办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推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38.加强督查问责。落实本意见的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定期不定期对各县区、各部门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结果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落实不力的单位、个人,按《盘锦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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