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方案】眉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3-06-10 16:15:03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眉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全面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以及省市贯彻意见,结合实际,现就全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方案】眉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水利方案】眉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眉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以及省市贯彻意见,结合实际,现就全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各级水利工作会精神,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进一步明晰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和经营使用权,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责任和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财政补助制度,探索建立以社会化管理为主、专业化管理为辅的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最大程度发挥效益。

(二)基本原则。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重点解决工程所有权、经营使用权不清晰、工程管护责任不明确、工程管护不到位等问题。强化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各界和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经营,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相结合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综合推进改革,保持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基本功能和属性不变。

(三)改革目标。20164月底前全面完成我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建立健全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利事业发展的良性管理运行机制,即建立产权、经营使用权分离的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工程管护模式;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建立稳定可靠、实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奖罚分明、科学有效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建立多种经营主体投资水利、支持水利发展的水利投融资机制。

二、改革范围

凡属县级及以下镇、村组管理的水利工程应全部纳入本次改革范围,主要包括:

(一)全县所有水库、陂塘和淤地坝;

(二)除石头河灌区、宝鸡峡灌区及冯家山灌区管理以外的全县所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水源工程、提水工程、输水工程及各种配套建筑物;

(三)全县所有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蓄水工程及输水管网等;

(四)全县所有中小河流及其堤防。

三、工作内容

(一)明晰工程所有权,核发产权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求,全县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按以下六种方式确定:

1. 四座小型水库的所有权归所在地镇水务站所有;淤地坝、陂塘的所有权归所在地镇水务站、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所有。

2.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根据受益范围和界限,跨镇的工程所有权归县水利局所有,跨村的工程所有权归镇水务站所有,跨组的工程所有权归村委会所有,在独个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工程产权归村民小组所有。其中:霸王河灌区水源枢纽工程及其配套的灌溉主渠系工程所有权归霸王河管理站所有;解放渠灌区水源枢纽工程及其配套的灌溉主渠系工程所有权归汤峪镇水务站所有;泥惠渠、大镇渠灌区水源枢纽工程及其配套的灌溉主渠系工程所有权归横渠镇水务站所有;通过小型水利重点县、退耕还林基本口粮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规模化高效节水等农田水利项目修建的机井、抽水站、蓄水调水及配套输水渠道管网等工程的所有权归所在地镇水务站、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所有;石头河灌区、宝鸡峡灌区及冯家山灌区斗渠以下渠系产权归所在地镇水务站、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所有。

3. 镇区集中供水,联村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镇水务站所有;单村和联组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村委会所有;单组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村民小组所有。

4. 全县所有河流及堤防工程所有权归县河道堤防管理处所有。

5. 农户联建、单一农户自建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建并管理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6. 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约定流转给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镇、村组内的小型水利工程,根据上述五种类型确定所有权。

本方案下发前,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核发产权证。方案下发后,以国家投资为主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社所有,由县水利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定。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明确工程所有权,颁发产权证。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所有人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所持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进行公开拍卖或转让。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拍卖或转让需经县水利局审查批准。

(二)落实工程经营使用权,核发使用证。在完成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登记的基础上,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颁发水利工程经营使用证。

1. 由产权人直接管理经营或以钱物为报酬雇用专兼职工作人员管理经营的小型水利工程,经营使用权归产权人,产权人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履行工程管护的主体责任。

2. 产权人将所属的小型水利工程经营使用权承包、租赁、拍卖、委托给其他个人或经济组织管理的,经营使用权归其他个人或经济组织,其他个人或经济组织履行工程管护主体责任,产权人履行工程管护监督管理责任。

(三)改革创新工程管理模式。小型水利工程实行所有权和经营使用权分离的管理模式。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所有人采取承包、租赁、拍卖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经营管理主体,签订管护合同,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工程运行。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人可采取以下方式转让工程产权:一是公开拍卖。产权人在一定范围内以公开竞价的方式有偿转让,由购买者获得工程所有权。二是转让。产权人将水利工程产权有偿转让给其他个人或组织,由其获得工程所有权。三是赠与。产权所有人将水利工程产权无偿赠送给其他个人或组织,由其获得工程所有权。

任何个人和组织可采取以下方式获取小型水利工程经营使用权:一是承包。产权所有人为达到自己的生产经营目的,将工程的经营使用权以承包合同的形式承包给其他个人或组织,并确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承包者按合同进行经营管理,承包期最长不超过10年。二是租赁。其他个人或组织为了达到自己的生产经营目的,向产权所有人支付钱物,从而获得工程的经营使用权,工程的维修养护由承租人承担,租赁期最长不超过10年。三是公开拍卖。产权人将工程的经营使用权以公开竞价方式有偿转让,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获得工程全部经营使用权。四是委托管理。产权人将工程全部管理或部分经营使用权以合同或协议形式,委托给其他个人或组织经营管理,并确定双方权责利关系。

农户联建、单一农户自建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建并管理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因国家公益事业需要,国家可有偿征收其产权或经营使用权。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小型水库、陂塘、淤地坝的所有权不得拍卖转让。县、镇、村、组四级管理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经营权的承包、租赁、拍卖、委托管理和产权拍卖要严格执行相关议事程序,严禁借改革之机,损伤人民群众利益。

以承包、租赁、拍卖和委托等方式进行管理的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1. 不服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的;

2. 不履行公益性职能,恶意涨价的;

3. 违反相关水法规政策的。

(四)落实工程管理维护经费。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人或者经营权人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改革后设立县、镇、村三级小型水利工程(镇区供水工程和农村供水工程除外)管理和维修养护专项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项资金用于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维护的补助。

县级专项资金从以下三个方面筹集:一是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已建成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维护的补助。二是县级小型水利设施投资主管部门拍卖工程产权及使用权所得收入。三是县级小型水利设施主管部门争取国家专项维修养护基金补助。镇、村两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专项资金主要应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筹集:一是小型水利工程发包、出租、拍卖经营使用权所得收入。二是小型水利设施产权拍卖或转让所得。三是从水费中提取的维修管护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采取分级滚动管理、先修后补、以奖代补等形式管理和使用,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制定。

(五)加强工程日常监督管理。改革后县、镇、村三级要建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数据库,严格落实工程管护的主体和责任,建立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水利工程管护新机制。要加强农业综合水价监管,强化农业用水定额管理,测算不同年份农业产业用水定额,探索实行农业水价精准补贴政策,建立阶梯式农业综合水价,鼓励引导广大农民爱水惜水。

四、实施步骤

本次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开、规范运作、全面实施的办法,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815日至825日)。成立县改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由县水利局牵头组织成员单位认真开展调研,制定出台我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确定试点村组,召开全县动员大会,对所有参与改革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为有效推进改革打好基础。同时,要强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结合前期调查摸底情况,确定汤峪镇梁村、八庄村、屈刘堡村、闫家堡村,常兴镇常兴村、岭堡村、马家村、尧柳村,首善镇第五村、双明村、任白庄村、段家庄村,横渠镇横渠村、豆家堡村、红祥村、万家塬村,槐芽镇东柿林村、肖里沟村,营头镇和平村、黄家村,金渠镇河底村、宁渠村,齐镇齐西村、齐镇村24个行政村为全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村。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5825日至2016331日)。按照试点先行,全面实施的思路,试点行政村各项工作要整体提前2个月完成(即在2015910日前完成调查摸底,1130日前完成权属登记,2016131日前核发使用证,20162月底前进行总结评估),其余各行政村改革工作按以下步骤和时限完成。

1. 调查摸底,明确划界范围。各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摸底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尊重历史形成的自然受益范围,利用现有工程竣工图、设计图、平面位置图等资料,现场核实,全面调查摸底。同时,要充分应用水利普查成果,弄清本辖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运行情况、工程水文边界现状、所有权、管理使用权等基本情况,认真填写《眉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表》。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一是水库、陂塘、淤地坝划界主要包括水库库区(淹没区)划界、水库枢纽工程(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划界、水库管理和经营设施的用地划界等。二是县属小灌区划界主要包括水源枢纽工程及其配套的灌溉主渠系工程划界。小型农业灌溉设施划界主要包括机井、抽水站、蓄水调水及配套输水渠道管网工程划界;三大灌区末级渠系划界主要包括供水渠道及其闸阀。三是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划界包括水源枢纽工程、蓄水调水及配套供水管网工程划界。

各镇要在1031日前将经过初审的《眉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表》(一式三份)报县水利局审核。县水利局要在1120日前将审核后的权属调查表在工程所在地和眉县政务信息网上对工程产权现状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无异议后明确工程产权。

2. 权属登记,核发产权证。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审批发证,要严格实行登记申请、审查、复核和核准制。各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登记机关和审查机关。县水利局是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复核发证机关,承办权属审定、发证等具体事务工作。各镇要在1220日前通知公示无异议的工程产权所有人填写《眉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审批表》,在1231日前将经过审查的《眉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县水利局复核。县水利局要在2016131日前完成复审工作,并核发产权证。对本次管理体制改革中,产权已经明确的工程,按照明确的权属登记核发产权证;对产权不明确、有争议的历史遗留问题工程,由各镇负责理顺产权关系,协调处理争议纠纷等历史遗留问题,明确产权后按程序进行权属登记审批核发产权证书。对本次改革后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产权人申请按程序进行权属登记审批。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严格按照《土地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3. 明确管护主体,核发使用证。各镇以《眉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审批表》为依据,通知小型水利工程经营使用人员填写《审批表》,将经过审查的《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县水利局复核。县水利局要在2016331日前完成复核工作,并核发使用证。对本次改革中产权不明晰、有争议的水利工程暂停发放使用证,待产权确定后,按申报审批程序核发使用证;对使用人采取承包、竞拍、委托管理获得经营使用权的,在上报《审批表》时要提供承包、托管协议等证明权益的资料,特别是由村组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采取承包、租赁、拍卖、委托管理等管理形式改革的,由镇、村组干部及群众代表组成专门班子,在广泛征集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一事一策的办法,认真确定改革形式和内容,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害。

4. 落实管护经费,实施公益补助。县财政从今年起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县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维修养护。县水利局要对完成小型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开展定向公益补助,对未完成改革任务的工程原则上不实施补助。

(三)检查评估阶段(201641日至430日)。县政府督查督办室、县监察局会同相关部门成立专项检查组,对全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工作不力、未能完成两证发放的镇及部门,按照行政效能监察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同时,县水利局要及时总结全县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好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迎接省市检查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财政局长、水利局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水利局、农业局、文广局、农发办、改革办、电力局及各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眉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具体负责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统筹谋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督促指导等工作。各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抓好此项工作落实。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经费保障。县财政局要根据实际安排一定的改革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工程调查统计、产权登记造册、产权证及使用证印制、改革政策宣传培训等经费开支,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三)严肃工作纪律。改革工作涉及利益调整,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镇及有关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相关公示制度,充分发扬民主和群众监督,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对在改革中徇私舞弊、违反工作纪律的相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四)建立考核机制。县考核办要将小型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对改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改革工作推进不力的,县发改局、水利局、国土局、农发办要停止安排相关水利项目。对阻碍管理体制改革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镇要及时落实改革工作责任领导和信息报送人员,每半月向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推荐访问:眉县 水利工程 管理体制改革 【水利方案】眉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版权声明 :以上文章中选用的图片文字均来源于网络或用户投稿 ,如果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 , 我们立即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