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办法】河北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完整)

时间:2023-06-12 14:15:11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提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律意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重大劳动保障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办法】河北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人社办法】河北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完整)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社会公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提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律意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将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通过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

(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涉及人数10人以上且金额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涉及人数10人以上且金额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七)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本条规定,制定本地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具体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六条  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一)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及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相关处理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布。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全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本辖区内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随时公布。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并在本行政区域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布。本地区已经建立企业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公布机制的,可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实施联合公布。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之前,应当对公布的内容进行认真核查,必要时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了解相关信息,并将公布的信息报告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由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可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案卷材料,符合条件的可由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由本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可要求下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认真核查,经本部门审核无误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并依法依规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息共享。本地区已经建立企业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的,可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  负责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部门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该行为内容的准确性负责。用人单位对社会公布内容有异议的,可向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被申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和处理,并通知用人单位。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布内容予以更正,该行为已由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同时予以更正。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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