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制度】重庆市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完整文档)

时间:2023-06-11 13:40:05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绩效,严格监督和强力推进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制度】重庆市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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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四不两直”

暗查暗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绩效,严格监督和强力推进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96号)、《关于印发转变作风开展安全生产暗查抽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安监总办〔2013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即:事先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进行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回头看复查。

第三条  组织方式

(一)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组织工作组,对各区县(自治县)、市级行业部门进行“四不两直”暗查暗访。

(二)市级行业部门组织工作组,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四不两直”暗查暗访。

(三)各区县(自治县)安委会、有关行业部门对属地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四不两直”暗查暗访。

第四条  暗访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及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和管行业、管生产经营、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等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及其从业人员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情况;

(五)生产作业现场用工组织、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四)挂牌督办隐患、群众投诉反映、新闻媒体曝光的各类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查处整改及吸取事故教训、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以及行政执法指令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安全生产领域突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八)重大节假日和活动期间、重要时段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及落实情况;

(九)值班值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十)需要暗查暗访的其它安全生产事项。

第五条  暗访程序

(一)制定方案。坚持问题导向,开展暗查暗访前制定严密细致的工作方案,确定暗查目标,突出检查重点,明确任务分工,保证暗查暗访工作的严肃性、实效性。

(二)现场检查。深入相关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对有关工作措施落实和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录音、摄影、摄像记录,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暗查暗访发现的问题能当场整改的由暗查暗访单位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和问题以及需要一定期限整改的,要现场作出处理决定,督促责任单位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整改,必要时下达相应的执法文书,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通报反馈。暗查暗访结束后,要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和属地政府、监管部门反馈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属地政府、监管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通报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属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严格督促落实整改。

(四)督办整改。健全暗查暗访工作台账,加强跟踪督办,确保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提请属地政府依法取缔关闭;对带有普遍性的重大问题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约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企业属地政府、监管部门负责人,举一反三,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对暗查暗访情况进行曝光,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

第六条  工作制度

(一)季度轮回暗访制度。暗查暗访应确保每季度不少于1次;

(二)专家参与和媒体曝光制度。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加大现场隐患和问题排查力度,真正找准问题、查实隐患。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严重违法行为,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在主流媒体或部门网站公开曝光。

(三)警示约谈制度。凡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区县(自治县)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连续发生两起较大事故的区县(自治县);被暗访单位对暗查暗访工作不重视,拒不执行暗访组整改指令和建议,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对其进行约谈。

(四)责任追究制度。对暗查暗访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和政府及行业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不落实的行为,要及时给予通报批评。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暗查暗访走过场、不严格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以及企业拒绝、阻碍暗查暗访工作或者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条  工作要求

(一)暗查暗访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严守工作纪律,维护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得接受被检对象贿赂,对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二)被暗查暗访单位要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暗查暗访,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阻挠或妨碍暗查暗访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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