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海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大兴镇人民政府、龙岗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瑶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瑶海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瑶海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兴镇人民政府、龙岗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瑶海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借用还行为,切实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维护我区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区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25号)、《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15〕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政府性债务的举措、使用、偿还、风险控制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政府依法举借的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以下简称政府债务)和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的或有债务。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疏堵结合、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是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区财政局具体负责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负责制定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加强债务规模控制、预算管理,风险控制,以及其他政府性日常管理工作;区发统局负责审批区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立项等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区大建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全区大建设项目,提出全区大建设项目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区国资公司根据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好存量债务的使用、偿还;区审计局要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第三章 债务举借管理
第七条 区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偿债主体为区政府。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代发债券的,并与省级财政部门签订代发和转贷协议。
第八条 严格政府债务举借的限额管理。区政府举借政府债务不得超出省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区政府债务限额,举债项目须列入年度债务预算,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九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债务分类举借机制。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申请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申请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第十条 除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转贷债务外,区政府及所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国有资产等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还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企业的回购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第四章 债务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区政府将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区政府所属部门、单位要将债务收支纳入本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
对于清理甄别后经过批准的存量政府债务也要分类纳入预算管理,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偿债资金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区国资公司、区大建办编制年度新增及置换债券计划,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债券规模内,区财政局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批;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置换债券规模内,区财政局提出置换债券的使用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代区政府发行的债券,区财政局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足额上缴还本付息资金。未按时足额缴纳还本付息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计算罚息;年度终了仍未缴纳的部分,省级财政部门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扣回,并将违约情况及时向市场披露。
第十四条 或有债务确需各级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对未按要求纳入预算管理的,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进行偿债,也不得纳入政府债券置换范围。
第十五条 政府对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
第五章 债务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区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举债不得突破省市财政部门批准的限额,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均纳入限额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区财政局根据全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并按照省市债务风险测算方法,按不同权重计算全区综合风险指标,评估全区债务风险状况,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对债务高风险情况进行风险预警,及时上报区政府,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
第十八条 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区政府适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出现偿债困难时,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区政府要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的监管,剥离区级各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做好政府或有债务的统计分析和风险防控。新发生的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财政、审计管理和监督。区审计局应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等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抄送区财政局。监察等执纪执法等部门负责查处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加大对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举债单位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等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进一步规范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进一步加强区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强化政府统筹,保障政府债务的还款来源。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所列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瑶海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原《瑶海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瑶政〔2015〕13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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