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办法】天台县民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推荐】

时间:2023-06-11 12:25:17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天台县民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天台县民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县政府第三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旅游办法】天台县民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旅游办法】天台县民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推荐】



天台县民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民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县政府第三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天台乡村旅游资源优势,进一步规范民宿旅游经营行为,提高民宿服务质量,促进我县民宿业规范、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台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促发展稳增长若干意见》(台政发〔201529号)文件以及国家、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我县民宿现状和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城乡居民利用乡村房屋(单栋建筑客房不超过15间),经整体设计、修缮和改造,为游客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经营性场所。

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建成区域除外)从事民宿服务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申办、经营要求

第三条民宿经营用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应为产权或使用权明晰、无纠纷、可以正常经营使用的房屋。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乡村旅游民宿发展总体规划;

(二)用于民宿经营的建筑,经营层数不得超过四层(不包括建筑四层以上部分),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用作住宿经营使用;

(三)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客房及浴室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可直接采光或光线充足;

(四)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不占用水利红线,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五)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第四条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适用于村民自建住宅建筑用于住宿经营及辅助功能用房的农家乐。

(二)建筑结构应为钢混结构、砖混结构或者砖木结构,楼梯必须为不燃烧体;当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两层。

(三)建筑内不得设置其他生产经营性场所;零售、厨房等辅助用房应与住宿用房进行防火分隔;房间隔断应采用砖墙,住宿房间门应加装闭门器(木结构建筑的除外)。

(四)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部,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0.9米;建筑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下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时,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建筑层数为四层,且能通过阳台、连廊疏散至相连建筑疏散楼梯或通至室外平台,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建筑层数为四层以上的,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顶,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房间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

(五)应按50平方米/只要求配备4kgABC干粉灭火器;应设置消防水龙头,并保证一定压力;疏散通道上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公共走道应设置独立式烟雾报警器。

(六)吊顶、公共走道地面、疏散楼梯等部位必须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其余部位不得采用泡沫夹芯彩钢板、泡沫塑料等易燃装修材料。

(七)电气线路敷设应采用金属套管或PVC阻燃套管保护;应安装空气开关、漏电保护器;不得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严禁私自、违规拉接电气线路;房间内不得吸烟、点蚊香(电蚊香、蚊香拍除外)。

(八)民宿业主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对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查,禁止旅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客房;从业人员须经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定期组织和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和演练。

第五条民宿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要求:

(一)民宿经营户应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安装旅客住宿登记系统,将每日住宿旅客登记资料,及时传送到住宿登记管理系统。对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经营户应报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不接待涉外人员住宿,如需接待的,必须取得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

(二)民宿接待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像素不低于700线,储存时间不少于30天,监控设备安装要符合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768-2009)

(三)民宿内应设置用于住客寄存物品的设施。民宿客房要安装防盗搭扣。

第六条经营餐饮的民宿应当符合下列食品安全要求:

(一)至少设立食品原料粗加工区(间)、切配烹饪区(间)和餐用具清洗消毒区(间),其中切配烹饪区(间)面积8平方米。

(二)食品原料粗加工区(间)和餐用具清洗消毒区(间)至少各设置1个水池,不得混用。

(三)切配烹饪区(间)和餐用具清洗消毒区(间)须设置在室内,不得为露天敞开式。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应设置1个以上的排油烟机或换气扇,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隔栅或网罩。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四)至少配备1台冰箱(冷柜)1台电子消毒柜和1个餐具保洁柜,配备足够的切配操作台和食品货架(柜),确保各设备能正常使用。

(五)应配备足够的带盖垃圾筒,垃圾应及时清理。

(六)保持食品处理区环境整洁,消除卫生死角,及时清理无关物品及临近过期变质食品。

(七)所有餐饮从业人员均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明方能上岗,加强个人卫生管理,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八)严把食品原材料采购关,落实好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禁止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以及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未经检验检疫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制品等;采用自产原材料的也应重视原材料的质量管理。食品贮存时应隔墙离地分类放置在货架(柜)上,不能与有毒有害物质存放在一起。

(九)食品处理区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在加工经营场所外设立圈养、宰杀场所的,应距离加工经营场所25米以上。

(十)按照粗加工、切配、烹调、供餐流程加工食品,严格按照规定控制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的温度、时间、消毒、留样等关键环节,确保食品烧熟煮透,防止交叉污染。

(十一)不推荐提供凉菜,如进行凉菜制作的,应设置相应操作专间,专间面积5平方米;专间内使用的工具、用具和容器,使用前应严格消毒。

(十二)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消毒。消毒时应确保消毒柜内温度120℃,时间15分钟以上。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保洁柜内备用。餐用具保洁柜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客房在五间以下的微型民宿的硬件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民宿应当符合下列卫生相关要求:

(一)从业人员应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墙公布)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个人卫生良好,掌握岗位基本卫生知识,配备专()职卫生管理员。

(二)至少有一间独立的清洗消毒间,内配消毒设施,消毒间内至少应设有两个专用清洗消毒池,保洁柜。

(三)必须配有密闭的布草柜。

(四)必须设立艾防用品发放处并备有艾防知识宣传资料。

(五)公共用品如需外洗的,应选择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承洗单位(必须提供营业执照、清洗合同),作好物品送洗与接收记录,并索要承洗单位物品清洗消毒记录。

(六)住所场所应设置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及防潮、防尘等设施。

(七)采购的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物品中文标识应规范。

(八)每层在显眼位置张贴有禁烟标志。

客房在五间以下的微型民宿的硬件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其他规范管理要求:

(一)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上墙公布)和服务礼仪规范。

(二)有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住客须知,设立投诉电话。

(三)鼓励经营业主为住客提供旅游意外保险。

第三章申办程序

第九条申请办理民宿服务登记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条 经营者需要使用名称的,应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名称中可使用“民宿”字样。

第十一条 民宿的经营范围,由登记机关核定为“农家住宿服务(单栋建筑客房不超过15间)、餐饮服务”。

第十二条 申请民宿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申请以其他组织形式登记民宿经营的,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相应组织形式需提交材料规范要求提交。

第十三条经营者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之前向公安、消防、卫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备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民宿登记管理应遵循“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各职能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及本办法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指导和监管。

第十六条 各职能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民宿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七条民宿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营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布。

第十八条 民宿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民宿经营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有关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行业协会应加强对民宿行业的服务和管理,承担“属地管理、行业自律”的职责。

民宿密集区(10户及10户以上)的,村(居)或行业组织应设立管理机构,明确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指导民宿开展日常消防管理,并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每日对用火用电、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内容进行防火检查并记录;新上岗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业务培训和演练;检查、培训、演练等印证资料应建档备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宿包含乡村中提供住宿的农家乐。

第二十一条民宿单栋建筑客房超过十五间的,其治安、消防、卫生管理依照现行规定执行;可同时提供三十人以上就餐的民宿,其餐饮管理依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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