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方法】南京市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完整)

时间:2023-06-09 21:55:02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南京市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国家环保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法】南京市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法】南京市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完整)



南京市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国家环保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运用市场化的经济手段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及时处理环境污染损害纠纷,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责任、提升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保险服务供应商、保险中介服务机构、环境风险评估机构以及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相关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参保、理赔、风险评估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应当遵守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经营、严格监管、风险可控、多方共赢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采用“专业承办、集体投保、共同承保”的运作模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相关社团组织,采取招标或比选的方式选定保险经纪公司。选定的保险经纪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组建“保险公司共同保险联合体”(以下简称“共保体”)。

第五条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是以企事业单位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其保险责任保障以下范围:

(一)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本应由投保企事业单位对第三者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费用;

(二)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本应由投保企事业单位对相关区域范围内被污染环境进行清污恢复、处理、检测、监测等发生的必要、合理清污费用;

(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本应由投保企事业单位为控制事态和减少对第三者、生态环境损害等,而采取必要应急处置措施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

(四)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本应由投保企事业单位为妥善处置所需的诉讼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应付的必要费用。

第六条 以下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一)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企业;

(二)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企业;

(三)化工、冶金、火电、焦化、造纸、印染等行业的排污重点企业;

(四)危险废物管理重点企业;

(五)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企业;

(六)生产、使用放射性物质企事业单位。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程度,制定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企事业单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鼓励上述范围以外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推进“环责险”工作,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设,指导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参与环境风险防范工作。

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的指导、管理和服务。

财政部门负责在“环保资金”中安排环境风险防控资金,用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

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保险经纪公司负责做好企事业单位参保、理赔等咨询服务工作,为政府提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项目相关技术服务,与“共保体”成员单位签订《共保协议》,监理“共保体”规范运作。

“共保体”负责“环责险”项目服务相关事宜,实行统一保险合同条款、出单票据、价格标准、理赔标准、保险培训和风险评估等售后服务,共同提供保险服务,共同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 “共保体”和保险经纪公司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和市相关行业规定,接受保险行业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履约监督,认真做好投保企事业单位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条 “共保体”必须严格执行“南京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共保体’承保工作规范”,为“环责险”提供优质服务。

按照市场规律和价格形成的费率调整机制,厘定合理的费率水平,提供高性价比的优质服务,杜绝恶意压价、抬价等干扰市场健康发展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共保体”采取首席承保与分片包干负责相结合的运作方法,明确各自分工和责、权、利,建立工作业绩考评、首席承保单位浮动等激励机制,制定成员单位自律规范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共保体”健康有序运行。

第十二条 建立合理的保费分类、分级价格体系。其中:环境风险级别分为较大环境风险、重大环境风险两类;保险金额设置分为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七档。具体保费额等级,应根据风险级别和企事业单位规模、行业特点、周围环境敏感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 实行浮动费率机制。上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下年续保费率实行优惠,累计优惠不超过30%。上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下年续保费在基准费率上实行上浮,累计上浮不超过36%

第十四条 建立南京市环责险环境风险评估机制,设立专项资金。“共保体”应将对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源的评估作为“环责险”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每年从收取保费总额中计提一定数额做为环境风险评估、风险防控、风险培训等工作的专项资金,定期为参保单位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并跟踪风险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第三方环境风险源评估和环境损害评价鉴定机制,确保环境风险源评估和环境损害评价、鉴定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十六条 建立南京市环境风险源评估和环境损害评价鉴定专家库,为第三方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根据环保部“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和“南京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环境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55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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