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法】平远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11 20:05:13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投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平远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发改办法】平远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优秀范文】


县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等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本县辖区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严格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二)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节约投资的原则;

(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注重规范操作,突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同时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乡规划,符合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规定;

(五)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六)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坚持在实践中不断优化管理办法,创新管理措施,提高管理质量与水平。

(七)审批机关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将项目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环节依次是:项目立项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编制预算、预算审核、工程招投标、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审核。

第五条  项目立项审批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并出具项目批准文件和招投标核准意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由县住建局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牵头,邀请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工程验收组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预算、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的审核由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县住建局和县审计局的监督(行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项目实施环节

第六条  项目立项审批环节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向县发展改革局申请项目立项。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包括:

(一)县环保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二)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三)县住建局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四)县发展改革局出具的节能评估意见(不需进行节能专项评估的项目除外);

(五)县水务局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意见;

(六)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估算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仅需编报项目建议书(但其估算总投资需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机构来编制,视同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财政投资项目,需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县投资审核联席会审核。

第七条  初步设计环节

项目立项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发展改革局核准的范围和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依照立项批复的总投资和建设规模进行初步设计及编制概算。

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立项批复的范围,编制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立项批复的总投资。

第八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环节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九条  预算审核环节

申请项目预算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业主申请文件;

(二)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三)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和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修正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

(四)经审查的施工图;

(五)项目总概算批准文件和施工图预算。

第十条  项目招投标环节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县有关规定和县发展改革局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投标。

第十一条  项目的建设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实行代建制管理。但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指导监督下采用自管的建设管理模式:一是财政资金投资低于50万元;二是财政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下;三是涉及国家安全、保密、防灾抢险等特殊情况;四是项目业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实行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将工程项目进行肢解招标。严禁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禁止转包工程和违法分包工程。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市、县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向县住建局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申领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场施工。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管理

(一)因不可预见因素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建设费用增加、需变更设计、增加合同规定以外建设内容的,区分不同类型,进行分类管理:

1.涉及资金超过立项总投资10﹪但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由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增加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等作出调整情况意见;然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以及调整后的设计提出意见;经县审计局、县住建局审核以及县财政局对调整后的概算出具预算审查意见后,由县发展改革局审核认定,作出调整批复。

2.涉及资金超过立项总投资10﹪且金额超过50万元的,建设单位均须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如下流程办理相关手续:一是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增加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等作出调整情况意见;二是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以及调整后的设计提出意见;三是由县审计局、县住建局审核以及县财政局对调整后的概算出具预算审查意见;四是建设单位将有关情况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发展改革局审核认定,作出调整批复,同时核准新增建设内容的招投标方式和范围。

(二)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工程管理,并将工程变更情况按相关规定报县监察局备案。项目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概算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的和由于项目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概算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的,均不予以调整投资概算。工程造价评审机构不接受该项工程造价决算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的资金拨付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

建设单位凭批准文件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等合同以及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县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直接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承包商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  工程验收环节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隐蔽工程、单项工程和总体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第十五条  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审核结果接受县住建局和县审计局的监督。

申请项目结算(决算)审核应当按县财政局的要求提供材料。县财政局应在收齐文件资料后,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出具审核意见。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由县财政局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审核定案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咨询机构在对项目估算造价、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真失实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3年内在我县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和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县监察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实施监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追究政府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须报市级及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5930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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