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科学引导项目投资,促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跨越赶超,实现绿色崛起,根据石家庄市发改委《关于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意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实施意见【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关于建立“负面清单”
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科学引导项目投资,促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跨越赶超,实现绿色崛起,根据石家庄市发改委《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发改法规〔2014〕8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在全区建立“负面清单”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许”原则,建立“负面清单”制度。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明确市场准入范围,合理引导投资方向,鼓励和支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建设,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快速发展。
一、 列入负面清单遵循的原则
(一)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的项目;
(二)依据《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石发〔2013〕17号)、《石家庄市削减1500万吨煤炭工作方案》(石政发〔2013〕30号)等文件规定,属于高耗能、高排放、浪费资源的项目;
(三)对周边群众、环境等有较大负面影响的项目;
(四)不利于区域发展的项目;
(五)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项目;
(六)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项目;
(七)不利于安全生产的项目;
(八)不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的项目;
(九)不宜在我区投资建设的项目。
二、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不得在我区投资建设,发改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环保部门不得环评,规划部门不得选址,国土部门不得供地,住建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安监部门不得安全评价,工商部门不得注册登记,金融部门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提供水、电、气等要素保障。
对列入负面清单现有的生产项目,只允许改造提升,不得扩大生产规模。
三、没有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允许在我区投资建设,有关部门要积极为项目单位搞好服务,促进项目快落地,早见效。
四、负面清单出台后,不是法定的前置条件将被全部取消,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前置条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办相关手续。各部门要依据自身的职能职责,对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加强事后监管,防止企业违法无序发展。
五、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为准。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