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办法】清城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供大家参考。
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清远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清城区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直接负责调查处理的、发生在清城区境内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包括案件及其线索。
第三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依据本办法实施举报奖励。
第四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全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负责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核、奖金管理、奖金发放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区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案件举报线索的受理、查处和举报奖励意见的提出以及具体举报奖金的申请发放。
第五条 区政府设立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列支,实行按年度预拨,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举报受理与核查
第六条 区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食品安全举报工作,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人员,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受理食品安全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以及查询方式等。
第七条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访举报;
(二)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其他方式举报。
第八条 区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形成举报受理记录,不得拒绝推诿。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依法组织核实查处,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并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信息,违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十条 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一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及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加工、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生产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厂址或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的,伪造产地或者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未经许可从事纳入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或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九)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十)未经正常检验检疫非法进出口食品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境外进口食品的;
(十一)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二条 获得奖励的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十三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区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受理查处的举报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向市或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以下举报情况不适用本办法奖励: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有证据证明该举报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授意他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举报人根据有关规定已获得举报奖励的。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六条 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及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三级举报:提供食品安全违法案件、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十七条 依据举报级别,奖励额度分别按案件罚没款入库金额的5%、3%、1%计算,奖金最低不低于300元,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没有罚没款入库的,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300—800元奖励。
最终判定为食品刑事犯罪的举报案件,按照以上规定计算的奖励金低于1万元的,或者没有罚没款入库的,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添加物和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奖励金额可以根据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适当上浮1%—2%。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九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区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在受理举报后,应当告知举报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以及领取举报奖励的要求和程序。
(二)对食品安全案件或线索进行举报的,案件或线索一经查实,先对举报人进行1000元以内的奖励,按第四章核定的奖励额度的剩余奖金经下列程序后发放。
(三)区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应当自举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且执行完毕或者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举报级别、奖励标准和拟奖励金额予以认定,填写《清远市清城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建议,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举报受理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罚没款缴款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四)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经审核批准的,由申报单位指定专人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励金,并负责核实后发放给举报人。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需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逾期不申领的,视为放弃权利。
(五)申报奖励的举报案件应在奖励金兑现后10个工作日内将《清远市清城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发放回执单》报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弃领的,申报单位应当在领取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奖金返还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村(社区)的食品安全协管员对食品安全案件或线索进行举报的,举报内容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每宗奖励500元;一经查实,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级别继续对其进行奖励,涉嫌犯罪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立案处理的或视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等的案件,对办理案件的有功人员视情况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区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清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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