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办法】桂林市工商局请休假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时间:2023-06-12 15:55:10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市工商局请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桂林市工商局工作人员的组织性、纪律性,规范请休假的管理,确保我局正常有序地开展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办法】桂林市工商局请休假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工商办法】桂林市工商局请休假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市工商局请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桂林市工商局工作人员的组织性、纪律性,规范请休假的管理,确保我局正常有序地开展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桂林市工商局公务员、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章  假期类别和期限

第三条  病假  工作人员因疾病原因,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第四条  事假  工作人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一般应先休年休假。

第五条  婚假  工作人员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三天。工作人员因对方不在本地需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的,给予往返路程假。

第六条  丧葬假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死亡的,可以请丧葬假,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葬假。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赴外地奔丧的,给予往返路程假。

第七条  探亲假  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与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地级市)并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请探亲假。

(一)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二)未婚工作人员(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一年的)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其长大,现仍与本人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下同)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部门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

(三)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第八条  生育假

(一)产前检查假: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产前检查,按实际情况给假。

(二)产假:女性工作人员产假一百四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休假十五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假期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在产假期间采取计划生育手术的,凭节育手术证明可相应增加假期五天。

女性工作人员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

(三)护理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天。

(四)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性工作人员,一个工作日内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绩效奖和计算工龄。

(五)女性工作人员在产假后或男性工作人员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可凭节育手术证明和医生诊断建议书报批。

以上(一)、(二)、(三)、(四)、(五)项均不适用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

第九条  带薪年休假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本年度的年休假,已休假的不得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二十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

第十条  补休  干部职工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干部职工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给予相应的补休。确实因特殊情况需要加班的,经领导同意后可安排加班,原则上加班一天补休一天。

第十一条  假期计算  病假、探亲假、生育假(不含护理假)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护理假包括公休假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事假、婚假、丧葬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

第三章  各类假期的待遇

第十二条  病假期间的待遇

(一)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至六个月以内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原工资、津贴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十年以上的,发给原工资、津贴的100%;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原工资、津贴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十年以上的,发给原工资、津贴的80%

请病假的,按在岗月份发放绩效奖金。

第十三条  事假期间的待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假待遇问题,在没有正式文件下达之前,暂按每年累计给假十五天以内掌握。十五天以内的照发原工资。超过十天,但在十五天以内的,本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年度绩效奖金不得定为最高等次;十五天以上的,从超出之日起停发工资,取消本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和绩效奖金。

第十四条  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院诊断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该规定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

第十五条  婚假、丧葬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除产假期满后请休哺乳假的情形外,各类生育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四章  请假报批程序

第十六条  市局党组成员、正副调研员请休假的,应填写《桂林市工商局干部职工请休假报告表》,经市局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市局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部门(分局)主要负责人请病假或事假,超过半天(含半天)两天以内(含两天)的,应填写《桂林市工商局干部职工请休假报告表》,加盖部门(分局)公章,经市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市局人事部门备案;超过两天的,应填写《桂林市工商局干部职工请休假报告表》,加盖部门(分局)公章,经市局分管领导同意,报市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再报市局人事部门备案。

部门(分局)副职和一般干部请病假或事假,超过半天(含半天)一天以内(含一天)的,应填写《桂林市工商局干部职工请休假报告表》,由部门(分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加盖部门(分局)公章后报市局人事部门备案;一天以上的,应填写《桂林市工商局干部职工请休假报告表》,由部门(分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加盖部门(分局)公章,经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市局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部门(分局)主要负责人加班后申请补休超过半天(含半天)的,应填写《桂林市工商局干部职工请休假报告表》,加盖部门(分局)公章,经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报市局人事部门备案。

部门(分局)副职及一般干部加班后申请补休半天(含半天)以上两天以内的,填写《桂林市工商局干部职工请休假报告表》,由部门(分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加盖部门(分局)公章后报市局人事部门备案。两天以上的,由部门(分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加盖部门(分局)公章,经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市局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部门(分局)主要负责人请婚假、丧葬假、探亲假、生育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均需填写《桂林市工商局干部职工请休假报告表》,加盖部门(分局)公章,经市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市局人事部门,由市局人事部门报市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休假;部门(分局)副职及一般干部请婚假、丧葬假、探亲假、生育假、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均需填写《桂林市工商局干部职工请休假报告表》,由部门(分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加盖部门(分局)公章后报市局人事部门,由市局人事部门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休假。

婚假、生育假报告表需先报市局工会,经工会同意后,由市局人事部门报市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请休婚假、探亲假和带薪年休假,应于休假开始之日前三个工作日报市局人事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凡请病假应有医院证明;病假期满需延长时间的,应继续提供医院新的诊断证明。

第二十二条  因时间紧急,无法按照丧葬假请假流程报批的,需通过电话逐级报告,经市局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并在假期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报。

第二十三条  探望父母申请休探亲假的,每次必须提供父母居住地的单位证明、社区证明、户籍材料等有效证明;探望配偶申请休探亲假的,每次必须提供配偶居住地单位证明(含本年度未休探望配偶假内容)、社区证明、户籍材料等有效证明,并附结婚证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婚假报告表须附结婚证复印件。产假须附出院证明复印件。护理假须附结婚证复印件和女方出院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婚假、探亲假、护理假等假期应一次性休完。带薪年休假在当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二十六条  请假期满上班后,由工作人员所在部门(分局)报市局人事部门销假,需提交手写签名的纸质报告,经部门(分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加盖公章后报送人事部门,或通过电子公文审批流程,经部门(分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同意后,报市局人事部门OA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局人事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的实施由市局人事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09年12月7日下发的《桂林市工商局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桂林市工商发〔2009〕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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