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意见】黄山市关于个体工商户转升为企业工作实施意见(全文完整)

时间:2023-06-11 18:35:21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黄山市关于个体工商户转升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动个体工商户提升发展,鼓励引导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意见】黄山市关于个体工商户转升为企业工作实施意见(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工信意见】黄山市关于个体工商户转升为企业工作实施意见(全文完整)



黄山市关于个体工商户转升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动个体工商户提升发展,鼓励引导其向现代企业转变,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8部门《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皖经信中小服务〔2014265号),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促进已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同时确定2016年为“个转企”规范引导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合力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破除条框束缚,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支撑,做到让转型主体多受益,不给转型主体添负担,合力推进“个转企”工作。

(二)坚持分类指导,科学实施。遵循市场规律,按照规划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升级一批的工作思路,积极开展“个转企”工作,培育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符合企业注册条件的新开办的市场主体,鼓励按企业注册。

(三)坚持加强引导,主体自愿。通过宣传引导,使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充分了解“个转企”的意义和政府扶持“个转企”的政策措施,激发个体工商户的内在转型动力,自愿主动转型。

二、重点对象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登记为企业的行业。主要有: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境外就业中介,典当,拍卖,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经销及经纪,汽车品牌销售,报废汽车回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药品生产、批发、经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经营规模较大的农林牧渔业,兽药生产经营,农业生产经营等行业。目前仍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的,限期转型升级为企业。逾期未转型为企业的,须变更经营范围。

(二)从业人员较多,经营规模较大的旅游业、工业、批发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商场贸易、批发零售、娱乐场所、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经营场所等方面符合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督促其转企。

(三)经税务部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四)拥有商标、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发展空间大的个体工商户。

(五)其他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具备一定转企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三、优惠政策

(一)实行税费减免

1.“个转企”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712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高于30万元的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20171231日前,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个转企”后,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个转企”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按权限报批后,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4.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投资主体相同的,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免征契税。

5.“个转企”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继续为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合并征期、调整申报期限等方式,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

6.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报税务机关确认后,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7.转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712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实行金融支持

1.鼓励各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特点,开发适合需求的信贷产品,拓宽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各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防止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提高各金融机构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审批效率,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个转企”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接续贷款等方式,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通过“整贷直发”方式发放10万元以内创业贴息贷款。

3.“个转企”企业还贷周转有困难的,可优先纳入市、县(区)中小企业还贷应急资金扶持范畴;属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的,给予企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个转企”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以内的,不作为银监部门当年监管评级的扣分因素。

4.发挥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服务,积极推进“4321政、银、担合作新机制”,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的“个转企”的企业发放2年年平均纳税额15倍额度的“税融通”贷款。

(三)实行财政支持

1.“个转企”企业自转企之日起3年内新增税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2.对因在办理“个转企”登记过程中缴纳的税款,由各级财政全额补贴给企业。对因在办理“个转企”登记过程中发生的验资、评估,由各级财政采购中介机构统一实施并支付费用。

3.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个转企”企业在转企3年内申报的商务政策资金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安排。

4.鼓励各地各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个转企”企业免费提供技能培训服务。

5.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或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个转企”企业,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6.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按政府出台的扶持民营经济等优惠奖励政策和黄山市促进重点产业发展1+N政策体系申报项目和争取资金。

(四)实行社保扶持

“个转企”企业经认定为困难企业的,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61号)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地税局《关于印发2016年人社等四部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享受相关就业和社会保险帮扶政策。

(五)实行便捷准入

1.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企业设立登记在同一窗口合并办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核准登记。原个体工商户与其转为企业后的登记档案合并归档,保持主体档案的延续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

2.相关部门要根据《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等有关材料,对审批“个转企”相关事项提供便利。“个转企”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各部门采取变更程序办理。

3.各地行政服务中心要进一步优化“个转企”行政审批服务措施,积极协调各窗口开辟“绿色通道”,督促落实各类行政审批费用减免措施,为“个转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六)其他支持

1.积极创造条件为“个转企”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评先评优等方面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2.公安部门对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车辆权属划转,经审批,按变更登记办理。工商部门出具“个转企”车辆权属的划转证明。

3.“个转企”后原则上可保留转企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转企”工作,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并将“个转企”工作纳入目标任务考核。要制定实施方案,细化落实措施,确保政策衔接,扎实推进“个转企”工作。

(二)加强督查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个转企”工作的督查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定期通报工作推进和完成情况。

本实施意见自20165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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