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意见】滁州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完整文档)

时间:2023-06-11 19:00:17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滁州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深入推动我市基层卫生事业改革,巩固农村卫生服务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意见】滁州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卫生意见】滁州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完整文档)



滁州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动我市基层卫生事业改革,巩固农村卫生服务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总体部署,遵循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坚持科学配置、健全机制,绩效管理、合理待遇,加大投入、完善政策,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提高乡村医生整体素质,全面提升全市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2025年,确保全市乡村医生普遍具备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50%以上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乡村医生年龄、学历、执业资格结构更加合理,执业环境进一步优化,合理待遇得到切实保障,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力争让每个农村家庭都能享受到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更高水平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具体内容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任务。乡村医生是指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以下简称《条例》)注册的乡村医生和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计生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健康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资源。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各县(市、区)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每个村卫生室至少要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有条件的应配有女性医务人员和中医医生。没有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由所属乡镇卫生院派驻医生提供服务。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村卫生室实有人员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原则上不得新进人员。

(三)规范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的原则,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每年不少于1次。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乡村医生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四)完善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乡村医生考核退出、到龄退出、违法违纪退出机制。对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得在村卫生室继续执业。对严重违法犯罪或出现严重医德医风问题的乡村医生,吊销或暂扣其执业资格,并责令其退出村卫生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办法,积极探索村卫生室富余人员退出机制。

(五)强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要求,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组织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医学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完成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的免费医学生安排到村卫生室的工作时间计入协议规定服务期,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定岗的乡镇卫生院要在进修培训、职称聘用方面予以倾斜。

各地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每年选派不少于50名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还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六)建立乡村医生储备制度。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选取全科医学、农村医学等专业,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明确最低服务年限,对毕业后履行协议的,由县财政按适当标准一次性补偿其学费。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通过“三支一扶”等渠道公开招录高等医学(卫生)院校毕业生补充乡村医生队伍,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享受“三支一扶”计划相关政策待遇。“三支一扶”期满考核合格后,乡镇卫生院可按规定在编制内办理招聘手续,继续用于乡村医生岗位,实行“院派院管”。

(七)探索乡村医生签约服务2015年各地要选择1-2个乡镇开展试点,探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未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的地方,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成本,要通过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措施,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八)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各县(市、区)要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全面落实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补助、一般诊疗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运行经费等补偿政策。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在2014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各地要适当增加补助。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各地要规范村卫生室账户开设和核算运行,加强财政补助经费和医保补偿资金的使用监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实行“按季预拨、打卡发放、考核结算”,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村卫生室账户。一般诊疗费医保报销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季拨付到村卫生室账户,年终结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一般诊疗费由村卫生室负责人根据乡村医生实际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分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监管。

各地要完善乡村医生生活保障机制,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比照村干部政策执行。对具有乡村医生资质、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以上、到龄从村卫生室退出的乡村医生,落实每月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助,补助资金由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对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年限或退出年龄达不到上述条件的,可由各地根据财力情况,制定具体办法,适当给予补助,补助水平不得超过符合条件到龄退出的乡村医生。

(九)优化乡村医生执业环境。各地要依托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和设备采购。加快信息化建设,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

完善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建立健全覆盖村卫生室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体系。完善乡村医生执业风险防范机制,按照村卫生室业务收入的适当比例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县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卫生队伍素质的重要性、紧迫性,将其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中统筹考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在20159月底前制订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医改办、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确保资金投入。各县(市、区)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人才多元投入机制,强化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三)强化督查引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落到实处。要切实维护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要加强宣传引导,对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201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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