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城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滨海新城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管理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滨海新城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滨海新城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选用和建设节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一)新建项目的所有用水部位,必须使用节水型产品,主要用水部位、设备应单独计量。
(二)工业建设项目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冷却、洗涤等用水应循环或重复利用。
(三)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建筑项目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公寓、高层住宅项目,优先配套设计、建设中水系统或雨水利用措施。
(四)园林公共绿地应当采用节水灌溉方式,并严格执行节水灌溉标准,提高绿化用水效率。成片绿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大型绿化项目必须按雨水利用设计、建设。
(五)日洗机动车规模50辆以上的单位(洗车行)应当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有条件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六)所有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各类水体与河道。
第三条 建设项目节水措施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一)单位产品取水量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用水定额标准,民用建筑符合《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
(二)用水器具及器材应当选用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以及其他国家行业节水标准的产品。
(三)凡建设项目安装制冷设备并采用水冷机组的,均应当设计建设相应的水循环系统工程,水循环利用率在95%以上。
(四)凡生产中配置的各类用水设备,均应当设计建设相应的重复用水装置,间接冷却水循环率≥95%,直接冷却水循环率和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率≥60%。
(五)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水,均应当设计建设相应的工艺水回用设施,工艺水回收利用率在60%以上。
(六)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按照《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2009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和《城市再生水工程设施验收规范》(DB3702/T091-2006)等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并列入建设项目监管实施程序。
第五条 建设交通局是滨海新城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交局具体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包括工业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等)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包括园林绿化)项目。
沥海镇具体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包括工业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等)及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包括园林绿化)项目。
各建设单位(包括水务、电力、燃气等)具体负责所属项目具体落实。
办公室、经发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节水设施包括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间接冷却水循环系统、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系统、工艺用水回用系统、再生水回用系统、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系统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等。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可研阶段、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核准(备案)阶段,应当将相关节水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投资估算。
第八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本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绍兴市区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并有设计依据、所采用的节水设施及措施等相关内容。
第九条 经发局在组织评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对涉及用水的建设项目,应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节水设施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见。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在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时,应当按本办法审查节水设施、措施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节水设计进行施工,安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节水设施,保证节水设施的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节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
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工作。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将节水设施的验收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并对节水设施签署验收意见,节水设施建设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时,应当有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相关资料,无相关资料的,市城建档案馆不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质量认定书。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实施程序,按照《绍兴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监管实施程序流转单》中的各监管环节自上而下进行。
第十五条 建立节水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由建交局牵头会同有关建设工程监管部门召开工作例会,通报并交流市区建设工程节水设施“三同时”的落实情况,各有关建设工程监管部门同时将建设工程信息及节水设施“三同时”的落实情况告知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在核定用水计划时可按使用节水设施所节约的水量计算,扣减建设单位的用水指标。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或者节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善节水设施,并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