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完整文档)

时间:2023-06-12 08:25:24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意见】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人社意见】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完整文档)



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

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5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形势下农民工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2020年,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稳定增长,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1万人次以上,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和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二、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一)落实相关政策,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落实完善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健全全市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及时便捷的公共就业服务。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对返乡创业的农民工,要在创业扶持政策、创业资金、创业场地、创业能力提升、创业项目等方面实施援助服务。县(市)区政府应充分整合和利用相关专项资金,根据促进农民工创业情况,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示范性创业服务中心给予相应扶持,引导农民工创业向城镇和园区聚集。加强农民工在家庭服务业领域就业创业工作,把符合规定的农民工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国税局、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配合)

(二)强化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依托“春潮行动”、“农村劳动力转移远程培训”等项目,大力开展向农民工转移就业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以农村新成长劳动力为重点,以提升农村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团体、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等各方面作用,加快构建农民工职业培训体系,全面提升农村劳动者职业素质和转移就业能力,促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安监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三、进一步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三)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为重点,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着力提高小微企业、非公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履行质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用工管理,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对建筑施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重点是小微企业的经营者开展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培训。加强集体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提高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市人社局牵头,市住建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配合)

(四)畅通维权渠道,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在建设领域和欠薪多发行业普遍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市、县(市)区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全面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建立健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专用账户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和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系统,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管理,促进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下放市劳动监察监管权限,除市政府主导实施的工程项目由市劳动监察监管外,其他工程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城区劳动监察负责监管。建立快速处置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畅通仲裁渠道,优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市人社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法院、市总工会、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配合)

(五)扩大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民工依法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率。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进城落户农民工可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继续推进农民工集中的建筑、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研究制定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家庭服务业等中小微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政策,逐步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相关待遇。(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法制办、市总工会配合)

(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强化高危行业(领域)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职业病自我防护意识。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加大农民工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易发行业(领域)整治力度,依法查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农民工职业危害追溯体系,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督促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落实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责任。(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卫计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配合)

(七)加强权益维护,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制度,研究制定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继承以及流转等制度。拓宽农民工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保障渠道,依法保障农民工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法制办、市法院配合)

(八)加强法律服务,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体系。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支持相关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和专业知识参与法律援助。建立农民工专项服务“法律顾问团”,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务。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畅通农民工法律服务热线,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开展面向农民工的法制宣传,强化用人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责任,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市司法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法院、市总工会配合)

四、进一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九)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前提条件,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落户条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实现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升学考试、医疗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等领域“一证通”,使农民工与城镇居民逐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牵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卫计委、市法制办、国家统计局锦州调查队配合)

(十)落实教育政策,确保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公办学校教师编制,加大公办学校教育经费投入,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纳入流入地教育发展规划,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流入地财政保障范围,切实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妥善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学前教育问题。加强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按照省要求,做好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市教育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十一)强化卫生服务,保障农民工共享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T当地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落实重大、重点疾病防治措施。全面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享受免费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权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将农民工纳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工育龄夫妻免费享受避孕节育和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加强农民工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工的健康意识。(市卫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配合)

(十二)强化住房保障,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把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采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对开发区、产业园区、企业建设用于安置农民工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享受资金补贴、税收、贷款等优惠支持政策。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配合)

(十三)完善制度建设,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积极参加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录(聘)。落实农民工的知情权、选举权、参与权、表达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为农民工依法参加各类社会组织、行使法定民主政治权利创造条件。完善基层工会管理制度,创新农民工入会方式,积极引导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市农民工办牵头,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团市委配合)

(十四)加强人文关怀,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整合面向农民工的文化服务资源,设立专门针对农民工特点、适合农民工需要的文化服务项目。深入开展“两看一上”,即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引导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体育设施要加大向农民工免费开放服务的力度。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开展农民工新市民培训,帮助他们尽快融入城镇。(市文广新局、市农民工办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十五)健全服务体系,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工作。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生活需要。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贴政策。实行留守学生普查登记制度,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加强留守儿童接受教育全程管理。深化共青团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深入开展“七彩课堂”活动,加快“七彩小屋”等关爱活动阵地建设。建立健全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体系,努力保障留守老人生活。发挥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关爱留守人员功能。加强农村“妇女儿童之家”建设,深入开展平安家庭三级示范创建工作,切实提高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市民政局、市妇联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配合)

五、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提高统筹协调能力和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效率。(市农民工办牵头,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十七)提供经费保障,不断提升农民工公共服务质量。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鼓励扩大基本公共服务政策覆盖范围,逐步将农民工纳入政策扶持体系。市财政在安排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公共卫生、义务教育等相关经费时,对财政困难和农民工数量较多、管理服务任务较重县(市)区给予重点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市财政局、市农民工办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配合)

(十八)夯实基础工作,建立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认真做好农民工相关数据统计工作,规范统计内容,建立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准确掌握农民工规模、结构、分布和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国家统计局锦州调查队、市农民工办牵头,市农民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十九)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农民工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农民工先进典型。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切实营造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市委宣传部、市农民工办牵头,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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