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重庆市南川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时间:2023-06-11 13:50:16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重庆市南川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重庆市南川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坚持“管采分离”(监督管理职能与执行服务职能分离)原则,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实行“阳光操作”,任何人不得擅自干预依法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含捐赠自筹资金)采购纳入《重庆市南川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合同方式有偿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和雇佣等。采购单位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机关实行集中统一采购。

第二章  采购职责

第五条 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综合交易中心”)是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全面实施各项采购执行工作。负责受理政府集中采购委托,发布集中采购信息,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进行市场调查,建立供应商目录和信息库;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参与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答复对采购活动的询问或质疑,并接受监督考核等。

第六条 区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组织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批复政府采购计划,审定政府采购方式;监督检查区综合交易中心和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对区综合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工作的考核和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进行管理以及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等;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

第七条区财政局依法加强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供应商因违反规定受到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区政府采购活动。

第八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的,区财政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区监察局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监察。负责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为实施监督,对招标、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实施监督。

第十条区审计局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审计监督。负责对区综合交易中心和采购人在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度、预算、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等方面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区综合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内部监管制度、业务流程制度和定期考核制度,规范运作,强化内控,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区综合交易中心应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熟悉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政府采购的操作流程和业务技能。

第十三条区综合交易中心应按月向区财政局、区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报送采购执行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监察局、区公管办,每年对区综合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告区政府。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和区公管办在履行监督检查时,区综合交易中心及采购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根据《南川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负责本部门、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验收,负责妥善保存政府采购文件资料等。

第十五条采购人应当严格遵守《南川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不得擅自突破政府采购范围自行采购。

第十六条采购人应协助区综合交易中心制定采购文件,及时选派采购方代表参与招标、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并组织验收、按合同办理价款支付等。

第十七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纪录;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模式、范围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管理模式。

集中采购是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区综合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区综合交易中心组织实施采购。

采购人不得在编制采购计划时将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对同一产品的采购项目,无特殊情况同一年度不得重复进行三次以上采购。

第十九条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产品,优先采购环保节能型、自主创新型产品。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项目时,原则上不能指定采购品牌。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为辅。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区综合交易中心(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和采购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招标人以竞争性谈判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招标人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特定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采购货物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达到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采购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二条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程序操作,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采购结束后,招标结果及采购合同等有关文件应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四条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从符合响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技术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六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由采购方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三人以上单数的谈判小组,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谈判小组在区综合交易中心的组织下与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有关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并书面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八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三人以上单数的询价小组,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在区综合交易中心的组织下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进行询价,根据符合采购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将结果通知所有未成交供应商,并书面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对采购人需求时间急、金额小的通用性货物采购项目,在没有招标确定定点供应商之前,由区综合交易中心、区公管办和采购人共同进行市场对比,通过现场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书面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需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一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五章     程序步骤

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主要程序:

(一)采购单位在采购前,填制《南川区政府集中采购执行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和《南川区政府采购委托书》(简称委托书)。在《申请表》中详细填列采购对象(货物、工程、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采购预算金额及资金来源,并将《申请表》和《委托书》经采购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送区财政局审核。

(二)区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交区综合交易中心执行采购。凡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实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项目,《申请书》要经区财政局负责人审核签字,否则区综合交易中心不予受理。

(三)区综合交易中心按照区财政局审核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采购合同签署后,采购合同副本应报送区财政局备案。

(四)采购项目实施后由采购单位组织进行验收,重大项目区综合交易中心参与验收,验收报告应由采购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签字盖章后确认,采购单位同时应向供应商索取发票。

(五)因特殊情况需更改采购方式的,区综合交易中心和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实施之前向区财政局报送变更采购方式申请报告,经区财政局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采取计算机管理和网络技术,建立财政部门与区综合交易中心的采购信息共享传导机制,逐步推行电子商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等指定媒体上发布。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均应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原则上由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单位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背离招标文件内容的合同或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十六条合同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采购标的进行验收。验收后由项目所需单位按要求填写《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有试用期的,在试用期结束后,由项目所需单位填写《政府采购项目试用期结果反馈书》,采购单位依据报告,同中标供应商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第三十七条区综合交易中心可委托专业检测、评估机构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类产品的质量进行验收、评估,其提供的验收评估报告将作为判断供应商是否履约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向媒体公开,设置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区财政局和区公管办投诉。

第三十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此前本区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和本办法不相符或有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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