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方案】石家庄市栾城区2015年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完整版】

时间:2023-06-13 10:35:11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2015年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为有效减少农村原煤散烧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栾城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5年工作方案的通知》(石栾政函﹝2015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方案】石家庄市栾城区2015年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发改方案】石家庄市栾城区2015年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完整版】



2015年洁净型煤推广

使用工作


为有效减少农村原煤散烧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栾城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5年工作方案的通知》(石栾政函﹝201541号)精神,在继续执行2014年城乡居民分散采暖燃煤污染治理工作的基础上,现就2015年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地方标准》,加大洁净型煤推广力度和使用范围,年内在全区范围内推广使用洁净型煤6.2万吨,配套推广民用无烟煤型煤专用炉具(以下简称型煤专用炉具)2300台。

(一)全区范围内,采用分散燃煤生活、采暖的居民全部使用洁净型煤。

(二)全区范围内采用分散燃煤采暖的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公益单位和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户要全部使用洁净型煤或符合省地方标准的散煤。

(三)型煤专用炉具既能充分发挥洁净型煤排放低的优势,又能改善洁净型煤的燃烧性能,特别是节煤效果显著。2015年在全区范围内示范推广2300台。

二、民用燃料煤质量指标

(一)洁净型煤质量指标。洁净型煤要符合《河北省洁净颗粒型煤(DB13/2122-2014)地方标准》。其中,全硫≤0.40%、灰分≤24.00%、挥发分≤12.00%、发热量≥24MJ/kg

(二)民用散煤质量指标。散煤要符合《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地方标准》。其中,全硫≤0.40%、灰分≤16.00%、挥发分≤10.00%

三、财政补贴政策

2015年由市、区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乡居民购买使用洁净型煤和型煤专用炉具的补贴。

(一)洁净型煤。考虑洁净型煤原料价格的季节性变化确定销售价格为:731日前交款的为830/吨,81日至930日之间交款的为850/吨,101日及以后交款的为870/吨。城乡居民购买使用洁净型煤每吨补贴300元,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城乡居民只负担洁净型煤销售价格与财政补贴的差额部分。

(二)型煤专用炉具。在省农业部门招标入围的炉具生产企业中选择确定2-3款节能效果好、适应性强的炉具予以示范推广。城乡居民购置型煤专用炉具,每台按照售价的80%予以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1600元),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居民负担20%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分散采暖燃煤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研究确定分散采暖燃煤治理工作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全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督导各项工作落实。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是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牵头部门和负责人,发挥好主体作用,抓好推广工作的组织推进,确保完成目标任务。洁净型煤推广工作任务纳入区考核体系,年终区政府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洁净型煤推广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严格散煤治理。严格执行《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地方标准》,建立健全执法检查机制,整合区工信、环保、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执法资源,重点瞄准生产加工、散煤运输、居民和单位用煤三个环节,实行煤炭及制品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监管。区工信局牵头,各乡镇负责,自6月底开始对本辖区煤炭经营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对向全区范围内销售不符合河北省地方标准煤炭及制品的企业或个人坚决采取严禁销售、限期整改、依法处罚等措施,对不符合布局规划和没有环评手续的交易场所、储煤场和煤炭销售摊点一律取缔,对达不到环评要求的储煤场一律关停取缔。

(三)强化质量监管。洁净型煤生产企业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兼顾企业效益和社会责任,要从原料煤的采购、原料配比、添加剂配方优化、型煤生产等各个环节,严把质量关,确保型煤产品达到《河北省洁净颗粒型煤(DB13/2122-2014)地方标准》要求,确保居民好烧好用。区质监局要做好洁净型煤产品质量的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要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检等方式,加强型煤产品质量监督。

(四)加强宣传引导。开展“使用洁净型煤,共创洁净蓝天”系列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报纸、互联网、平面广告、大屏幕、宣传画册、标语、广播等多种载体,广泛开展洁净型煤推广宣传工作。区电视台要在6-12月期间加大洁净型煤推广公益广告的播出频率。积极组织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利用集日、文化活动等开展现场试烧,组织群众到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现场参观,了解洁净型煤的节能环保效果、推广流程、销售价格和补贴方式,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责任分工

(一)区发改局负责区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年度推广实施方案并督导洁净型煤和型煤专用炉具的推广;负责组织开展洁净型煤生产监管工作,保障洁净型煤质量和生产配送秩序;负责协调保障清洁煤源,保障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原材料供应。

(二)区财政局负责将洁净型煤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并积极向上争取有关政策资金;负责研究制定洁净型煤和型煤专用炉具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负责洁净型煤和型煤专用炉具补贴资金的核定和区级补贴资金的落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各级补贴资金落实到位。

(三)区环保局负责洁净型煤燃烧环保性能跟踪检测,减排效果核算;负责对单位和居民用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储存、使用超标煤炭行为。

(四)区质监局负责洁净型煤产品质量的检测和监督管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河北省洁净颗粒型煤(DB13/2122-2014)地方标准》产品的生产企业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负责组织洁净型煤生产企业质检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企业开展批次自检。

(五)区委宣传部负责会同区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洁净型煤相关推广宣传工作。

(六)区工信局牵头,工商局、质监局、交警大队及各乡镇配合,负责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建设,争取上级建设补贴资金;负责取缔无照经营的煤炭生产加工企业、散煤销售点;负责查处定点销售、流动贩卖或运输不符合省地方标准散煤的行为,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

(七)区公安局负责协助区环保、质监等部门,对经销和使用超标煤炭的单位进行查处,防止和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八)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九)区教育局、卫生局、民政局分别负责,确保全区范围内使用分散燃煤采暖的学校、幼儿园、医院、乡镇卫生院、养老院等全部使用洁净型煤。

(十)各乡镇负责辖区内洁净型煤和型煤专用炉具推广使用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负责审查、核实本辖区洁净型煤和型煤专用炉具的推广数量;负责落实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建设,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辖区内超标散煤销售和使用行为;组织辖区内洁净型煤推广使用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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