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方案】林甸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3-06-13 10:30:17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林甸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强化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尽快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方案】林甸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水利方案】林甸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林甸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

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强化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尽快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进行深化改革,为使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农民增收、工程发展、职工受益为目标,以明确产权、建立良性运行机制为核心,扩大水利投融资渠道,结合我县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权责一致、有机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

(二)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对已完成改革且工程效益发挥正常、群众认可的,可不作调整;对合同尚未到期,工程管护和使用良好、没有违约违法行为的,不得强制收回;对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将其收回重新出让。

(三)坚持统筹发展、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水利发展和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保防洪、供水和生态环境安全。

只要是符合上级精神,符合广大农民意愿的,都可以创新;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可以探索;有利于加快农业、农村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的,就可以先行先试;基层和群众总结的成功经验,都可以大胆尝试。

三、任务目标

2020年,基本扭转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主体缺位、管护责任不明确、有的工程效益不能正常发挥的局面,建立适应我县县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四、改革范围

本次改革涉及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即四合水库、二道泡子水库和霍家泡子水库。

(二)堤防,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即双阳河民堤。

(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水源井、喷灌、滴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小塘坝、蓄水池。

(四)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和水土保持项目工程。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五、主要内容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必须履行法律程序,按照调查摸底,界定产权,资产评估,确定形式,公开竞争,签订合同,公证程序进行。               

(一)明晰工程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工程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鼓励支持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拍卖所有权等多种形式建设和经营小型水利工程。允许以资金、实物、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形式进行国家、集体、社会法人、个人之间的各种形式股份制联合。

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村集体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包括农民供水协会、农民水利专业合作社)及经乡村备案的地块管理组织所有,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

(二)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1.国有水利工程。产权明确为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水务局或其授权部门直接管理。

2.其他水利工程。产权界定为个人、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包括农民供水协会、农民水利专业合作社)和其他投资者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所有者或使用者的经营活动,应当上级有关水利、土地、农业、林业、草原、水产、矿产、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水利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及时按合同规定搞好工程的维修保护;工程的扩建改建要符合当地水利建设的总体规划,通过申请报批后方可实施,并接受县水务部门的监督。

(三)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由工程所有者或使用者负责筹集,地方财政可按照规定的比例和范围,安排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管护实效进行补助。

1.国有水利工程。产权明确为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可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对使用者颁发使用权证,并由所有权人与使用者签定管护责任书,由使用者对工程及设备进行管理、维护和维修。

2.其他水利工程。产权界定为个人的,由所有权人对工程及设备进行使用和维护,颁发使用权证和管护责任书;产权界定为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包括农民供水协会、农民水利专业合作社)和其他投资者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可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对使用者颁发使用权证,并由所有权人与使用者签定管护责任书,由使用者对工程及设备进行管理、维护和维修。

六、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2015630日—20151231日)各乡镇对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要组成工作组,对本乡镇水利工程的数量、基本情况及目前“三权”情况进行清查,进村入户开展宣传动员。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本着简便易行、合理评价的原则,建立工程档案和台帐。

(二)公开实施,签订合同(201611日—2016531日)。调查摸底后,在县水务局的指导下全面实施。各乡镇按照本次改革涉及的几种类型的水利工程进行分类,并对采取承包、租赁、村集体、委托管理、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形式改革的工程,完善登记造册,审核批准,签订合同,发放证书等相关手续,同时报水务局备案。

(三)总体评估,查缺补漏(201661日—2016630日)。通过采取“回头看”、查缺补漏的方式,对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验收,提出下一步工作任务和整改完善措施。对此次改革的文件、资料、各种会议记录、产权证、合同书等资料认真进行清理,分类立卷归档,确保档案完整。

七、组织机构

林甸县深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长: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主管水利工作副县长

        县水务局局长

 员:县财政局局长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县审计局局长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林甸镇镇长

        四季青镇镇长

        花园镇镇长

        红旗镇镇长

        鹤鸣湖镇镇长

        四合乡乡长

        东兴乡乡长

        宏伟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水务局局长张日静(兼)任。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搞好协调,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有序推进。

(二)营造良好氛围。此次改革涉及面广量大,任务繁重,涉及到农村千家万户的利益。因此,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乡镇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大改革的宣传力度,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三)建立考核机制。县水利、财政部门负责对全县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工程项目补助经费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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