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办法】本溪市采暖费收缴办法【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11 15:05:15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采暖费收缴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明确供热、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城市供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办法】本溪市采暖费收缴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城管办法】本溪市采暖费收缴办法【优秀范文】



采暖费收缴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明确供热、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城市供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供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的采暖单位和采暖个人(以下简称采暖用户)以及供暖单位。

第三条 市供暖管理部门是全市采暖费收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暖费交缴的综合指导和管理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供暖单位的供暖质量及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财政、物价、规划建设、审计、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房产、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我市采暖费收缴工作。

第四条 采暖费收缴工作要坚持供暖单位和采暖用户双方权利和义务平等原则。

供暖单位负责采暖费收缴的具体工作。供暖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具体供暖服务标准,建立咨询服务和信息反馈制度,保证供暖期限和温度,提高供暖质量。

第五条 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保本微利原则,采取公开听证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确定采暖费、的收费标准。

供暖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采暖费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条 采暖费按照采暖建筑物的使用面积计算和征收。  采暖用户使用面积由供暖单位按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公式对建筑面积予以换算;采暖用户对使用面积的核定有异议的,由供暖单位入户进行实地测算;如采暖用户对实地测算仍有异议,再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最终核定的使用面积为依据。

第七条 市政府建立城市供暖专项调节资金,用于享受城市最低保障居民的采暖费贴补。

第八条 城市供暖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

第九条 供暖单位与采暖用户必须签订供热用热合同。

供热用热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改变职工采暖费的贴补方式,逐步实行“暗补”变“明补”。

第十一条 采暖费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比例承担,职工个人承担10%,所在单位承担90%。

职工采暖费由房证持有人所在单位负责贴补。超过国家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超过标准面积部分的采暖费由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财政预算拨款的行政机关和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职工个人住房的采暖费(指单位承担部分),经所在单位认证(职工个人住房采暖费,由所在单位在认证手续上盖章同意后,作为交款凭证向供暖单位出具),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向供暖

单位支付。

夫妻二人均有住房的,采暖费(指单位承担部分)只贴补一方(按国家规定标准贴补)。职工个人应向单位出具其配偶所在单位未付采暖费的证明。

第十三条 财政部分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采暖费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住房的采暖费(指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供暖单位应当加快全市居民住宅的分户供暖改造。改造结束的,一律实行“明补”,所在单位要将采暖费(指单位承担部分)补入工资发放到个人,由供暖单位直接对户收缴。

尚未实行一户一阀改造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将采暖费总额以贴补方式一次或逐月按比例列入职工工资,实行专户存储,由供暖单位与采暖用户所在单位签订代扣代缴协议(含个人应承担的10%),向所在单位收缴。

职工所在单位未将采暖费列入职工工资发放的,由职工个人支付采暖费后,凭供暖单位出具的采暖费专用发票回所在单位结算。

第十五条 下岗职工(含集体企业)与原所在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其采暖费(指单位承担部分)由原单位贴补。

失业并轨人员的采暖费从2003年起在办理失业并轨手续时所在单位应提前预留一年费用用于支付贴补,专户存储。从第二年起,采暖费(指单位承担部分)由个人承担。

个体从业人员、农业户及其他无业人员采暖费由个人承担。

已经转入社会保险部门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工伤人员、职工遗属等,正在执行期间的“两劳”人员的住宅采暖费(指单位承担部分)由原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贴补,无工作单位的从城市供暖专项调节资金中贴补。

第十七条 每年的51日至1031日为采暖费交费期限;每年的111日至次年的331日为供暖期限。

第十八条 新建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暖单位签订供暖协议,开发建设单位应先行支付50%供暖入网费,其余50%供暖入网费和当年采暖费应当在房屋供暖接点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交付供暖单位;已竣工但未售出的闲置房屋,其采暖费由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或按协议办理。

第十九条 供暖单位收费率低于70%时,可按省政府有关税费方面的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条 除市财政统结的采暖费以外,提前缴费的,供暖单位给予优惠。凡在当年1031日前每提前一个月足额交费的,给予应交费额1%的优惠,最高给予6%的优惠。

第二十一条 对逾期不交费的采暖用户,供暖单位应先向其下达缴费通知书,采暖用户自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仍不交费的,供暖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实行限供、缓供或者停供。

被停止供暖的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供暖单位停止供暖或从户中过网。

第二十二条 房证持有人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供暖单位和新迁入区域的供暖单位办理交费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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