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办法】七台河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完整)

时间:2023-06-13 13:10:18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七台河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建优良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办法】七台河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安监办法】七台河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完整)



七台河市烟花爆竹零售经

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建优良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职责:

(一)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许可和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的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焰火晚会燃放的许可和管理工作,作为烟花爆竹“打非”牵头部门,组织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

(三)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发烟花爆竹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销售假冒及“三无”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临时占道审批,依法查处城市范围内未经许可占道乱摆乱卖烟花爆竹行为;

(六)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邮政和快递企业的监管,督导邮政和快递企业严格执行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制度,及时将邮寄烟花爆竹和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行为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条 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按照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辖区居住人口分布和人群流动实际情况,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布点规划方案应当明确布点的具体地址及经营品种范围,并报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第二章 零售经营安全

第五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可以实行专柜销售(春节销售旺季应当实行专店销售),实行专柜销售时应当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点实行露天摊床销售;

(四)城市长期零售点、乡村长期零售点的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严禁以“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点的露天零售场所的摊床面积不大于8平方米;

(五)城市长期零售点、乡村长期零售点的零售场所和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点的露天零售场所周边50米范围内应当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商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六)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七)烟花爆竹储存量要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核定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储存限量:

(一)城市长期零售点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30箱;

(二)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10箱,实行专店销售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30箱;

(三)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点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50箱。

第七条 零售经营者许可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为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的C级、D级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第八条 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点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审批。

第九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持有效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向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签订购货合同。

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经营者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配送量不得超过该零售经营者的许可储存限量。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十一条 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不得在许可证载明的零售场所外存放或销售烟花爆竹,不得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不得在零售场所周围现场试放烟花爆竹,不得走街串巷流动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持有效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在许可载明的零售场所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不得设立烟花爆竹仓库(中转库)。

第十三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建立烟花爆竹销售管理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时间等内容。

第十四条 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在每年春节销售期起始的15个工作日前,向社会公布本辖区烟花爆竹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

第十五条 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规定审查、核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应当载明零售经营者姓名、零售场所具体地址、许可经营范围、限制存放量、有效期等内容,并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告取证经营者的名单。

第十六条  零售经营者有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烟花爆竹储存限量中烟花爆竹箱的综合尺寸(长++高)应当≤1800毫米,毛重应当≤30公斤。

第十八条 城市长期零售许可、乡村长期零售许可的有效期限由县(区)安全监管部门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春节期间临时零售许可的有效期为当年农历十二月二十至次年农历正月十五。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即行废止。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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